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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关于天津租界和白银问题的交涉
释义

关于天津租界和白银问题的交涉

随着侵华战争的进展,日本试图控制其他国家在华租界的活动。当时在天津英租界问题上,日本提出了镇压抗日活动和引渡中国抗日志士,交出中国政府银行存银等要求。
从1938年7月下旬起,英日双方便不断进行交涉,侵占天津的日军甚至在英租界周围设置过路障,但谈判未获有结果。至1939年春夏之际,日本又利用伪政权人员被刺事件,先后提出直接插手上海公共租界和厦门公共租界行政管理权的要求,国民政府曾向英国明确表示反对[1]。英方联合美国和法国,向日本示以较强硬的立场,日本在上海和厦门两地的租界问题上暂时未能得逞。
1939年4月9日,北平伪临时政府委派的天津海关监督、天津伪联合准备银行经理程锡庚在英租界遇刺毙命,英国租界当局拘捕了四名中国嫌犯。日本乘机在天津租界问题上施加了更大的压力,以迫使英方让步。
英、日之间为应否引渡刺程嫌犯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交涉。国民政府当然坚决反对英租界当局向日方引渡四名中国人。4月30日,蒋介石在重庆向卡尔大使强调指出:在类似情况下的中国人都是爱国者,把他们交给日本人将产生严重的后果[2]。6月6日,中国大使郭泰祺又向英国外交大臣哈利法克斯(Viscount Halifax)转达了蒋介石的请求,即不要把拘押在天津英租界的中国爱国者引渡与日本方面,同时保证今后不会给英租界带来新的麻烦[3]
在日方的压力下,驻天津的英国总领事贾米森(Edgar G.Jamieson)一开始主张向日方引渡嫌犯。但驻华大使卡尔不赞成轻易向日本妥协,他先是向英国外交部提议,由英方自行把四名嫌犯驱逐出英租界;到6月10日,他又建议由英、日及中立国各一名代表组成委员会,就该四名嫌犯是否有罪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来决定是否向日方引渡[4]。待到英国外交部同意并向日方提出组成罪行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后,日军却于6月14日起正式封锁了英租界,对进出租界的人士进行严格的检查,侮辱英国侨民的事情不断发生,英租界食物和其他必需品的供应也基本被中断了。
在天津租界危机发生之初,英国政府一度考虑作出较强硬的反应,如禁止日本船只停靠新加坡、槟榔屿和香港,中止英日商约。英国还试图获得法国和美国的支持,但未果。在权衡了欧洲和远东的局势后,英国政府最终认为无法单独与日本对峙,决定通过与日本谈判来解决危机。
1939年7月15日起,英国驻日大使克莱琪在东京与日本外相有田八郎商谈有关天津问题。此时,日方提出的要求已经超出了引渡嫌犯,进而要求英方在镇压和防范中国抗日运动方面与日方合作,制止法币在华北的流通,交出中国政府银行在天津的存银。英方则只同意就政治方面的问题进行谈判。7月22日,克莱琪与有田达成协定,24日双方发表声明:英国政府完全承认正在大规模战争状态下之中国之实际局势,在此种局势继续存在之时,英国知悉在华日军为保障其自身之安全与维持其侵占区内公安之目的计,应有特殊之要求。同时知悉凡有阻止日军或有利于日军之敌人之行为与因素,日军均不得不予制止或消灭之。凡有妨害日军达到上述目的之行动,英政府均无意加以赞助。英国政府将趁此时机对在华之英当局及英侨说明此点,令其勿采取此项行动与措置,以证实英国在此方面所采取之政策[5]
