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 |
释义 | 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我国西南、西北各省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制度。元代继承历代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在西南、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按等级授予各族首领为宣尉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等世袭官职,又在各族聚居的府、州、县用土官为知府、知州、知县,称为土司制度。明朝承袭了元朝统治这些地区的方法,设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武官,由兵部管辖,级别介于布政使与知府之间。土知府、州、县等文官归吏部管辖,文武各职皆为世袭。土司制度的特点是:一是土著,二是世袭。土司制度的扩张性和割据性,妨碍了中央集权的统治,因此有必要改变这种状况。 “改土归流”就是把土司制度改为流官制度,是明清两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政治措施。1413年,明朝平定思州、思南两宣慰使叛乱后,废除土司,设贵州布政使司,置思州、思南等府,这是“改土归流”的第一个重大步骤。清政府为了加强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统治,1726年,根据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建议,在云贵等省大力推行“改土归流”,即将世袭的土司制度改为由中央任命并随时调换的流官,使这些地区的地方官职同内地趋于一致。“改土归流”触动了土司的利益,因而经常出现反复,除湖广外,有些地区清朝都一直未废除土司制度,直到解放前在我国西南一些地区仍存在土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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