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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国家金融机构的建立
释义

国家金融机构的建立

(一)中央银行的建立
国民政府成立后立即着手筹建中央银行。1927年10月25日制定《中央银行条例》十九条,规定“中央银行为特许国家银行,在国内为最高之金融机关,由国家集资经营之”,并设筹备处于上海。“1928年10月8日,《中央银行条例》经国府修订为二十条,并由国民政府拨给资本二千万元,于11月1日成立,总行设于上海”[1]。设九人理事会司立法之责;设七人监事会司监察之责;行政权则由总裁副总裁行之,使立法、监察、行政三权分立。总裁之下设发行、业务二局。发行对于业务完全独立,若无法定之准备金,不得滥发一纸。第一任总裁由财政部长宋子文兼任。按照《中央银行条例》规定,国民政府授与中央银行的特权主要有四项:(一)依兑换券条例,发行兑换券——纸币;(二)国币(硬货)之铸造及发行;(三)办理国库事务;(四)募集内外公债及办理其他事宜[2]。宋子文在发表就职演说时说:“国民政府设立中央银行不是以筹款和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统一国家金融,它的业务方针有三:一、为统一国家之币制;二、为统一国家之金库;三、为调剂国内之金融。”[3]中央银行与财政部是平行关系,宋子文是以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长的身份又兼任中央银行总裁,可见中央银行所处地位的重要性。有人回顾中央银行开幕典礼情景时说:“宋母宋老太太满面春风,一手扶着大女儿宋霭龄,一手搀着小女儿宋美龄,后面紧跟着儿媳张乐怡,刚参观过大女婿实业部长孔祥熙在上海南市举办的国货展览会,又前来参观小女婿蒋介石授印、大儿子出任总裁的中央银行开幕典礼礼品展览。”[4]从这些典型的画面里不难看出蒋、宋、孔三大家族的显赫地位和得意神情。中央银行成立以后,利用它代理国库,经办公债,控制外汇和黄金等特权,逐步开展业务,增强实力,加强自己的基础。但中央银行的实力是远不及中国、交通两行的。
(二)将中国、交通两行改造成国家银行
中国银行原为清政府的大清银行,北京政府时期改组为中国银行,虽无有中央银行之名,却在发行纸币、代理国库、调剂市面、安定金融方面,起到了中央银行的作用,其业务发展非常快,但商股占绝对优势,官股微不足道。
宋子文出任财长后,曾设想将中国银行改组成完全由政府控制的国家银行(其作用与中央银行相同),但因中国银行副总经理张公权的反对而未能实现。后来,根据中国、交通二行系仿照日本银行制度建立起来的特点,张公权向南京政府建议,应仿照日本的日本银行、横滨正金银行及日本兴业银行三行鼎立的制度,另组一个完全属于政府的国家银行,于是才有中央银行之设。因此,中央银行建立起来后,对中国、交通二行的改造是必然的。
政府对中国、交通二行的改造步骤,大致上采用的是先渗透、再控制的办法。所谓“渗透”,就是在中国、交通二行中强行加入官股,改变其纯私股的成分。中国银行有资本2000万元,1928年南京政府将该行总管理处由北京迁往上海时即修改其银行条例,将资本额定为2500万元。这新增的500万元就是强行加入的“官股”。同年,南京政府将交通银行总行由北京迁往上海时,又使用同样的办法,即颁布该行条例,规定其资本额为1200万元。交行资本原为1000万元,新增的200万元便是“官股”。实际上,南京政府口头上虽说要加入交行官股两成,而实际上只交资本一成,即100万元。由于中央银行的设立,中国、交通二行在北京政府统治时期曾经享有的代理国库的特权被取消了。经过这一步改造,南京政府的国家资本就渗透到了这两家银行[5]
