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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中美新约的签署
释义

中美新约的签署

面对中国朝野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强烈呼声,美、英两国自1942年4月起就与中国改订新约事进行频繁的磋商。
1942年6月,美日中途岛大海战之后,美军在太平洋上从守势转取攻势;中国战场的军事形势却因缅甸战役的失败、对外海陆联系全部中断而更加严峻,美国政府由此认为:已到了美、英主动采取废约行动的好时机。8月27日,美国国务卿赫尔向英方提出他设计的“废约方案”:美、英两国分别立即与中国政府进行谈判,在短时间内达成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简要条约,并对由此产生和与此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整。确定国家关系的综合性条约可留待战后进行谈判。其理由是,综合性条约谈判“所需时日较长,容易走漏风声,谈判中双方分歧的泄露易为敌国挑拨离间提供口实”;“且在中国领土全部收复之前,也不宜进行此种谈判”[1]。尽管此议不为英国方面赞成,但美国政府并不动摇,9月5日,再次照会英国政府,指出:中国政府“正在对外政治关系上采取主动”,“目前可能是采取确切行动的最好时机”,并强调此时废除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可以实现三个目标:一、为联合国家的事业赢得某些心理上和政治上的利益,具体的协助中国,增强中国对日作战的决心;二、消除美英对华关系中存在的不正常现象;三、规定美英两国公民在中国享有通常在其他友邦享有的正常权利等[2]。经过美、英间反复交涉,英方在保留要求上海的“特殊地位”等的前提下,与美方达成共识。
9月11日,国民政府任命魏道明继胡适为驻美大使。美国政府立即意识到,新大使在到任后将随时可能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问题,美国政府决定赶在中国提出之前,主动宣布与中国谈判废除两国间的不平等条约。10月初,美国总统罗斯福正式批准赫尔的“废约方案”。3日,美国驻英大使通知英国外交部:美国建议两国在10月9日同时在华盛顿和伦敦约见中国大使,用绝对机密的口头方式说明几个月来美英会商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情形。英方不同意美国的机密通知方式,主张两国发表联合文告,10月10日见报。美方同意发表公开文告,但不同意取联合文告形式,主张由美、英分别发表,英方表示同意[3]
10月9日,美国副国务卿韦尔斯约见魏道明,宣读了美方的声明,并称美方将在一周内向中方提出草约。次日,美国政府正式发表声明,宣布立即放弃在华特权。蒋介石一面致电罗斯福致谢,一面于9日和12日两次致电正在美国活动的外交部长宋子文和驻美大使魏道明,强调“领事裁判权以外,尚有其他同样之特权,如租界及驻兵与内河航行、关税协定等权,应务望同时取消,才得名符其实也。”对于交涉方法,蒋氏指示:“应静待美政府提出其所谓简短的草约后,我方再表示意见”,但可“间接表示甚望其将过去所有各种不平等条约一律作废,整个撤销,重订平等合作之新约”。
10月24日,美国国务卿赫尔将《中美关系条约草案》面交魏道明,共八款,主要内容是:一、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二、废除《辛丑条约》规定的一切特权;三、上海、厦门公共租界归还中国;四、美国政府及侨民在华业已取得的不动产权不变;五、两国人民享有在对方国家旅行、居住及经商的权利,两国给予对方国人民关于法律手续、司法审判、各种租税及经营商业之待遇,不低于本国人民之待遇;六、两国领事官员享有现代国际惯例所给予的权利、特权、豁免;七、战后六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近代广泛的友好通商设领条约;八、条约的批准与生效等[4]。草案以取消领事裁判权为中心,未提及通商口岸制度,上海、厦门公共租界特区法院制度,内河航行,沿海贸易,美国军舰在中国领水游弋,外籍引水员雇用等美国在华享有的其他特权。3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在详加研讨后,撰成《对于中美关系条约草案意见》、《中美关系条约修正草案》、《中美关于新约范围以外之特权应即废止之换文》等文件,对美国所提草案作了修正,将中美新约的范围扩大为全面废除中美间的不平等条约[5]。11月3日,魏道明奉命将外交部上述文件送交美方,美方同意以此作为双方交涉的基础。
双方在谈判中争执的主要问题有:关于经营商业之国民待遇问题、关于限制不动产权利之行使问题、关于设置领事馆问题、关于内河航行及沿海贸易问题、关于通商口岸制度之废止与海外商运问题等。双方互作让步,达成了协议。如经营商业的国民待遇问题,中方主张改为“不得低于第三国人民之待遇”,即由国民待遇改为最惠国待遇,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经营商业问题还需受各州法律的限制,实行中方主张有困难,经商议双方同意删除第三款中“经营商业”字样,留待将来在商约中规定。对于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权问题,最终双方也以互相给以“同样之权利”达成一致意见。对于美国除领事裁判权以外在华享有的其他特权,美方接受了中方提出的以换文方式予以废除的建议[6]。中美之间的谈判相当顺利,至11月下旬谈判已实际结束。
