诗文 | 北魏均田制 |
释义 | 北魏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颁布了实行均田制的命令。它的主要内容:①男子年15以上受露田40亩,妇女20亩;奴婢按照普通男女一样授田,土地给主人。如有耕牛,一头牛加授30亩,但限4头牛,适应当时休耕需要,露田都是加倍授受,有的地区要加两倍授田,倍授之地称作倍田。年老免课及身死还田。奴婢、牛随有无还受。②初受田者,男子给桑田20亩,受田后必须于3年内在桑田种桑50株、枣5株、榆3株,否则将追夺其没有种桑的桑田。奴婢也和普通男女一样授给桑田。桑田可作为世业留传给子孙。受田时,原无桑田者,依制受足,桑田不足者,依制补足。多余者可将其多余部分算作倍田,减少倍田的授受数。桑田多余部分若超过倍田也不准充作露田,用来还授。桑田可以买卖,但只准卖出多余部分,买进不足部分,买卖不能超过男子各有桑田20亩的这个限度。非蚕桑区的丁男给麻田10亩,妇女给麻田5亩,麻田必须和露田一样还授。③地广人稀处可随力耕种,不受限制。地少人多处若增丁授田不足额者,可以迁往地广人稀处授田,不乐迁徙者,以桑田充露田数,又不足,不给倍田,再不足,则从家人中分别减少露田的数额。愿迁者可依制授足,但不得逃避赋役。地广人稀处不得无故迁徙。④地方官吏在任所给予公田。各级地方官,按职务高低发给土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官吏可以把这些土地出佃,收取地租,作为俸禄。但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政府,离职时要移交后任,不得出卖。⑤每年正月核实人户,进行还受工作。为了和胡、汉地主争夺劳动人手,差不多在颁布均田令的同时,孝文帝下令废除宗主督护制,推行三长制。三长制是五家设一邻长,五邻设一里长,五里设一党长。邻、里、党长号称三长。三长均享有复夫的特权,也即免除一到三人兵役和徭役的特权。三长制的职责是检查户口,严密地管制人民,监督均田农民生产,确保封建政府的赋税收入。 |
随便看 |
诗文大全共收录221028篇诗文,基本覆盖所有常见诗歌美文的中英文翻译及赏析,是不可多得的汉语学习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