南京政府又将中国银行改组成特许的国际汇兑银行,其业务是:“一、经理政府发行海外公债及还本付息事宜;二、经理政府存在国外之各项公款及收付事宜;三、发展及扶植海外贸易事宜;四、代理一部分国库事宜;并仍有发行兑换券之特权,此外并经理国内外汇兑及货物押汇,商业期票及汇票贴现”,由临时股东会选张公权为总经理,由国府任命李铭为董事长[6]。同时将交通银行改组为“政府特许发展全国实业之银行,由胡祖同任总经理。其业务是:一、代理公共实业机关发行债票及经理还本付息事宜;二、代理交通事业之公款收支事项;三、办理其他奖励及发展实业计划。四、代理一部分国库事宜,并可发行兑换券。”[7]这样,中央、中国、交通三行鼎立的制度就建立起来,它们各负其责,共同为推行政府的金融政策服务。
在宋子文出任财长和中央银行总裁期间,为了给蒋介石发动“剿共”内战和排除异己的军阀混战筹措军费,财政部发行的公债额很大,到1933年已达14亿多元。这不仅使宋子文同上海金融家的矛盾加剧了,而且由于筹划公债的还本付息和开发新财源感到很吃紧,因此宋子文与蒋介石在裁撤军队、减少军费、平衡预算等问题上发生了激烈矛盾,从而使蒋介石不得不采取“走马换将”的办法,让孔祥熙接替宋子文的职务,于1933年4月6日接任中央银行总裁,11月1日接任财长。孔接任当时,“国库每月收入1500余万元,支出2200余万元,其中军费一项每月即达1800万元,每月不敷数目约800万元之谱。库存仅有现金300余万元及尚未发行的公债库券2700余万元,黄金外汇全无。即使2700余万元的公债能全部顺利发行,也不过维持三个月的开支而已。宋子文认为:三个月之后,国民政府的财政,就要垮得一塌糊涂,不可收拾”[8]。孔就是在这样窘迫的境况下受命的,为了挽救南京政府财政窘迫危机的局面,孔与蒋、宋在武汉开会密商,决定对中、交两行进行第二步改造,这就是增资改组,提高中央银行地位。
(三)增资改组,使中央银行成为三行之冠
为了进一步控制中、交两行,使中央银行成为三行之冠,南京政府又寻找机会对中、交两行进行第二步改造。1935年初,孔祥熙开始面临新的财政危机,美国的白银政策使孔所施行的赤字财政政策受到重大威胁。由于货币市场紧张,上海金融界不愿意认购政府的新公债,而中央银行的负担又沉重到了极点。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银行总经理张公权不仅反对孔氏的赤字财政政策,而且当财政危机加剧时,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联合起来拒绝以财力支援孔祥熙,这使孔十分恼怒。于是,孔与蒋介石密商,决定要把张公权和胡祖同从中交两行总经理的位置上撤下来。由于担心采取强硬措施会引起中交两行投资者的恐惧,从而将其资本转入上海外国银行,孔祥熙不得不小心翼翼地进行着改造中交两行的工作。1935年2月,美国大量收购白银,导致上海货币市场奇紧,很多工商企业面临倒闭破产的危险,工商业团体强烈要求南京政府提供救济。孔祥熙便操纵工商界资本家要求银行贷款,把工商界的不满引向银行界。
这样,银行资本家在政治上陷于孤立后,就为南京政府改造和控制中交两行提供了借口。3月23日,孔祥熙突然宣布,政府将要对中交两行实行管制,要求该两行增发股票,而且要把两行的控制权交给政府[9]。与索取控制权相配合,南京政府同时发行了1亿元以关税为担保的金融公债,作为购买新股的资金。起初,孔祥熙企图使中国银行的资本股额变为官三商二(即国家资本占30万股,私人资本占20万股,每股为100元),使官股压倒商股,但遭到中国银行商股势力最大的江浙资本集团反对。经过讨价还价,最后是国家与私人资本各占一半(即官商各占20万股),使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10]。这样,中国银行的国家资本就占到50%。在交通银行中,财政部增拨金融公债1000万元,连同原有官股,使国家资本占到55%。在向中交两行强行增资的同时,孔祥熙又宣布中国银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位置由宋子文接替(后为拉拢江浙资本集团,宋只任董事长,总经理由江浙财团的宋汉章担任),原总经理张公权和董事长李铭被调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则由孔氏派系的唐寿民和胡笔江(即胡筠)分任总经理和董事长。
