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田赋征实 |
释义 | 田赋征实田赋征实是国民党政府在抗日战争期间实行的一项战时经济政策,也是中国田赋征收制度的一次大的变更。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国民党政府费用浩繁,而收入锐减。由于军事上的溃败,工商业经济较发达的华北、华中和东南沿海一带相继沦于日伪手中,战前占财政收入70%—80%的关税、盐税和统税直线下降。全面抗战初期18个月财政支出30亿元,只有四分之一是从税收和捐献中来的,其余全靠增发货币、发行公债和举借外债。财政入不敷出,物价急剧上升,通货不断膨胀。国民党政府决定采取田赋征收实物的政策,以增加收入,充实国库,供应军糈民食,调节市场供需。 田赋征实政策首先是在被日本侵略军最早进攻的山西实行的。1939年春,尚未沦陷的晋西北一带,粮价上涨,粮食紧缺,军粮难以征集。第二战区司令长官阎锡山下令实行田赋改征粮食的办法。山西粮食以小麦为主,征收标准以田赋每正银一两改征小麦一官石(合市秤155斤)为准,不产小麦的地区得以其他杂粮完纳。这年秋天,浙江、福建两省也实行此项政策,将田赋征收食米,其动因与山西略有不同。此地区因粮价高涨,而完纳田赋的货币额仍和战前一样,政府实际收入大减,因此规定按战前一年各县平均米价为标准,进行折算征收食米。 在国民党统治区域的后方,随着通货膨胀和商品投机的盛行,粮食这个特殊的商品逐渐变成为官僚资本和奸商投机的主要对象。由于物资缺乏,通货不能回笼,其中绝大部分流入官僚资本的库房,采取银行资本与商业资本的形态,发挥其囤积居奇的作用,因之更加强了物价上升的趋势,其中最显著的就是粮价的暴涨。粮食为生活所必需,且数量极大,于是少数官僚则利用其特殊地位,或借口购储军粮,大批收购,巨量囤积,营私舞弊,牟取暴利。而一般奸商见囤粮有利可图,在新谷登场之时,也大量囤积,以图厚利。粮食被囤积垄断的情况是相当严重的。例如当时距成都仅一百二十多公里的乐山小县城里,竟查出了24个私仓,囤米有500万市石,温江、新繁等县公私囤积的米谷则更多,一般估计总在3 000万市石以上①。 囤积居奇的恶风愈烈,粮食则愈上涨。到1940年春,各地粮价陡涨。入夏以后,涨势尤烈。而其影响所及,又不仅粮价上涨,而且粮食流通数量大为减少,各大城市消费市场,多呈米荒现象。 由于粮食恐慌,广大的城镇居民,被迫陷于饥饿的边缘;国民党百万军队的军粮供应,也无法保证。粮食问题,一时成为国民党统治区经济生活中最突出的问题。 为解决财政恐慌和粮食恐慌问题,国民政府不得不假借“抗战需要”和各地田赋税制紊乱急需整理为由,将田赋由地方收归中央接管和田赋改征实物。 从1928年起,国民政府将田赋划归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抗战全面爆发以前,田赋一般占县财政收入之70%左右,在各省每年总收入中通常占25%以上,到1940年已减至18.2%。各省为弥补财政赤字,多自行增加田赋。增加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其幅度却都很大。如贵州、云南等省于1940年将田赋增加一倍;江西省照田赋地价税征战时土地增益捐一倍;四川省在1941年度照1940年度原数加征167%;福建与浙江两省从1940年起先后以征实为名,变相加赋,其办法是先由征收机关将现征田赋正附额按战前谷价折成实物,然后将实物按征收时的谷价折成货币征收,如此两次折算,田赋的收入便可增加数倍,结果无加税之名,而有增税之实:山西省自1940年4月即开始实施田赋征收实物制度,产粮区征收粮食,产棉区征收土布或棉花。田赋改征实物,除正赋而外,尚有县地方附加。 