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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地方机构
释义

地方机构

清朝的地方机构分为省、道、府(平行的有直隶州、厅)、县4级,此外,还有与省大体平行的边疆特别行政区。鸦片战争前共设18个行省,后来增设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台湾5个行省。省级最高官员是总督和巡抚,每1省或二三省设总督,各省均设巡抚(有的是总督兼),掌握一省或数省的军政大权,他们都是皇帝的心腹,一切秉承皇帝的旨意行事。在总督和巡抚外,每省还设提督学政1人,会同督抚主管全省教育、科举考试等事务,不论本人官职高低,在充任学政期间,其地位与督抚平行,素有学台之称。督抚之下,各省均设承宣布政使司,又称藩台,主管全省民政、财政和人事大权。提刑按察使司又称臬台,主管全省的司法、刑狱,纠察等事务。学台、藩台、臬台合称“三台”。道设道员,为省藩、臬二司与府中间的地方长官,各省无定员。道有分守道与分巡道,分守道专掌钱谷,分巡道专掌刑名。此外专职道是主管全省某一方面事务的,如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河工道等。府设知府1人,又称太守。清朝全国共有215府。厅一般设在边远地区,与府同级。县设知县1人,主管全县政事。清朝全国共有1358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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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8:3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