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领事裁判权 |
释义 | 领事裁判权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 7月《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英人与华民交涉词讼,“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官)照办”。是为外国侵略者在中国攫取领事裁判权的开端。次年中美《望厦条约》又规定在中国领土内,美国人之间及美国人与其它国家的人发生法律纠纷,中国官员也不得过问,扩大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1858年(咸丰八年)英国通过《天津条约》取得了处理中英两国人之间民事、刑事案件的“会审”权。1876年(光绪二年)中英《烟台条约》进一步规定,英国侨民作为原告时,领事官可到中国地方法院“观审”,并可“逐细辩论”。到二十世纪初,英、美、法、俄、德、日、意、挪、荷、丹、西、比、奥、秘、巴(西)、葡、墨、瑞(典)、瑞(士)等十九国相继获得这一特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十月革命后,苏俄政府立即宣布取消沙俄在华领事裁判权。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帝国主义国家被迫放弃这一特权,但实际上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才被彻底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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