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北齐律 |
释义 | 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550~577年)的法典。北齐取代东魏而建立,视东魏法典《麟趾格》为“未精”,于是花十余年时间至564年制成齐律,不仅全面总结了历代王朝的立法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1篇,置于篇首,用以确定封建刑法原则;将盗、贼律合为盗贼一篇,捕亡和断狱合为捕断一篇,又改户、厩、卫宫、毁亡为户婚、厩牧、禁卫、毁损,废去请赇、告劾、系讯、水火、关市等篇,总共12篇949条。其篇章结构为隋唐律开了先例。篇目依次是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新列“重罪十条”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涉及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论赎之列。重罪十条,置于律首,这是为发挥封建法律的威慑和镇压作用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北齐律尚有“令”50卷、“权令”2卷以及临时颁布的“权格”。“权令”、“格”与“律”并行,这是个新生事物,为唐代律、令、格、式并行开了先河。北齐律从内容到形式都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到了较为成熟的新阶段,所以隋文帝取代北周建立政权以后,没有采用北周律而是采用了北齐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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