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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敲骨吸髓的经济掠夺
释义

敲骨吸髓的经济掠夺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根据日本法西斯将中国东北建成“大东亚圣战”后方基地的战略总方针,日“满”加剧了对于东北沦陷区的经济侵略和掠夺。1942年12月22日,在日本关东军的操纵下,“满洲国”政府颁布了《战时紧急经济方策要纲》,成为强化日本法西斯经济掠夺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的要害是考虑“满洲国”在日本“国防上的特殊地位”,紧急“整备强化”产业结构,建立“国防经济体制”,“集中地应急满足日本战时紧急需要”等[1]。根据这个要纲,日“满”颁布了一系列计划、大纲、法规等,重要的文件有:1942年4月的《第二个产业五年计划》、10月6日的《产业统制法》、12月8日的《满洲国基本国策大纲》、1943年1月20日的《战时紧急农产物增产方策要纲》等,日本法西斯围绕着建立战略后方基地的目的,紧急进行产业调整,疯狂掠夺战略物资,以满足日本进行法西斯战争的需要。
首先是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等维持战争必不可少的战略物资。日“满”在上述各文件中对于这些战略物资的增产指标都有明确的规定,如钢铁计划增产60%,煤炭生产量要求达到4000万吨,有色金属铜、铅、锌等要求增产五倍,液体燃料以9000万公升为目标等。为了摆脱日本战争资源极度贫乏的困境,日“满”采用各种方法疯狂掠夺东北的资源与战略物资,其主要方式有[2]:
第一,调整产业结构,扩建急需工业设备。如日“满”在东北的主要钢铁企业鞍山昭和制钢所和本溪湖煤铁公司新建高炉三座,扩充生产设备,并从华北和朝鲜输入原料,充分发挥东北高炉设备的生产能力,还实施大中小同时并举的方针,增设小型高炉以增加钢铁产量,1944年又将两家主要企业连同东边道开发会社合并为“满洲制铁公司”,进一步以行政手段强制促进钢铁生产,使钢铁产量一度有所增长;又如日“满”为了解决日本奇缺的石油供应问题,先是扩建满洲西炼油厂,使其生产能力一度达到20.446万吨粗油,同时新建满洲东炼油厂,设计能力为19.25万吨粗油,1943年11月又将抚顺煤炭液化厂与吉林人造石油公司合并,成立满洲人造石油株式会社,指定为陆军指导工厂,重点生产飞机和汽车专用油,成为专门进行军需生产的企业。
第二,颁布《产业统制法》,强化战略物资的统制。1942年10月颁布的《产业统制法》比1937年颁布的《重要产业统制法》适用产业范围从21种扩大到85种,几乎囊括了所有的产业;其统制监管的程度也大大加强,主管部大臣有权颁令合并事业的全部或转让、委托一部,转让、租赁事业设备等,也有权处理事业的设备新设、扩充、改良,事业的停止,生产量的确保,生产方法的改良,生产的限制,产品的规格,生产技术的提供,原料的获得,产品的配给,以及试验、研究等广泛的事项,当经营者违反法令时,主管部大臣有权停止、限制其业务,并作出免除其职员的行政处分,实际上,日“满”可以对东北的产业进行为所欲为的处理。
第三,“杀鸡取卵”,疯狂破坏东北资源。为了弥补战争巨大的物资缺口和支撑严峻的战争危局,日“满”不择手段,不守规律,不顾后果,采用“杀鸡取卵”和“竭泽而渔”的殖民掠夺方式,使东北的自然资源遭遇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如为了“大出炭”,东北各地煤矿普遍实施了利用残留煤柱取代坑木,少设坑木,广开井口,多设工作面,以及单一煤层片盘开掘等“残柱式”、“蚕食式”、“大舞台式”等最野蛮、最原始的方式疯狂采煤,由于只顾眼前掠夺,吃肥弃瘦,煤田被掘得千疮百孔,煤炭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另外,对于森林资源、铁矿资源等也是滥采滥伐,肆意糟蹋浪费。
第四,实施“金属回收强化运动”,掠夺战争急需物资。由于掠夺性生产成果甚微,日“满”又在所谓的金属“回收”上大做文章,主要对象是生铁、钢材以及铜、铝、铅、锡、锑等有色金属。1942年4月,日“满”开始推行“金属回收强化运动”,时间两个月,主要分为“工厂营业所清理”、“一般物件回收”、“官厅物件回收”等,回收的还是废品。1943年起,日“满”开始把搜刮的矛头指向“现用品”。8月,“满洲国”更颁布《金属类回收法》,成立专司其职的金属类回收本部,征收的对象改为“使用铜(包括黄铜、青铜之铜合金)、铁和其他金属的物资”,并规定指定“回收”的设施和物件,如被转让或作其他处理,将受到严厉处罚。据此,东北各地的人民、企业、商家以及公众场所,甚至“满洲国”王宫内府、古寺庙都遭到了空前的洗劫,举凡铁制门、窗、栏杆、路灯架子等15类,铜制牌匾、器皿、茶具等97种,均被搜刮一空。10月,著名古庙钟灵寺的铜像207尊,被拆得只剩20尊。