1940年7月28日,国民政府颁布《本年秋收后军民粮食统筹办法》,规定“以征购与实谷折征田赋两者并行”。接着,蒋介石签发指令,“以后征粮,应以谷米为准,而不以货币为主”。11月14日,国民政府行政院会议通过“各省田赋得酌征实物”的议案。1941年3月,国民党在重庆召开五届八中全会,鉴于全面抗战以来关盐统税收入的减少,讨论并决定将过去属于地方收入的田赋收归中央,并改征实物,同时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将1928年以来实施的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改为国家(中央)财政系统和自治(即县)财政系统二级制,省一级财政并入中央。4月2日,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通过了《各省田赋暂归中央接管以便统筹而资整理案》。 《整理案》说: “查我国田赋向为国家税,自民国17年颁行国地收支划分标准,以田赋划归地方,各省遂视为收入之大宗,每有需用,大都增加田赋,以供支应。遂致赋则纷歧,附加杂出,轻重失其平衡,人民病其烦扰。嗣后财政部为整理计,呈请核定土地陈报办法,督导各省限期办竣,行之数年,略具成效。嗣以抗战事起,多归停顿,惟抗战建国同时并进为中央既定国策,上项陈报办法自应赓续积极进行。且近来粮价高涨,土地之利润日增,军糈民食则转受其影响,尤非整理田赋,无以裕国计而济民生。查战时财政利在统筹,中央地方原为一体,分之则力小而策进为难,合之则力厚而成效易举。故为调整国地收支并平衡土地担负起见,亟应仍将各省田赋收归中央整顿征收,以适应抗战需要。其理由有如下列各端: 1.各地方田赋赋则不一,轻重不平,而囿于所处境地,未能大举革新。中央管理以后,可积极统筹,克期完成土地陈报并办理地价税,俾赋则跻于公平,苛杂悉行废止。 2.中央整理田赋后,按地价征税收入可较现在递增至4倍以上,于抵补原定额征田赋外,并得斟酌各地方财政情形,酌予协济,使地方管、教、养、卫诸政切实推行,全国经济建设亦因财政上之调剂盈虚,得平均遂其发展。 3.依《建国大纲》所定各县对于中央政府之负担,当以每县之岁收百分之几为中央岁费,是田赋收入自不能专归地方。若由中央管理,则中央统收统支必可为合理之分配。 4.为调剂各地军民粮食起见,得由中央统筹斟酌各地方供需情形,改征实物,收储运济,俾产销得其平衡,粮价赖以稳定。 5.田赋归中央统收统支,则中央与地方财政之联系更臻密切,地方税制得在中央督导之下切实调整,所有互相抵触之税捐自可一律取消。 6.田赋归中央统一征收,其事务与经费,易臻于合理化经济化。办法: 甲、接管机构 一、中央先设整理田赋筹备委员会,以筹划全国田赋之整理事宜。其委员由财政部遴员派充。 二、全国田赋之征收整理事务,由中央设置全国田赋管理处,统筹管理。 三、各省田赋稽征事务,由中央设置各该省田赋管理处监督办理。其处长得由财政厅长兼任之。 四、各县田赋稽征事务,由各该省田赋管理处督导各县县长及其他原有征收机构办理,并随时派员监查考核。 乙、征收程序 一、各省县田赋自中央管理后,所有查征之田赋收入,应解交中央指定之金融机关专户存储备用,其当地无金融机关,特准由查征机关保管者,应按期汇解附近指定之金融机关。 二、前项专户存储之田赋收入,由中央统筹支配。 三、凡中央核定之省县预算内所列田赋收入,仍由中央如数拨付。 四、各省县田赋整理后溢收之款,得由中央视各省县实收数目、财政状况及经费需要,酌予拨补。 五、中央为适应战时需要,得依各地生产交通状况,将田赋之一部或全部征收实物,于每届开征前参照当地情形公告。所有收储、运拨、销售等事务,得委托当地粮食机关办理。 六、所有征起实物之分配,仍参照前列第二、第三两项之规定办理。 丙、整理步骤 一、中央管理各省田赋后,应即加紧推行土地陈报办法,并同时举办地价陈报,编制地籍图册及地价税册,开征地价税。 