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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大后方的商业和贸易
释义

大后方的商业和贸易

抗战爆发后,中国大量战时所需物资有赖进口;另一方面,有效组织农矿产品的出口,是中国易货偿债和获取外汇收入的主要手段,因而国民政府十分重视对外贸易。“政府深知我国欲将持久制胜,势非控制资源,管理贸易,不足以巩固财政金融基础,而供应长期抗战之要需”[1]。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增进生产调整贸易办法大纲》、《非常时期禁止进口物品办法》及《出口货物结汇领取差额办法》,《进口物品申请购买外汇规则》等文件,采取了鼓励和统制相结合的政策。尤其对于大宗出口货品的桐油、猪鬃、茶叶,国民政府分别设立复兴公司、富华公司和中国茶叶公司经营。矿产收购出口则由资源委员会经营。制约进出口贸易的因素很多,由于抗日战争形势变化迅速,尤其是沿海口岸被日本封锁和占领后,经过法属越南的滇越铁路,以及受英国控制的滇缅公路,成为对外贸易最重要的国际通道,这两条通道都曾因法、英当局对日妥协退让而中断过。因此,这里主要考察1937年—1941年间中国外贸及出口情形。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进出口贸易实施了鼓励和控制相结合的政策。

1937年—1941年主要进出口商品位次表

单位:百万元



资料来源: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五卷《国民政府与大后方经济》,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29、730页。
1938年,政府机构调整时,行政院将对外贸易机关划归财政部管辖,并成立贸易委员会掌理其事,同时将实业部所属之国际贸易局亦归并该会。贸易委员会会同经济部等部门,一方面管制输入,为“增强抗战力量,故凡与抗战无关不急之需,皆应或减或禁,以节外汇”;另一方面,促进输出,其目的“一在保留必须物资于国内,俾军需民用不致匮乏,且禁止各种物资偷运济敌。一在输入剩余产品于国外,求国际收支保持平衡”[2]
为推销国货换取外汇,贸易委员会与中外出口商行协助合作;该会还在商行不愿购买时,定价收购土货外销。1938年4月,先后颁布《商人运货出口及应结外汇办法》《出口货物应结外汇之种类及其办法》。近因国际市场不振,货价下跌,致出口商人滞销,转而影响生产;复因公定汇率低于黑市,结汇商民要求补偿,四川、湖南、广东等处同业公会曾提出此类请求。由于外汇法定价格不能变更,出口税也已酌量减轻。贸易委员会遂于6月末向有关商行提出了减轻出口成本以促进土货外销,并调整土货市场,以维护国内生产[3]
贸易委员会成立后,通过调整输出业务,管理出口外汇,主办统购统销,管制进口贸易,协助后方生产,抢购战区物资,协助货物疏运等多项措施,实现了对商业贸易的垄断。国民政府战时外贸统制制度的确立推行,为中国换取了大量必需的军用物资、工业设备和日用必需品等,既增强了国家抗击日帝侵略的实力与信心,又促进了后方工业基地的建设,从而对争取抗战胜利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在后方地区,由于产出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国民政府强化了对日用必需品供销的干预统制。
1939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在各省市成立平价委员会,就地方政府所指定之日用必需品,按照产运成本及合理利润,分别评定其价格。为了进一步疏通物资来源,取缔居奇囤积,当年底国民政府又决定垫付资金采购物品,批发给商人销售,同时限定零售价格,即以限制利润的方式间接管理物价。遂相应颁行日用必需品平价购销办法,以规定最低价格购进货品以促进生产,以规定最高价格出售货品以保护消费,批发利润以5%为限,零售利润以20%为限。又颁行取缔囤积日用必需品办法,由经济部和其他有关机构,调查了解各主要城市日用必需用品的存货和销售情况,参酌其他因素,规定公平价格,要求商人照价售货,对不按规定价格出售且囤积者,则予以警告直至依照公平价格强制收买货品,以维护正当利益,取缔不合理所得。
与上述两项方法相应的,经济部分别指定了应施行平价和取缔囤积之物品种类,设平价购销处,下设服用、粮食、燃料、日用品等部门。平价购销处的平抑市价所需经费,系由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行以贷款方式提供,第一期为2000万元,并先拨800万元应用。在平抑燃料价格方面,1940年2月平价购销处获得寸煤垫款110万元,可购煤斤38200吨;另获得流动资金37万元,每月购入煤斤52000余吨,委托燃料管理处承办平抑煤价,首先向各机关和各用煤大户接济供给平价煤斤。在平抑纱价方面,平价购销处委托农本局福生庄代办门市业务,按规定牌价1760元售纱。经济部对此专门颁行过《取缔棉纱投机买卖办法》,尤其对棉纱的期货交易及非同业买卖,严行取缔。平价门市业务逐步扩大,进而开展平价批发业务。其他日用品方面,则于1940年拨专款200万元委托中国国货联营公司等在上海采办货物,其中购得布匹便有100箱,另在后方产地收购土产,辗转运回重庆等城市,平价供售[4]。还组织人力查缉囤积未售之货物,给价收买,然后平价配售,以满足市场需要。