应当指出,1938年5月英国背着中国与日本达成关于中国海关的协定后,国民政府对英、日进一步的妥协开始警觉。同年夏,中方知悉英国与日本将就中国问题进行新的会谈后,曾由驻英大使郭泰祺发表声明,称中国政府不接受英、日间任何损害中国主权之协定[6]。同年9月13日,英国驻华代办贺武在武昌向蒋介石探询中方是否接受将汉口设立为安全区,并代表卡尔大使向蒋介石转陈日方之条件,遭到蒋介石当面拒绝:“一、从事实上言,凡有华军驻守之处,乃为安全区。二、汉口问题为中国问题之一部分,中国问题又为远东问题之一部分,不可分割。三、除非中国境内,日军全部撤退,决无安全之道。四、中国之抗战,自卫亦为卫(国联)盟约,英法既同为会员国,应彻底与中国合作,驱逐此人类公敌。五、日军从未信守诺言,即使设立安全区,亦不过助益日军之暴行。六、此种无理条款,英方根本不应为之转递。” [7]贺武则辩称法国大使那齐亚亦同意日本此项要求,在蒋介石看来,这意味着“英、法帝国主义毫无公理与公义,而惟以势利是尚也,痛恶之至!”[8]如果说在英、法提出在汉口设“安全区”无法被中国政府接受的话,那么1939年7月克莱琪与有田就天津英租界危机在东京达成的协定,已经远远超出了天津英租界的范围,完全可以被视作对日本全面侵华合法性的承认,从而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也违背了自抗战爆发以来英国政府在历次国际会议和其他公开场合对中国的道义承诺。对此,中国方面当然更为不满。
中国大使郭泰祺于7月24日向英国外交大臣哈利法克斯指出,英日协定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天津地方问题,也是关系到对日本侵略的基本立场,英国与其他有关国家对此均所负有义务[9]。中方并向英国驻华使馆代办裨德本(Prideaux Brune)提出,英国政府必须就英日协定问题向中国政府作出明确说明。7月25日,裨德本向中方表示:英国愿向中国政府保证,英日所商定之原则丝毫不变更以前情形,对于贵国事件仍照一贯政策[10]。同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正式发表声明:“中国当局对于英国政府在此次东京会谈所采取之态度,不能不引为失望,日军之对华侵略,业经英国自身与其他国联会员国予以公认,而英国政府对于在华日军之所谓特殊需要,竟声明知悉,是不能不深引为憾。英国政府又担任使在华英国当局及英国侨民明悉彼等应避免任何阻碍达到日本军队目的之行动或办法,尤堪讶异。”不过,外交部的声明也表示:“中国政府差认为满意者,则英国首相张伯伦曾在下议院宣称英政府之政策,决不容许任何他国之指挥而使变更,昨又保证英政府现在发表之声明,绝未包含变更其对华政策之意,而英政府之对华政策,向系根据条约与正义及其自身之权益,且始终一贯遵行,未偿稍渝,吾人故不必重向英政府提示其在历届国联决议案下所为之确保即避免采取足以减弱中国抵抗力量,以致增加其在此次冲突中之困难之任何行动,并对于援助中国之各种办法,尽量使其有效。英方所发表之声明,虽已引为若干疑虑,但中国政府深信英国政府对于所谓天津局部问题之讨论,必将采取一种态度,符合其法律上及道德上对华之责任,并以行动表明其对于日本在华侵略造成之局势,决不变更其固有之政策。”[11]
当时,国民政府正在谋求英国方面为法币平准基金提供进一步的支持,对有田-克莱琪协定作出的反应还是比较温和的。但是7月27日英国驻华使馆代办裨德本向国民政府中国外交部所作的口头声明中,竟把英国对日本所作之妥协归之于“中国人在租界内之活动”,指责“此项活动妨碍租界之不偏袒,并使租界当局与日本军人之关系趋于恶化”,辩称英日达成协定之后,“现有困难之解决,实无妨碍中国利益之处”。同日,蒋介石在演讲中指出:“任何对于日本之让步,将必妨害中国,将必违背九国公约之规定。如此无异于帮助日本侵略,亦无异于帮助日本撕毁九国公约,英国何能背信蔑义,甘与侵略国相附而放弃其对华久远之友谊?吾人不仅信任友邦之政府,同时更相信世界各国正义舆论之力量。何况任何协定如不得中国政府之承诺,无论在法律上、在事实上均丝毫不能生效。”次日,蒋介石致电英国伦敦《新闻纪事报》,重申了上述观点,并希望英国朝野忠于诺言,尊重国际法律与条约,立即停止与日本之谈判[12]。