二、土地陈报办理完竣地方,应即评定地价、改定课则,按章征税,原有附税一律取消。 三、中央管理前积欠田赋,应分期补征。 四、凡以田赋收入担保之债务,已经中央核准者,由中央负责清理。 五、田赋归中央管理后,所有关于田赋之各项法令、规章与本案抵触者,由财政部查明呈请修改。② 国民政府行政院据此颁布《田赋改征实物办法暂行通则》七条。6月16日,财政部也召开了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集各省财政厅长及国内学者专家于陪都(重庆),共商实施详细办法。关于田赋类的提案,共二十余件,为此次会议的中心内容。当时各省财政厅长,多以推行困难,反对全国一律改征实物,希望留有余地,或“钱”“粮”并征,或暂缓实行;其中对于田赋接管机构,争论尤烈。此时由于政府已下定改征实物之决心,力排众议,规定并提经大会通过三项原则:(1)自民国三十年(1941年)下半年起,各省田赋战时一律改征实物;(2)田赋征收实物以三十年度田赋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产麦区得征等价小麦。产杂粮区得征等价杂粮)为标准。其赋额较重之省份,得请由财政部酌量减轻。(3)各省征收实物,采用经征收划分制度。凡经征事项,由经征机关负责。经收事项,由粮食机关办理。 7月23日,行政院通过并颁布实施由财政部提交的《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16条。 自1941年7月以后,各省田赋管理处先后成立,乃由中央正式接管各省田赋,并同时着手征实工作。 经征机构在中央为财政部的整理田赋筹备委员会,在省为省田赋管理处,在县为县田赋管理处,在县以下则为经征分处;分处之辖境,以半径30里为原则,俾便粮户完粮。经收机关在中央为粮食部,在省为省粮食局,在县为县粮食科或粮食管理委员会,在县以下则为经收分处及仓库,办理实物验收保管事务。 1941年度征实,系采用经征经收分立制度。推行结果,徒见事权割裂,不便合作,效率低微。为集中力量,统一事权,以提高工作效率,国民政府便于1942年下半年起决定将所有田赋征实之经征经收及粮食征购事务,统归田赋管理机构合并办理。因此各级田赋管理机关的内部组织业务职掌等项,均重新调整。 1942年7月,行政院会议通过《战时田赋征实通则》25条,对1941年公布的《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略有增删。计其重要不同之点如下:(1)“战时田赋一律征收实物,其有特殊情形地方经呈准后,得将应征实物,按照当地市价折纳国币”。原“通则”无此规定。(2)“各省田赋实物,依30年度省县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4市斗,或小麦2市斗8升为准则。其赋额较轻或重之区域,由中央酌予增减。”变更原“通则”第2条之规定。(3)“凡田赋改征实物地方,其经征经收事宜,由田赋征收机关分股负责办理。征收国币或兼征国币地方,其已实行公库银行代收税款制者,经收款项事宜由代理公库之银行办理;未实行公库银行代收税款制者,应依《未设国库地方各国税机关收解税款临时处理办法》办理;其无法依照上项办法办理者,得呈准由经收机关之经收部分办理之。”原“通则”采经征经收划分制度,且无后项规定。(4)“征收机关应以辖区收粮数额之多寡,附设仓库,办理实物之收储拨交事宜。”原“通则”无此规定。(5)“30年度上期以前旧欠田赋正附各税,一律按其应纳国币,照30年度核定征实标准折征实物。”变更原“通则”第12条之规定。(6)“田赋征收经费,应列入预算作正开支,不得另征。”原通则无此规定。(7)“各省县(市)政府对于田赋征收实物,应负责督饬办理,并列为该省县(市)政府施政中心工作。”