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张松寿办案 |
释义 | 张松寿办案原文 张松寿为长安令,时昆明池侧有劫杀,奉敕十日内须获贼。如违,所由科罪1。寿至行劫处寻踪迹,见一老婆树下卖食。至以从骑驮来入县,供以酒食。经三日,还以马从旧坐处。令一心腹人看,有人共婆语,即捉来。须臾,一人来问明府2若为推逐,即披布衫笼头送县,一问具承,人赃并获,时人以为神明。 选自《朝野佥载》 注释 1.所由科罪:因此判罪。科,判罪。 2.明府:指官府。 释义 张松寿做长安县县官的时候,在长安的昆明池旁发生了抢劫案,县里接到皇帝的圣旨,限十天以内要将罪犯抓获。如果做不到,就治县官的罪。 张松寿到案发的地点去观察,见那里有一个年老的妇人在树下卖饮食。他将此妇人用他随从所骑的马驮着来到县衙门,每天给她酒饭招待,过了三天又用马将她放回原处。同时还派了一位官员秘密地监视她。张松寿告诉他,如果有人来和这个老妇人说话,就把那个人抓来。 果然没有多久就有一人来和那老妇人说话,他向老妇人打听官府里查案的情况。监视的人就取出一件布衣裳,包在他的头上,将他绑了送到县衙里。一经审问,他全部招供,便人赃俱获了。 当时的人认为张松寿办起案子来,真像有神仙相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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