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减租减息运动 |
释义 | 减租减息运动减租减息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提出的体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精神的土地政策。这一政策具有革命和改良的双重性质,其革命性表现在为全民族利益而把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争取地主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主政权方面,有利于孤立日本帝国主义,有利于解放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夺取抗战的胜利;其改良性表现在它只是削弱封建势力,限制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封建势力和推翻封建土地制度[1]。这是由抗日战争的特定历史条件决定的。 1937年8月,中共中央洛川会议最早决定将减租减息作为抗战时期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基本政策,并写进了随即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由于陕甘宁边区的一部分地区已经完成了土地革命,减租减息政策主要在陕甘宁边区未分配土地的地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推行。然而,由于各解放区的领导对于减租减息运动认识不一,执行该政策的坚决程度不同,实际效果也就不一样。凡是认真彻底地实行了减租减息,同时又保证交租交息的地方,当地群众参加抗日斗争和民主建设的积极性就比较高,社会生活就比较安定,根据地就比较巩固。而有的根据地只是在部分地方实行了减租减息,或者只是把减租减息当作一种宣传口号,既未发布命令,更未动手实行,或者已经发布了命令,形式上减了租息,实际并未认真去做,发生明减暗不减的现象;另在一些地方则发生了“左”的倾向,农民不交租不交息,甚至将减租减息变成没收地主土地和废除债务。在发生这些倾向性问题的地方,群众的积极性难以发扬,统一战线的政策不能得到落实,根据地就无法巩固,经不起敌人的“扫荡”,变成软弱无力的地区。 敌后抗战进入严重困难时期后,中共中央认真总结了五年来的经验教训,决定进一步落实和推行减租减息政策,发动各阶层人民的抗日积极性,广泛团结一切抗日阶层去战胜困难。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其附件,2月6日又发出《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的党内指示,形成敌后抗日根据地处理土地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从理论上阐明中共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土地政策的三个出发点:承认农民(雇农包括在内)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故中共的政策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保证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的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是赞成民主改革的,故中共的政策仅是扶助农民减轻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封建剥削,更不是打击赞成民主改革的开明绅士,在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之后,又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现时中国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而资产阶级,特别是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社会成分与政治力量,富农及其生产方式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故中共的政策是在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之下,同时奖励资本主义生产与联合资产阶级,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在对富农的封建剥削部分实行减租减息后,同时须交租交息,并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等。 第二,从政策上阐明中共土地政策的基本精神:首先是把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如果群众不能起来,则一切无从谈起,在群众发动起来后,又要让地主能够生存下去;所以在经济上只是削弱(但一定要削弱)封建势力,而不是消灭封建势力,对富农则是削弱其封建部分而奖励其资本主义部分,在政策上是以奖励资本主义生产为主,但同时保存地主的若干权利,可以说是七分资本、三分封建;目的在于拆散地主、资产阶级与敌人及顽固派的联合,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主政权方面,而不跑到敌人与顽固派方面去,跑去了的,也争取其回来。 第三,从策略上阐明先打后拉,一打一拉,打中有拉,拉中有打的方针:实施减租减息运动一般应经过酝酿、斗争、团结三个阶段,当广大群众还未发动起来的时候,必须积极帮助群众打击地主的反动气焰,摧毁地主阶级在农村中的反动统治,确立群众力量的优势,使地主阶级感觉除了服从我们的政策便不能保持他们的利益,便无其他出路;在群众已经充分发动起来之后,必须及时的说服群众,纠正过左的行动,给予地主以交租交息及政治上实行“三三制”,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使其感恩怀德,愿与我们合作,达到团结抗日之战略目的;必须教育干部学会与地主作合法斗争的本领,熟悉政府的法令,熟悉拉中有打的策略,以便对付某些奸猾地主的无理进攻,同时须防止被收买。 