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井田制 |
释义 | 井田制井田制是商朝和西周的土地制度。商周时,商王和周天子是全国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诗经·小雅·北山》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王把土地和奴隶分赐给诸侯和百官。诸侯和百官可以世代享有土地,但不得转让和自由买卖,并要向王国交纳一定的贡赋。井田制大致可以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有关井田的记载,前者始见于《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后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原野上阡陌纵横,将土地截成整齐的方块,田块之间有沟渠交通,形成灌溉系统,原野上呈现出一片井字形的田块,所以叫“井田”。井田制的含义:一是田地的形式,井字是田地的象形字。井田一般以每一方块100亩(今31亩多)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为一井,面积约1平方公里。十井称为一成,百井称为一同。二是经营形式,对诸侯和百官来说,是作为俸禄的等级单位;对于直接耕种者来说,是作为课验勤惰的计算单位。井田制起于商朝,到西周得到进一步发展,春秋时开始瓦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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