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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史记·田叔列传第四十四》 - 后数岁,叔坐法失官。
释义

《史记·田叔列传第四十四》 - 后数岁,叔坐法失官。

梁孝王使人杀故吴相袁盎[1],景帝召田叔案梁[2],具得其事[3],还报。景帝曰:“梁有之乎?”叔对曰:“死罪[4]!有之。”上曰:“其事安在?”田叔曰:“上毋以梁事为也[5]。”上曰:何也?”曰:“今梁王不伏诛,是汉法不行也;如其伏法,而太后食不甘味,卧不安席[6],此忧在陛下也。”景帝大贤之,以为鲁相。

鲁相初到,民自言相,讼王取其财物百馀人。田叔取其渠率二十人[7],各笞五十,馀各搏二十,怒之曰:“王非若主邪[8]?何自敢言若主!”鲁王闻之大惭,发中府钱,使相偿之。相曰:“王自夺之,使相偿之,是王为恶而相为善也。相毋与偿之。”于是王乃尽偿之。

鲁王好猎,相常从人苑中[9],王辄休相就馆舍[10],相出,常暴坐待王苑外[11]。王数使人请相休,终不休,曰:“我王暴露宛中,我独何为就舍!”鲁王以故不大出游。

数年,叔以官卒[12],鲁以百金祠[13],少子仁不受也,曰:“不以百金伤先人

名。”

【段意】 写田叔处理袁盎被刺案及曲谏鲁王勿夺民财、勿溺淫乐两事,从“行”的一面刻画了田叔能“善处人骨肉之间”与“善事骄主”(李景星《史记评议》)。最后以田仁不受金事,补写田叔的清廉,与篇首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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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19 10:0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