为了增强中央银行的实力,南京政府决定将其资本总额增加到1亿元,并将总行由上海迁往南京,以便在首都能够有效地担负起调济全国金融之职责。总裁行使行政权的主要机构,是其下设的发行、业务二局。此二局相互独立,若无法定准备金,发行局不得滥发纸币。中央银行成立之初,为得到金融界支持,南京政府曾在理事会、监事会中拉拢一些金融巨头来担任理、监事,如江浙财团的荣宗敬、钱永铭、陈光甫、张公权、吴鼎昌、叶琢堂等先后担任过理事;李铭、秦润卿、贝祖诒、虞洽卿、徐成冕、胡孟嘉、唐寿民等先后担任过监事。而实权却为宋、孔所掌握。
中央银行凭借国有银行的特殊地位,在经营银行业务的过程中大肆排挤其他银行,获取了巨额利润。以该行成立时的1928年为基期,到1936年时其资产总额增加了23倍,存款额增长了341倍,兑换券发行增加了25倍,从中所获得的纯利则增加了61倍(1934年达最高额)。中央银行确实成了三行之冠[11]。其发展速度是其他银行无法比拟的,它所积累的大量资本,奠定了政府垄断全国金融业的基础,如果没有中央银行的迅速发展,要形成后来以“四行二局”为主干的国家金融体系是不可能的。因此,可以说中央银行是南京政府国家银行团的核心。
(四)四省农民银行改组成中国农民银行
中国农民银行是南京政府由原“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组而成的一家面向农村的国家专业银行。1930年11月,中原大战结束时,蒋介石立即把矛头指向中央苏区,并在江西设有“剿共”总司令部。该司令部内设有一个所谓的“农村金融救济处”。1933年初,为了筹措“剿共”军费,蒋介石批准在农村金融救济处的基础上,组设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该行最初的资金来自湖北鸦片特税,同时湖北省银行也是它最重要的股东。其总行设在汉口,四省各设分行。四省农行时期,总经理是郭外峰,1935年改由蒋介石的亲信徐继庄接任。该行曾发行一角、二角、五角三种流通券,由“剿匪总司令部”布告四省,强制使用。四省农行的业务活动从不公开,它的出现被认为是“为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制造麻烦的根源”[12]
1935年4月1日,南京政府决定将四省农行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据称改组的原因是:四省农行“成立两年有余,于调剂农村金融颇见成效”,“而其他各省农村金融,亦确有统筹调剂之必要。现拟将四省农民银行扩大范围,改为中国农民银行”[13]。同年5月,立法院通过了《中国农民银行条例》,规定该行作为南京政府“供给农民资金、复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生产”的农业专门银行。它的业务范围是:(1)收受存款;(2)办理汇兑;(3)买卖生金银及有价证券;(4)动产不动产之抵押放款及保证信用放款;(5)经营农业仓库及放款于农产农具之改良事宜与农民合作社;(6)发行农业债券及农业流通券;(7)农业票据贴现[14]。中国农民银行的资本总额规定为1000万元,由财政部认购250万元,各省市政府共计认购250万元,其余的500万元由社会各阶层人士自由认购。事实上,私人从未认购农民银行股票,其资金全部都是由财政部拨付的。中国农民银行成立后,蒋介石自任董事长,并准备将资本增加到6000万元。孔祥熙为迎合蒋氏的要求,对农民银行进行全力帮助。如法币政策实施后,孔祥熙规定,除河南农业银行、湖北省银行、浙江地方银行、陕西省银行等四家银行的发行部分由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接收外,其余各省银行或类似省银行的发行部分,统统由中国农民银行接收;对尚未设立中国农民银行分行的省份,同意陆续筹备设立[15]。通过这些措施,农民银行很快就发展成为与中国、交通两行并列的第三大专业银行。
