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都司卫所 |
释义 | 都司卫所明代的地方军事机构。在不设府、州、县地区也兼理民事,具有行政职能,为明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组成部分。都司为都指挥使司的简称,俗称行司。明初在全国共设有十六都司、五行都司、二留守司。隶属于五军都督府。都司掌管一省或一方的军政,统辖所属卫所;行都司为与省不同治的都司,均设置在边境海疆;留守司主要防卫皇陵及显陵。卫是卫指挥使司的简称;所分为千户所及百户所。明初,在京师和各军事要地设立卫所。数府设卫,下设千户所,百户所。规定:以5600人为卫,1120人为千户所,112人为百户所。卫设指挥使一人,指挥同知二人;所设总旗二人,小旗十人。遇事征伐统于诸将,无事散归原地。卫所废置不常,有京卫和外卫的区别。卫所内的士兵,入军籍世代为兵,大部屯田,小部驻防,军饷的大部分即为屯田收入,“以军隶卫,以屯养军”。都司原本掌管一省或一方军政;卫所原为军事机构,与地方行政无关,洪武初年,朱元璋废边境府州县后,即将该地民政归于都司卫所兼理。后来,又在不设府州县的地区设置都司卫所,均兼管当地民政。从此,都司卫所演变为地方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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