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吏师制度 |
释义 | 吏师制度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颁布“颁挟书令”、“禁游宦”和“禁私学,以吏为师”。“以吏为师”的主张,早在商鞅著《商君书·定分篇》和韩非所著《五蠹篇》中,就已经提出来了。有人说,吏师制度是,法家创于前,李斯议于后,始皇始行之,较确切地说明了它的发展过程。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若有欲学法令,以吏为师”。那么秦代的吏师是不是只限于传授法令呢?是不是真正做到了只是以吏为师呢?从古文献的记载看,并非如此,《史记·李斯传》和《史记集解》中所引徐广的话,在“欲有所学”后面都没有“法令”二字,再者在焚诗书之时,担任博士职务的人所有的诗书,可以不焚。在以吏为师实行之始,吏不一定都能为师,而任博士之职的人不可能没有为师者,而博士们是以攻诗书为主的,在传授之时,不可能不包含诗书的内容。因此实行吏师制度之时,在博士中当有一部分以吏师的名义来担任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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