中央银行设立之初,其势力原本是很孤单的,但将中国、交通、四省农行相继改组为三大专业银行后,这家“银行之银行”的中央银行,如虎添翼,使国家银行的势力空前强大起来,很快就成为政府国家金融资本的核心支柱。此后,政府就通过这四大国家银行进一步扩大国家垄断资本。
(五)设立中央信托局和成立邮政储金汇业局
中央信托局是中央银行直辖的一个局。1935年7月30日,财政部宣布中央信托局成立,原中国银行总经理张公权调任中央银行副总裁兼中央信托局长。同年10月1日,信托局开始营业。在营业开幕式上,孔祥熙对成立信托局的原因作了说明。他说,因政府方面有许多事要委托商业机构经理,同时中央银行限于国家银行代理国库的地位,事实上及手续上都不能出面,所以在中央银行之下,组织一个信托事业独立机构,经办这方面的事情[16]。中央信托局的理事长由孔祥熙自己兼任,张公权与叶琢堂为常务理事。根据《中央信托局章程》,信托局的资本定为1000万元,由中央银行一次拨足;总局设在上海,各地酌设分局。其主要业务是:代理国家收购各项出口物资,并经办军火进口生意;经理“国营”事业或“公用”事业债券股票募集与发行;经营国家财产物资的保险业务及政府机关重要文件契约的保管事项;经收“公共机关”或“公共团体”的信托存款;办理各种保证事项和委托代理事项,等等[17]。不久,中央信托局又经营起了普通储蓄存款放款业务,其经营范围从采办、保险、信托、储蓄、直至农贷,几乎无所不包。但是,它所侧重的方面还是经营购料和易货业务,以致后来发展成为国家垄断对外贸易、从事买办性商业活动的重要工具。
中国邮政局早在1898年即已开办汇兑业务,1908年又开办了储蓄业务,至1929年,通汇的邮局及代办处所有2374处,办理储蓄业务的邮局达206处以上。有这样一群庞大而广泛的信用机构,国民政府自然要将其收归国有。1930年,政府下令将原来经营储金汇兑业务的邮政局改为邮政储金汇业局,并在上海成立邮政储金汇业总局,直属交通部管辖。1931年6月,政府相继公布《邮政储金汇业总局组织法》、《邮政国内汇兑法》和《邮政储金法》。1935年,邮政储金汇业总局改称邮政储金汇业局,改隶于邮政总局。邮政储金汇业局的资本,没有规定具体数额,而是以“全国邮政收入为担保”,其经营业务为:举办活期储蓄、定期储蓄、邮政汇票、电报汇款、抵押放款、贴现放款,购买公债或库券以及办理保险业务等等。该局成立之时,储金总额只有1000万元,1935年时增至5000万元,通汇的局、所已增加到9500处以上[18]。政府曾规定,凡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未设分支机构的地方,政府的一切款项均由邮政储金汇业局转饬当地邮局代办。这样,邮政储金汇业局便成为南京政府吸收大量存款和汇兑资金的工具,到1936年6月,其总资产额已达8520万元。
上述是政府控制国家金融命脉的所谓“四行二局”形成的简略情况。它们作为完整意义上的国家金融统治机构,其最后形成是在1935年前后。通过1935年实施的法币政策,“四行二局”作为国民政府国家金融体系的主体地位已经稳固下来,并开始发挥控制和支配全国货币金融总枢纽的功能。“四行二局”的最后形成,可以说是政府国家金融体制及其统治网建立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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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