然而,中美新约的签署却是一拖再拖。中方最先希望能在11月28日国民党五届十中全会闭幕会上宣布,但因中英谈判不顺利而延搁。12月21日,中美新约及换文定稿。其时,汪精卫应日本首相东条英机邀请访问东京,日汪间正就日本“交还”租界、“撤废”治外法权、“移交”英美产业等进行谈判。在此刺激之下,蒋介石力争中美新约能在元旦签署,以免日汪抢先签约,使中美新约“因之减色”。但中英新约谈判仍未结束,中美新约的签署再次被拖延。1943年1月9日,日本大本营在获悉中美、中英新约将在1月中旬签署的密电后,抢先与汪伪政府签署《交还租界撤废治外法权协定》,宣布“交还”在中国的专管租界,“承认”中国收回上海、厦门公共租界、北京使馆区,“撤废”治外法权。这虽系日汪间的一场闹剧,但仍使蒋介石视为“平生遗憾,更知外交被动之苦也”[7]
1月11日,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和美国国务卿赫尔代表两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简称“中美新约”。按照美国惯例,条约在未经参议院批准以前不得公布,由中美共同拟定《中美条约及换文之概要》,于同日公布。2月1日,罗斯福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中美新约。11日,参议院经过简短辩论一致批准该条约。5月20日,中美两国在华盛顿互换批准书,中美新约正式生效。据此,撤废的美国在华特权计约八大类,包括治外法权、使馆界及驻兵区、租界、特别法庭、外籍引水员等特权、军舰行驶之特权、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权以及影响中国主权之其他问题等[8]。这些内容基本集中在政治、军事方面,中美新约的签署及批准建立了中美间的平等互惠关系,从法理上结束了百年来美国在中国享有的领事裁判权等特权,具有重大意义;但该条约尚未完全解决经济、文化领域美国依据不平等条约享有的一些特权,如美国人在华投资设厂、创办学校、设立教堂等均未涉及,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中美新约签署后,国民政府又趁热打铁,向美国政府提议废除实施已六十年之久的《排华法案》。该法案制订于1882年,禁止华工入美十年,并禁止批准华人归化为美国公民,以后《排华法》一再限期,并在1904年由美国国会决议无限期有效,限制性规定也越来越多。这种对中国人实行的“特殊丑恶形式的种族歧视”,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已越来越不得人心。美国国会中主张废除《排华法》的人日益增多,1943年6月29日,参议员马格纳森提出“HR3070”案,主要内容有三条:1.废除现存的一切排华法令;2.每年允许105名中国移民进入美国,其中79名分配给中国本土移民,26名分配给各地中国血统移民;3.准许合法的中国移民加入美国国籍等[9]。在中国方面的一再敦促下,罗斯福总统于10月11日致函国会,提出:“我们要有足够的勇气承认过去的错误,并加以改正”,呼吁国会废除《排华法》,清除美国法律中“不合时宜的东西”,由此而“改正一项历史性错误”,“消除日本人的歪曲宣传”,加强中国“对于盟国的信任”等[10]。10月21日和11月26日,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先后通过“HR3070”案,即《马格纳森法》。12月17日,罗斯福总统签署了该法案。
中国朝野对美国废除排华法案作了高度评价。国民政府立法院长孙科发表广播演讲,称颂此举“在促进平等原则与消除对华歧视上乃重要里程碑,并且坚定了中国对美国真正友谊的信心”。《时事新报》称“此举不但改正了历史错误,而且替中美邦交奠下深厚的基础”。《自由西报》则称“此举将获得中国人民对美国人民一致拥戴与友善,并且是一个世纪的结束”[11]。重庆《大公报》发表社评,详细论述美国此举对于反对日本法西斯的意义,指出:日本所一向宣传的白种人蔑视黄种人及其他有色人种,白种人想统治世界,以及日本根据此种理论所高唱的“大东亚共荣圈”、“亚洲人的亚洲”以及它对菲律宾、缅甸、印度赐号“独立”,玩弄傀儡,均因此而彻底破产;“日本的恶意宣传一扫,而日寇的无形兵力也被解散,这不但中国军民闻而欣慰兴奋,倍增抗战杀敌的勇气,而菲、缅、印等民族也将不受日寇的欺骗,坚定对联合国家的向心力,这对于太平洋战争实无异于添莫大的战斗力。”[12]战时中美关系由此而更加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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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0: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