国民政府在后方地区几乎把大部分日用物品均列入了取缔囤积、限定利润的范围[5],但是,平价购销处主持的平价措施收效并不显著,重庆等后方城市的物价涨风难以遏止。如对煤矿生产难以做到彻底统制,矿商、煤商对官方的煤斤平购政策多有阻扰抵制,因而即便在重庆市也无法维持普遍销售平价煤市。从1939年12月至1940年3月,重庆每担粒煤市价便上涨了11%,岚炭市价上涨25%,缸炭市价上涨20%。棉纱平价的情况也大体相同,因平价纱售货有限,无法满足需要,且受香港、上海、云南等地纱价涨风的影响,棉纱投机活动严重,平价措施难以奏效[6]。1940年3月上、中旬之际,重庆、成都等后方主要城市米价飞涨,每担市价由40余元涨至60余元,涨幅达50%,煤和其他日用品的价格也迅速上涨。为此,蒋介石在3月16日致经济部、四联总处、农本局和重庆市政府的代电中提到:“政府日日宣言平抑物价,今乃并此民生日食最需要之米谷,亦复愈平愈高,将何以对人民?……又查渝市燃料及其他日用物价,在旬日以来,亦皆逐步飞涨,与经济部、市政府迭次所报平抑情况完全相反,究竟是何原因?政府当局有无实行取缔?及现在有无有效处置办法?并仰据实具报,不得专以纸面粉饰。平价购销处规定资金,曾否拨付?该处现由何人主管?如何办理?并仰详报。”[7]在蒋的督饬下,有关部门也采取过一些措施,如1940年6月22日,重庆市日用必需品公卖处开业,先实行米盐两种物品之平价公卖,米价每斗3元7角,比市价便宜1元,盐价每斤2角3分。每天约售盐800斤,米50担。7月2日另开五处,并由经济部燃料管理处尽量供给煤炭[8]。1940年8月16日,行政院还颁布了取缔囤积居奇的命令[9]。这些措施执行之处不无成效,得到各方的好评,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基本日用品供应严重不足的困难,相应的监控和调节体制也存在诸多漏洞。
在粮食市场方面,1934年财政部曾在上海设立粮食运销局,代购洋米以充军粮。后又有华南米业公司之组织,以冀树立近代化的粮食运销制度。1936年9月,设立农本局,内设农产、农资两处。抗战爆发后,军事委员会下设立农产调整委员会,1938年2月归并农本局,改设农产调整处。凡战区粮食抢运、军粮供应、贷款发放,均由农本局调度。在粮食购销方面,农本局设有福生庄,专门从事粮食及花、纱、布的购运,尤其在四川、贵州和陕西粮区设分支庄,购入粮食后,运至消费中心地点储存。另外,农本局还曾出资500万元,另由湘、鄂两省银行共贷款500万元,与第六、九战区粮食管理处一起实施了购运两省存谷,至1939年底,共购谷1,185,365市担;另与江西省政府有关部门一起,在该省办理购粮业务。农本局还向有关部门提供用于购粮的专项贷款[10]
随着市场价格波动日趋加剧,供应紧张,国民政府对军公食粮的供应采取了平价购领的政策。1941年规定中央公务员及其眷属(本人连眷属以五人为限)每人每月得购领平价米2斗,每斗收基本价款6元。次年10月起进行调整,对中央公务员食粮均按人及年龄免费配发,不收基本价款,凡31岁以上者月领米1石,26岁至30岁者为8斗,25岁以下者6斗,工役一律6斗。至于省级机关公务员,则按照中央公务员之例配给平价米,每斗收基本价6元。县级公务人员之食粮则由各地自行酌情筹办。
至于一般民用食粮,抗战之初政府并不干涉其买卖,仅在少数重要城市视需要办理平价供应。1941年在实行田赋征实征购的同时,国民政府在大部分省份向市场投放食粮,以供调节民食。计1941年度在川、滇、黔、粤、湘、浙、皖、赣、闽、桂、康、鄂、宁、青、绥、甘等十六省,共拨谷9,002,000余市石,麦208,000余市石;1942年度川、滇、粤、湘、浙、皖、赣、闽、桂、康、宁、绥、甘、陕等十四省,共拨谷8,426,000余石,麦139,000余市石[11]。在如此大的范围内,组织投放大量的粮食,诚属不易。
同时在打击粮食的囤积居奇方面,采取的措施可为最强硬,规定非经营商业之人,或非经营粮食业之商人,购囤粮食营利者;经营粮食业之商人,购囤粮食不遵粮食主管机关规定售出者;粮户或农户之余粮,经粮食主管机关规定出售而规避藏匿者,均以囤积居奇论,最高处罚可处以死刑。而需粮民户存粮超过3个月以上需要量,而未依法令向粮食主管机关陈报者;需粮之公私团体存粮超过2个月以上需要粮,而未依法令向粮食主管机关陈报核准者,均将被没收其超过量[12]
但是,总体来看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后方地区的粮食市场供应紧缺、价格腾涨的情势非但没有根本缓解,而且日趋严峻,不仅直接关乎整个大后方日用物品普遍紧缺、价格失控,还发展成了重大的社会问题,导致了民众与政府有关当局关系的紧张。
此外,对于一些重要商品,国民政府还实行了具有垄断性质的专卖制度。1941年4月,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孔祥熙等人提出的《筹办消费品专卖以调节供需平准市价案》。该提案中指出,“专卖制度系由政府管制产销,保障生产运销者之合法利润,而使消费者不增加过分负担”,其目的在于“促进生产,促进消费,调节物价,安定民生”。并认为施行专卖制度,可以“抑制豪强,充裕国用”,有利于国计民生。该案提出政府专卖先从盐、糖、烟、酒、茶叶、火柴等消费品试办[13]。财政部随即设立了国家专卖事业设计委员会,从事研究及设计。经过半年多准备,除烟、酒两类专卖暂缓实施外,其余盐、糖、烟、火柴四项物品,分别指派专员负责,渐次实施专卖制度。专卖制度除能增加国库收入,还有助于平定市场、改进品质、调剂盈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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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5:3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