当时蒋介石一度把英国在东京会谈中对日本的妥协,与当时上海外汇金融风潮难以平息,看作是“时局最为严重”的重大标志[13];可见,英日协定的签署被国民政府视为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它给中英关系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但是,为了尽可能避免在中国问题上与日本冲突,英国政府不顾中方的反对,于8月11日公开宣布将把涉及刺杀程锡庚的四名中国嫌犯移交天津日伪当局。蒋介石认为,英方的决定严重损害中国的主权,中国政府无法容忍坐视[14]。这就引发了国民政府新的抗议交涉。根据蒋介石的电示,驻英大使郭泰祺8月12日向哈利法克斯递交书面照会以示抗议,指出:所谓天津“地方当局”的合法地位是英国政府和中国政府都不予承认的,因而所发出的引渡要求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在当前情况下移交嫌犯有悖法律之公正,也不可能有公正之审讯,与英国的司法原则背道而驰;中国政府强烈要求英国政府在实施引渡决定之前再度慎重考虑,以维持执法之公正和中英两国现有之友好关系[15]。8月13日,国民政府又通过驻渝英国使馆办事处致电卡尔大使:“委座对贵国政府决定引渡中国嫌犯引为憾事,盼对我之抗议即有迅速答复,声明此种举动在事实上或情理上决无承认天津伪组织之意。”[16]在英方未作出答复的情况下,8月21日蒋介石在重庆会见英国代办裨德本,要求转告卡尔大使:蒋本人对英方的决定表示遗憾,要求英方对中国政府的抗议作出正式答复,并声明此种引渡措施并不构成对傀儡政权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承认[17]。同一天,国民政府外交部也通过裨德本向英国政府正式提出抗议照会,强调英方向天津傀儡当局法院移交嫌犯是非法的。尽管围绕引渡嫌犯一案,中方已经数度向英方进行交涉,但是这一次国民政府的强烈反响,仍颇使英方感到意外[18]。迟至8月25日,英国才由外交大臣哈利法克斯对郭泰祺8月12日的照会作出书面答复,解释说英方之所以没有在天津地方法院提出引渡要求时马上移交嫌犯,是因为当时掌握的证据尚不充分;但在7月24日的东京会谈上,日本方面以及法律顾问提供了证据,嫌犯中两人被指控谋杀,另外两人被指控加入非法恐怖组织,在此情况下,已经无法拒绝天津地方当局的引渡要求,因而英国政府已向天津英租界工部局发出相应的指示。另外,哈利法克斯在复函中还辩称,英国政府一贯维持天津英租界的中立地位[19]。8月31日,郭泰祺再度照会英国外交部,要求勿将刺程涉嫌华人移交日方,英方此项行动不仅违反司法惯例,而且违反了英国对华条约义务,指出:“本案之症结,并非在于四华人之有罪与否,主要问题即英方是否有权将华籍人民移交与伪法院,即英内阁总检察官于半月前在伦敦审理人身保护状申请案时,亦称天津法院为傀儡法院。”[20]
应当指出,在天津租界危机期间,英国驻华大使卡尔一直不赞成轻易对日本让步。直到8月28日,卡尔还急电哈利法克斯,希望加强在远东的海军力量,重新确立英国业已受到损害的威信,并且指出:英国政府在天津危机中站在日本一边,无疑损害了英国的威信;近来发生的许多事情,如引渡四名嫌犯,使得中国人对我们产生了疑虑,他们希望我们重新保证英国仍将在远东起重要作用[21]。但是,在欧洲大战爆发前后,对日绥靖已成为英国远东政策的主导面,在日方的屡屡施压之下,英方最终于9月5日把涉及“程案”的四名中国人自租界监狱引渡至伪天津地方法院,该四人旋被交与天津日军当局。
然而英国的退让换得的是日本的步步进逼,也使国民政府方面愈益不满,英国远东政策周旋的余地越来越小。
至于天津存银问题,则由来已久,所引起的英、日之间以及中、英之间相应的交涉也颇为复杂。战前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实施法币政策,收兑流通中的白银,另集中各行作为发行准备的白银。但在华北地区收回的白银,却因日方无理阻扰未能南运,大部分留存于天津和北平的中国、交通两行。待到抗日战争爆发,日本占领平津之后不久,即试图攫夺在租界的白银。