原“通则”无此规定。 与此同时,各级田赋管理机关的业务职掌也作了调整。 (一)中央田赋管理机构。原有之财政部整理田赋筹备委员会,现改组为财政部田赋管理委员会,内部组织较前扩大,计分总务、稽征、收储、整理四处。总务处掌管人事、庶务及不属其他各处事项。稽征处掌管田赋、地价税征收制度,改征实物及经征考绩等事项。收储处掌管收储制度、仓厫配备,实物储拨等事项。整理处掌管土地陈报,编造赋册,改订科则,土地推收等事项。 (二)各省田赋管理机构。原各省田赋管理处一律增设一科,办理经收,并加派技术人员,专司实物之验收保管、折征标准及量衡鉴定、仓库酌建等事务。 (三)各县田赋管理机构。各县田赋管理处调整情形与省田赋管理处略同,亦增设经收科,并加派技士,专办验收事务。在同一系统管理之下,仍划分经收经征业务,俾专职责。 (四)乡镇征收机构。乡镇征收机构,系按各县粮区分布情形,粮额多寡及交通状况,设置征收处,平均每县不超过五处,在旺征期间增设临时征收处,平均每县不超过三处。征收处辖境之半径以一日能挑运往返者为原则。征收处设主任一人,内部组织,采分立制,计分稽征、收储两股,分工合作,互相监督。 田赋征实办法的增删,从制度上保证了田赋征实的顺利推进,而田赋征实机构的建立与调整,对于征实任务的完成,起了组织保证作用。 在田赋征实的同时,国民政府为战时军公粮之配拨,以及后方重要城市民食之调剂,不得不采用定价征购粮食办法。征购的粮食于秋后随同田赋征实一次收起。故征购粮食,事实上已与田赋结合起来。 征购的办法,是以所购额的三成评价付给现金,七成发给粮食库券。“粮食库券之作用,在于政府能以较少量之法币,从人民征借粮食,因而使政府集中大量粮食以供军民之需要。”“粮食库券之发行,可以代替法币,而又有使政府获得粮食之功。”③ 1944年5月26日,国民党五届十二次全会通过《加强管理物价方案紧要措施案》,其中规定:“粮食征购一律改为征借,采用累进法,提高其数额。除征收征借粮食及地方积谷外,其有地方私立名目摊派粮食者均应禁止。”④ 为什么要把征购改为征借呢?据粮食部工作报告说:“三十二年(1943年)度征购粮食筹划之初,最感困难者厥为价格问题。盖三十一年征购粮食定价甚低,并拨发一部分粮食库券,而国库支付之现款已甚巨。本年各地粮物工价均远较上年为高,为顾及农业生产、农村经济计,征购价格不能不随同提高。但为战时财政计,不能使国库负担过分加重。筹维再四,经先商得川省府同意改征购为征借。粮食部长徐堪赴蓉与川省主席张群商定,征借稻谷三百万市石,以为倡导。所有征借之粮,全部发给粮食库券,不再搭发现款,并经川省临时参议会全体同意。此种急公尚义之精神,开数年征购粮食之创例。”⑤ 1943年度,川、滇、康、陕、甘、闽、桂、粤、浙九省,改征购为征借,不再发现款。安徽省进而将征购改为捐献,既不求现金结价,更不期以后摊还。 1944年度更将各省征购粮食一律改为征借,不发库券,不计利息并对大户进行累进征借,以期负担公平。 从1941年至1945年,全国田赋征实共得稻谷110 489 332市石,小麦26 100 956市石;征购所得稻谷51 317 816市石,小麦12 716 580市石;征借所得稻谷51 514 625市石,小麦7 974 740市石。总共稻谷213 321 773市石,小麦46 792 286市石,就来源说:田赋征实所得最多,约占总额52.5%;征购占24.5%;征借占23%⑥。 通过田赋征实,征购和征借粮食,国民政府征得大量粮食,由中央政府掌握,统筹规划,调剂使用,保证了军粮的拨发,公粮的供应和民食的调剂,进而起到充裕财力,稳定金融和平抑粮价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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