第四,从方法上阐明政府处于调节人的立场:在处理农村纠纷中,中共与政府的工作人员,不是站在农民或地主某一方面,而是根据整个民族的抗战利益采取调节双方利益的方针;既要使农民明白现在我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是与内战时期的土地政策有根本区别的,使他们不限制于眼前的狭隘的利益,而应把眼前利益与将来利益联系起来,把局部利益与全民族利益联系起来,同时又要劝告地主不应该限制于眼前的狭隘的利益,而要顾及将来与全民族的利益等。 第五,从思想倾向上阐明目前工作的主要危险是右倾错误:没有认真实行发动群众向地主斗争,党员与群众的热气都未发动与组织起来,这种错误不但在较差的根据地中是严重存在着,就是在最好的根据地中,亦有一部分区域尚未实行减租减息与发动群众斗争。为此,应强调反对右倾错误,在这些地区把群众发动起来,在广大群众自愿自觉而不是少数人包办的基础上,迅速实行减租减息。中共中央的文件强调减租减息是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长期土地政策,不但今天必须执行,而且还有很长时期要实行[2]。 各解放区的党政机关领导根据中共中央的文件精神,制订或修正了有关的法令和条例,深入发动广大群众,广泛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华北敌后各解放区普遍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发动群众,深入进行减租减息。1942年3月,晋察冀边区政府修正公布了《减租减息条例》。次年10月,又发出指示,要求各级政府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运动的重点在于限制高额地租与废除超经济剥削。1942年5月,山东省战工会根据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关于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开展群众运动的决议,颁布《租佃暂行条例》和《借贷暂行条例》,广泛推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9月,晋西北根据地领导机关颁布《减租交租和减息交息条例》,规定山地照战前租额的七成五折,再减25%,平原水地只减25%,债务以1933年为界,以前的一律停付,以后的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0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修正颁布《土地使用暂行条例》,详尽规定地租和债息政策,推动减租减息运动在各地深入开展。华中各抗日根据地创建较晚,1942年5月,中共中央华中局也发出《关于减租问题的指示》,要求各根据地广泛宣传减租减息的重要意义,并区别中心区、边缘区和游击区三种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减租减息运动。 从1944年初开始,减租减息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由于抗日战争接近胜利,国共两党围绕着中国之命运进行着激烈的斗争,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虽然继续存在,但内部的阶级矛盾已经有所上升。在此背景下,各解放区广泛开展了“查租减租”运动,并加大了对于不法地主斗争的力度,许多地区还结合“查租减租”运动进行雇工增资、清查黑田、反对恶霸、反对贪污和反对地主富农把持政权的斗争,通过普遍深入的检查,一家一户的算账,让地主退出在减租法令颁布后多收的租额和债息,使绝大部分的贫苦农民获得了退粮退款,赎回或索回土地,巩固和发展了农民在减租减息运动中取得的胜利果实,大大提高了他们的政治觉悟和参加抗战的积极性。 减租减息运动以政府颁布的法令政策为依据,以经济调节手段为杠杆,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用和平、渐进和稳妥的方式推进农村的经济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王稼祥称:减租减息政策“是边区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原动力,凡是减了租的地方,广大人民的抗战与生产积极性都大大增加了”[3]。首先,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提高了他们的抗战积极性,广大农民踊跃参军参战,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发展至131万人,民兵268万人,奠定了抗战胜利和新民主主义在全国胜利的真正基础;其次,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推动了根据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敌后根据地战胜严重困难的坚实基础;第三,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照顾了各阶层的利益,协调了各阶级相互间的关系,团结了地主阶级的大多数和开明绅士一起抗日,奠定了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稳定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还促使根据地的社会结构和封建土地所有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根据地因实行以减租减息和税收调节政策相结合的新政策,从适当削弱封建土地剥削,逐步过渡到消灭封建剥削,实质上悄悄变革着农村的社会结构和封建土地所有制,为日后彻底实行农村的土地革命作了重要的过渡和准备[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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