1938年春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出笼后,日本便要求英租界当局交出中方存银,以作为发行伪“联银券”的准备,英方没有同意。当年底日方加速了对天津租界存银的图谋。12月6日,外交部照会法国大使馆:“查中国政府在天津法租界内存有白银,日方屡谋攫取。以天津法租界当局向持严正态度,予以维护,日方未达目的。中国政府对于法方援助,深为感荷!近据报告:日方对于该项存银,图谋益亟。外交部应请法国大使馆转行天津法租界当局,仍本向来维护之精神,将该项存银妥密封存,代为保管,勿任日方或任何非法组织攫取或占有。至纫睦谊。合即略达。”[22]另在1939年1月21日照会英国大使馆:“查中国政府在天津英租界内存有白银,日方屡谋攫取。以天津英租界当局向持严正态度,予以维护,日方未达目的。中国政府对于英方援助深为感荷。近据报告:日方对于该项存银,仍在图谋攫取。外交部应请英国大使馆转行天津英租界当局,仍本向来维护之精神,将该项存银妥密封存,代为保管,勿任日方或任何非法组织攫取或占有。至纫睦谊。天津有关系各银行已经中国当局知照悉。合即略达。”[23]
为了防止日方的纠缠,英法方面希望封存这批白银时日本总领事在场,但日方却提出,必须有日本军方和“联合准备银行”的代表在场,这一无理要求遭到英方的拒绝[24]。1939年1月21日,外交部再度书面照会英国大使馆:中国政府有银锭存于天津英租界,日人曾几番意欲劫夺,终因天津英租界当局明确所持之维护立场而未能得逞。中国政府对英方之相助,谨致谢忱。然而近日有报告称,日人仍在谋划截得此银储备,中国外交部希望英国大使馆直接指示天津租界当局,一本原先之维护立场,封存此批白银并妥加保护,勿使日人或任何非法组织截夺[25]
待到1939年夏初日本军队封锁天津英租界后,日方即要求天津租界内中国各银行之存银(约为法币4800万元)交付日方。当时,日华北方面军总司令杉山元公开宣称:英国若不将英租界中的白银移交伪华北临时政府,并禁止法币流通,则天津问题无从解决;英国若拒绝与日方合作,则日军在必要时准备增强对华北英侨之限制,英国并须对华北局势恶化负责[26]。有鉴于此,7月5日中国外交部照会英国大使馆:“关于日伪谋取中国政府在天津英法租界存银事,外交部曾于二十八年一月廿一日略请英大使馆转行天津租界当局,将该项存银妥为封存,代为保管,勿任日伪攫取或占有在案。现据报:英当局现拟允敌接收该项存银等情。查此项消息如果属实,不啻有显于中国政府不利,且与英国政府向来采取之政策不符。除分达外,相应略请英大使馆查照,特予严重注意,转达英国政府本一贯之精神,坚予维护保存,切勿接受日方该项要求,以敦睦谊,并盼见复为荷。合即略达。”同日,外交部还向法国大使馆致送了仅改动国别称谓而内容相同的节略。而在致美国大使馆的节略中,要求转达美国政府“予以注意,提醒英法两国政府切勿接受日方该项要求”[27]
1939年7月克莱琪与有田达成协定后,日方再次要求英方交出天津英租界之中方存银。8月底,英国政府表示,该项白银分别寄存于英、法两国银行,在未商得法国同意前,不能单独解决白银问题。这样,天津存银问题实际上已经国际化了。起初,英、法建议两项解决方案:一、交由国际委员会管理;二、用作赈济华北之用。但中国政府不愿接受以该两项建议作为解决之基础,坚持中国应有权自行处理该款之主权。
由于日方一开始就把攫夺天津存银的目标公开化了,中方十分关注英方的相应态度。1939年7月18日即克莱琪与有田达成协定公布前夕,中方曾向重庆英国使馆代办裨德本表示,天津存银问题至关重大,英国不能向日本让步[28]
1939年9月初欧战爆发后,日本再度要求天津英租界当局交出中国之白银。直到当年12月9日,英国才向中国政府提出与日方商议后的解决方案:天津白银问题为日方取消封锁英租界之惟一阻碍,现与日商议结果,拟将白银(是否包括英、法二租界之存银未据说明)存储于中立银行,提出10万镑,组织包括英、日在内的国际救济委员会,办理救济事宜,奉令征求中方同意[29]。同一天,已得悉英日新方案的蒋介石指示外交部:“查该项存银主权在我,英方何能擅自处理,如此种企划实现,我方损失极巨。希即迅筹对策,设法阻止为要。”[30]但在中方尚未拿出对案时,1940年1月上旬,英国驻华大使卡尔进而向王宠惠提出两点:第一,白银改存中立银行;第二,英方提10万镑移作救济事业之用,法国方面要提20万镑,合计30万镑。