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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魏新律
释义

魏新律

三国时魏国(220~265年)的主要法典。魏明帝太和三年(229年),命陈群、刘邵等人“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分别作为治民、治官和治军的法律武器,同时删除了不符合当时需要的“旁章科令”。可见,制定魏律的目的在于从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出发,编织严密的法网以强化统治。魏律将汉代的“具律”改名为“刑名”,列为全律之首统率全律,这个做法为后世法典所沿用。魏律第一次在法典中规定了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八议”制度,此种制度通行至明清时代。魏律制订中,将内容与篇名不符合的,另立为篇,使犯罪的分类更趋合理。在刑事法律方面,规定刑罚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鞭刑、笞刑,此外规定对于谋反者处以族刑。主要的犯罪有反逆、受赇、诬告、私复仇等。魏律结构严密,“文约而例通”,注重提高法律的效能,对晋律的制定具有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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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