农产品是日本维持战争而必须大肆掠夺的又一重要战略物资。日本法西斯所企盼的“大东亚圣战”的满洲后方基地自然也是其“粮食基地”。《战时紧急经济方策要领》和《第二个产业五年计划》都对农业“增产”、“搜货”、“配给统制”、“对日输出”作了规定。尤强调“我满洲国作为粮食基地的使命日益紧迫,在根据基本国策大纲积极推进农业增产的同时,还应该采取临时紧急对策,彻底执行和完成我国所担负的任务”[3]。日“满”在掠夺农产物方面有以下主要措施:
第一,继续向东北移殖日韩移民与实施“紧急农地造成”。1941年12月31日,日本殖民当局拟订了《满洲开拓第二期五年计划要纲》,决定“遵照东亚共荣圈内大和民族分配布置之基本国策”和“二十年百万户计划和开拓政策基本要纲”,“适应当前战时态势”,在5年内移民22万户,加上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已移入的移民,共计30万户,此外移入青年义勇队13万人[4]。同时,日本方面还制订了《朝鲜人满洲开拓五年计划》,计划五年间每年从朝鲜移民1万户至东北[5]。从1942年至1945年间,日本实际移入东北日本移民4.1万户,青年义勇队1.8万人,共占土地140万町步[6]。日本殖民者想尽各种方法掠夺中国农民的土地,使他们被迫背井离乡,另谋生路。被强行移出原居地的中国农民1942年有6554户,1943年有9608户,1944年预计1.0615万户[7]。1943年11月,日本政府为进一步掠夺中国东北的土地资源,使东北成为其进行侵略战争的粮食基地,又制订了《支援农地造成计划》,决定紧急“开垦第二松花江流域及东辽河流域的未耕地,主要为水田,预定完成的总面积相当于鹿儿岛全县的粮食耕地面积”;开垦所需要的劳动力,“满洲国将动员勤劳奉仕队以及满洲国其他劳动力担任”;“开垦完了的耕地,由日本开拓民进行耕种,朝鲜和满洲人也可以耕种”等[8]。这一计划的实施使二万多受害的东北农民流离失所,家破人亡[9]
第二,强制“出荷”粮食政策,全面掠夺和统制农产物。所谓“粮谷出荷”,是指用低价强行征购农民生产的大部分粮食,始行于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得到了全面实施。1942年11月,日“满”制定了《农产品强制出卖法》,次年1月公布的《战时紧急农产物增产方案要纲》规定了实施“出荷政策”的细则。为了完成“出荷”计划,搜刮农民手中的剩粮,伪满中央及各省、各县(旗)都成立了“出荷督励班”或“出荷督励本部”,综合政府、协和会、兴农合作社之力,军警宪特一齐出动,到处搜刮粮食。不服从者即遭到严厉的镇压,非打即骂,甚至纵火烧房,逮捕入狱。农民收获量的40%以上均被搜刮而去,有的粮食产品的出售量高达70%以上。如1943年大豆“出荷”量占生产量的74.2%,稻子为69.6%,玉米为32.1%,高粱为38.2%,小麦为36.2%,谷子为37.1%,平均为42%[10]。在日“满”刺刀的胁逼下,“出荷”的粮食数量逐年增长,“1941年680万吨,1942年720万吨,1943年780万吨,1944年820万吨,伪满崩溃的1945年900万吨。伪满政府每年以最低的价格,把东北农民生产的粮谷掠夺到手,然后再按照物动计划分别运往日本、朝鲜、关东州和华北等处,每年约有300万吨以上。”[11]
第三,严格实施粮油配给制,强制压低中国居民消费水准。为了保证日本侵略者最大限度掠夺东北的粮食,日“满“当局在乡村实施“粮谷出荷”的同时,又用粮油配给制,从中国居民口中夺粮,给东北人民带来更为惨重的灾难。曾任伪满民生部、厚生部大臣的金名世供认:“由于实行粮谷配给制度,中国人根本没有资格吃大米。大米只配给日本人和一小部分伪满官吏”;“1942年,伪满政府把榨取的粮谷大部分运往日本等处,致使现地粮食严重不足。于是又改变了城市人口粮食配给数量,由原来的15公斤减少到9公斤,并配给豆饼、橡子面,以此替代粮谷的数量。当时农村虽未实行配给,但因生产是有限度的,而榨取却逐年增加,每当粮谷出荷以后,农村就发生粮荒,农民过着十分悲惨的生活。尤其实行粮谷配给以后,因为配给不足而买粮吃,或在年节吃一次大米,都要受到惩罚。”[12]