中方接受了第一点,但不同意第二点,因为白银是法币准备金,且赈灾不能与白银问题混为一谈。另外,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行方面亦和英、法大使进行沟通,说明天津白银是各有关银行发行法币的准备金,属于在租界的私人产权,租界当局应该加以保护[31]。由于没有得到英方积极的回应,蒋介石本人于1940年2月17日当面向卡尔大使提出警告:如果英国不顾中国政府的立场而欲以天津白银与日本妥协,“余必声明英已破坏九国公约与放弃在华所有条约权益,并协助倭寇侵略我国之罪也”[32]。待到2月21日,外交部方面又向英方提出:一、与十万镑价值相等之白银提出后,由有关各中国银行所有,其余部分之白银应以汇丰及美法银行名义存放于一中立国银行,并以汇丰及美法银行为有关各中国银行之信托人。二、英国政府应取得日方有关此事将来不能发生其他困难之书面保证,以代前次所提英国政府本身应供给之担保。三、如以十万镑款项全数用于购买赈济所需之食粮,中国政府准备予以同意[33]。到了3月5日英方提出修改意见:将白银以英国及日本领事馆名义存于天津,或将正金银行加入,作为存户之一。中方表示,此实为最后之让步,恐无再让之可能[34]
但是,在中、英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4月12日卡尔大使却向王宠惠面交英日商定之对案,规定:(1)现存于天津交通银行之银元及银块,应由英国及日本驻该市总领事共同加封,继续存放于该银行内。(2)除下列第三节所规定者外,该项白银应继续封存,直至联合王国(即英国)及日本两国政府商定其他保管办法之时为止。该项白银加封时,驻天津英国及日本两总领事均应在场。(3)该项白银于封存前,应提出等于十万英镑之数额,作为华北某数地区水灾及其他地区旱灾所直接酿成饥荒状态之救济经费。该项救济应包括某种机器之置备,该种机器系急需购自国外,以疏排水灾区域之水量,俾减少疫症之危险。(4)英国主管当局准备供给各种可能之便利,使该项提出之白银得分配于救济工作,以之出卖,及购买救济所需之食粮及其他物品。(5)驻天津之英国及日本两总领事,应指派若干专家在该两总领事之监督下,协助其管理此项经费,并指导现在北平之救济委员会分配救济所需之食物及其他物品。除该日本及英国顾问外,并应邀请中国及法国国籍之专家及其他国籍之专家一人,协助该项工作之进行[35]。由于这个方案与中方新对案出入之处甚多,中方当然无法接受。蒋介石当即认为:英、倭天津存银问题之妥协办法,“此事如果实现,即认为英倭对华共同宣战,我亦必以此应之”,决定“即以严厉态度对英警告”[36]。4月26日,王宠惠向卡尔大使指出:“英日所定方案,我国政府自蒋委员长以下均表示反对。兹为迅求解决起见,拟由中英两方换文,声明白银之所有权属于中国之银行,将来非经中国政府及该银行等等同意,不得移动。”对此,卡尔表示满意,认为系解决当前可能之合理与公允办法,并希望愈速愈妙[37]。这样,起草一个能够为中、英双方都接受的换文稿,便成为此后交涉的主要内容。中方还准备了甲、乙两个换文方案。
1940年6月11日,中英双方在重庆就天津存银问题换文。外交部长王宠惠致卡尔大使的照会称:“关于天津英租界存银问题之最近谈话,本部长谨向贵大使声述,中国政府对于英国政府之建议经缜密考虑后愿提出解决本案之下列各点:(一)现存于天津交通银行所有银币及银块,应仍继续存于该行,并由驻天津英国总领事代表该行总管理处及中国政府加封。(二)除下列一节所规定者外,该项白银应继续予以封存,非与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及中国政府商议,不得移动其全部或一部。(三)在该项白银未经封存以前,中国政府及交通银行总管理处授权天津交通银行提出等于英金十万镑之数额,作为华北某数地区水灾及其他地区旱灾所直接酿成饥荒状态之救济经费。(四)该项经费交与包含中国籍委员之国际救济机关,由该机关会同驻天津英国总领事,受托使用于华北救济目的。中国政府希望联合王国政府表示愿意依照上述方案实行而不背理。”卡尔大使致王宠惠的复照称:“本大使兹奉本国外交部长之训令,向贵部长表示,联合王国政府原意依照来照内所包含之方案实行而不背离,相应照复查照为荷。本大使顺向贵部长重表敬意。”除了上述照会之外,卡尔还与王宠惠有往来函,卡尔在来函中承诺:“联合王国政府对于上述方案所规定之办法加以任何变更以前,先征求中国政府之同意。”[38]根据上述换文、往来函,中国对于天津存银的主权、支配权基本得到尊重。
