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梁律 |
释义 | 梁律南北朝时期南朝梁的法典。梁武帝天监二年(503年)时,由南齐政权留下的律学家蔡法度等人以晋律和《永明律》为基础编纂而成,共20篇。计有:刑名、法例、盗劫、贼叛、诈伪、受赇、告劾、讨捕、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仑库、厩律、关市、违制,共2529条。据《隋书·刑法志》等古籍记载:梁律规定的刑罚有徒刑、鞭杖刑、黥面刑、死刑等。徒刑从100天到终生共分九等。鞭杖从10至200共分六等。死刑有斩、弃市、枭首三种。梁律还有赎刑的规定,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死刑也可赎免,但唯有巨富或高官才有此财力。赎刑时存时废,没有固定制度。梁律中的罪名有谋反、降、叛、大逆、官吏越权、强盗和复仇等等。梁律对后世的影响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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