第四,扩大鸦片种植,毒害中国人民。长期以来,鸦片毒化政策一直是日本统治中国东北的基本政策。太平洋战争以后,该政策成为日本推行南进政策的重要武器,“满洲国”成为“大东亚圣战”的鸦片基地。1942年9月,日本兴亚院举行“支那鸦片需给会议”,决定“由满洲国和蒙疆生产并保证供应大东亚各地区所需鸦片”。自1942年起,伪满大兴鸦片种植之风,“不但把热河以前所递减的面积完全恢复,并且重新指定奉天、吉林、四平三省为新的鸦片栽种地区,实行集团栽培办法。1942年,奉、吉两省的鸦片栽种面积各500陌(每陌等于13亩),四平省是300陌。”“1943年奉、吉两省各700陌,四平省是500陌。1944年,奉、吉两省各1000陌,而四平省700陌。1945年,奉、吉两省各1500陌,而四平省也达到1000陌”[13]。战后远东国际法庭判定日本侵略军在中国东北“从事麻药交易,不仅要腐化中国人民,并且有比这更阴险的性质”,“把满洲所栽培的以及朝鲜与其他地方输入的鸦片,在满洲精制后,再运往世界各地”[14]。日本侵略者曾将鸦片运往日本、德国以及中国的华北、华东沦陷区等,牟取暴利,换取军需物资和外汇。同时,日本一方面以此毒化中国人民,使其因吸食鸦片而家破人亡,甚至中毒死亡,另一方面又以戒毒为名,将吸毒者中有劳动能力者编成劳动队,驱逼到矿山、工厂充当苦力,使东北人民受尽其害。
日本殖民者在东北沦陷区经济上的榨取和勒索,还突出地表现在对于东北人民的横征暴敛。从1941年至1945年,日“满”当局4次推行“战时大增税”。1941年末,实施第一次大增税,新增了通行税、法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税、油脂税等,提高了酒税、烟税、卷烟税、房屋税、事业所得税等的税率,国内税比上年激增82%。1942年10月,实施第二次大增税,新增了清凉饮料税、交易税,提高了酒税、劳动所得税、事业所得税等,并恢复了已经废除的小麦、棉花、水泥统税等。1943年12月,实施第三次大增税,以消费税为重点,再次提高了酒税、清凉饮料税、烟税、法人所得税等。1944年12月,实施第四次大增税,除继续修改税制和增税外,大幅度提高了香烟和鸦片的价格,进行最后一次以税收为掠夺手段的抢劫。太平洋战争期间的四次大增税,使税收种类由原来的20多种增至60多种,税率、税收总额和国内人均税额大幅度提高[15]。除此而外,日“满”当局还采用滥发纸币,发行巨额公债,强制人民储蓄等手段,聚敛东北人民的财富和资金,以支持“大东亚圣战”的需要。
强制征集和奴役劳工,是日本殖民者战时实行经济掠夺政策的又一典型表现。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日本加紧掠夺东北战争资源以及修筑军事工程的需要,也由于战争的因素,来自华北的移民日益减少,“满洲国”的劳动力严重短缺。据“满铁”的统计,1941年日“满”各部门需要的中国劳工达200万人以上[16]。劳工对象主要有:一、“特殊工人”,指日本“华北军移交于满洲国的俘虏和投降兵”以及在当地“清乡”、“讨伐”中捕获或拘留的“俘虏”和“嫌疑犯”、妨碍新民会工作的人等,这些人中相当部分人是中国抗日军人和志士;二、矫正辅导院的“收容者”,即所谓“有可能犯罪”的人在“预防犯罪”时被抓获的无辜百姓;三、所谓“国兵漏”,指20-30岁的青年男子未被征兵役者(需在三年内服役12个月);四、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如骗招、强征、摊派、抓捕而来者等。使役劳工最多的当属日“满”直接从事战时紧急物资搜刮的重工业部门,尤其是采煤业和制铁业,以及军事防务上的特殊工程,有的甚至被远送至日本服役。劳工们在这些地方遭受着奴隶般的管理,像牛马一样被驱使,冻死者、饿死者、病死者、事故致死者、甚至在输送途中受迫害致死者,不计其数[17]。对于他们的生活工作状况,时人曾有这样的记载:
在矿区里,一切建造都是经过残酷设想而构成。电网围绕着一排排的鸽笼式的板房,这就是大多数采煤工作住宅区。倘是夏天,到处都是臭味,成队的大头蝇飞来飞去。倘是冬天,窗户只有半片,雨点风雪横袭进来把土炕弄得湿漉漉的,使你坐卧不安。这里一切都是军事管理,五六百人编成个大队,设大队长一人,不过照矿上的习惯叫“把头”,有生杀予夺之权……此外,还有矿警和日本宪兵,枪刺森严地巡逻着,稍有反抗,就得遭毒打、枪杀,以及给军犬咬死。[18]
差不多在每一个矿山、工程附近都有扔弃中国劳工尸骨的“万人坑”,著名者有丰满东山、鹤岗煤矿、大石桥镁矿、辽源方家坟、满炭墓地、富锦五顶山、海拉尔地下工事、虎头要塞等地。中国劳工的嶙嶙白骨是日本侵华残暴和罪恶的最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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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5: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