但是,中方即便经过种种努力,依然无法阻止英、日之间的妥协。1940年6月19日,英、日之间在东京达成天津英租界问题协定,互相换文。其中关于英租界存银问题的解决方法为:1.现存于天津交通银行之银元及银块,应由天津英日两总领事共同加封,继续存放于该银行内。2.除下列第三节所规定者外,该项白银应继续封存,直至英国及日本两国政府商定其他保管办法之时为止,该项白银加封时,驻天津英国及日本两总领事均应在场。3.该项白银于封存之前,应提出等于十万英镑之数额,作为华北某数地区水灾及其他旱灾所直接酿成饥荒状态之救济经费,该项救济应包括某种机器之置备,该种机器系急需购自国外以疏排水灾区域之水量,俾减少疫症之危险。4.英国主管当局准备供给各种可能之便利,使该项提出之白银得分配于救济工作,以之出卖,及购买救济所需之食粮及其他物品。5.驻天津之英国及日本两总领事,应指派若干专家,在该两总领事之监督下,协助其管理此项经费,并指导现在北平之救济委员会分配救济所需之食物及其他物品,除该日本及英国顾问外,并应邀请中国及法国国籍之专家及其他国籍之专家一人协助该项工作之进行。英方并保证,英工部局不得妨碍“联合准备银行”钞票在英界内之流通。英日协定还规定,在维持天津英租界治安方面仍维持双方此前达成的协定[39]。这五项内容与当年4月12日英方提出的方案并无二致,英国不仅同意了日本方面对天津租界的中国存银实施控制,还进一步坐视日伪金融势力排挤法币的流通。
对于英国当局以牺牲中国权益与日本妥协,国民政府当然不能保持沉默。1940年6月2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政府并未参与该方案之签订,英日换文内关于白银问题之各项规定,苟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能予以变更:“在中国政府提出等于英金十万镑之数额充作华北救济经费后,英国政府对于其余全部白银为交通银行及中国政府之信托人,故现在所议定之封存该项白银办法,对于该项白银之原来状况,并无变更。”“关于英日警务协定之公告,中国政府虽深知天津英租界捕房当局所经历之困难,然依照该协定之规定,日方对于英租界之行政,可予以干涉,且协定之内容与中英两国政府关于该租界之现行协定,亦有未符,殊觉遗憾。依照英日关于币制问题之方案,英国政府业已允许伪币在天津英租界内流通,此举显然有损中国利益,并与英国政府迭次声明愿予坚定保持之远东政策,不能贯彻。”[40]《大公报》并且发表社评《天津问题如此解决》,指出:“天津问题的如此解决,真令人遗憾万千!这不但损害中国的主权以及利益,尤其大违国际交与之道!……英国年前曾与日本成立中国关税协定,把我们的关税送了礼!那一件事的结果,是我们每年每月负担沦陷区入超贸易的差额,而使日本坐享关税之利,给我们的经济金融以极大的恶影响。那次事情,中国人尚未忘怀,而英法又来断送天津租界内中国人的生命自由及所存的白银了。英法尽管是我们的好友,我们也要明白宣言——绝对抗议!”[41]由此,中国政府和社会舆论对于抗战以来日趋明显的英日妥协倾向,持有更高的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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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0 7: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