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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汉代任用制度
释义

汉代任用制度

官吏初任,有一年试用期,在试用期间称“守”,俸禄较低。经过试用,发现不称职,或罢归原职,或左迁(旧时称降职),甚至免官。暂时代理或兼管某项职务的称“假”。以本官兼领他职的称“领”,一人兼两职的称“兼”,官阙未补由他官暂代的称“行”,以本官评决尚书事的称“平”,被朝廷征召而未正式任用的称“待诏”。东汉由中央派员到地方进行督导的称“督”。汉代对官吏的任用,朝廷虽有些原则性规定,如西汉“有市籍不得宦,无资又不得宦”;东汉“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但都不可能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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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