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音乐的社会功能与特殊性 |
释义 | 音乐的社会功能与特殊性音乐有它的社会功能与特殊性。首先,近些年来,我们对音乐的社会功能的理解是有一定片面性的。比如,对音乐的“功能性”讲得过多,而忽视了音乐的“审美性”和“娱乐性”; 在音乐美的论述上,强调的更多的是美的“阶级性”,而忽视其 “共同性” 的一面……其次,各类艺术形式都有不同的特性,因而对音乐艺术就不能和其他艺术形式提出同样的要求。音乐虽也是反映现实生活的,但不能象某些艺术形式那样直接,那样形象。我们对音乐创作中的问题的认识不够全面,与对它的社会功能、特殊性理解不足是有直接关系的。 文学艺术有教育、认识、欣赏三个作用。孔子说过,诗可以兴、观、群、怨。这与现在说的三个作用是基本接近的。所谓兴,宋朝以来的注解说,感发意志为兴,也就是教育作用。所谓观,考鉴得失为观,也就是认识作用。所谓群,群居相切磋,也就是群育作用。所谓怨,怨刺上政,也就是讽刺作用。这四种作用与现在所说的文学艺术的三种作用,音乐能不能彻底担负起来呢?看来音乐更多的是具有美感的作用,其教育作用往往是通过美感作用来完成的。如果要求音乐象文学、戏剧那样,非常直接、非常形象、非常具体地去反映社会现实,那将使它难以胜任,无能为力。欧洲的印象派音乐同绘画结合得较密切,但也不能象美术作品那样在我们面前直接展现出生动的具体形象性的图画,它必须借助其他许多方面的辅助手段才能基本达到绘画所能达到的作用。浪漫主义乐派更多的是与文学相结合,但离开某一个乐章的标题诗句,也难以使听众想象那些借助于诗的形象所写的交响音乐作品的内容。人们说音乐是一种主情性的艺术,对于这一点虽然还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否可以这样说,音乐主要还是表达人们的思想感情的。不与别的形象相结合,许多方面它的表达能力是有局限的,音乐不能象文学、戏剧那样具有清晰明确的语义性。因此,对音乐的社会功能到底应该提出什么样的要求,过去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片面性的。音乐的社会功能不应相同于文学、戏剧,正象我们对待任何工具不能有同样的要求一样。 作为社会文化现象的音乐,与其他艺术还有一个不同之处,那就是作曲家写出乐谱并不等于整个过程的结束。创作完成后,第一步要通过演奏家、表演家对它加以解释,也就是一般人所说的再创作; 第二步必须要求听众积极投入到整个创作活动中即进入欣赏阶段。 马克思说过: “对干非音乐的耳朵,最美的音乐也没有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音乐与其他艺术不太相同,它有一个对群众欣赏音乐的教育问题。其他艺术也有,但不象音乐这样突出。是否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社会文化的普遍发达,音乐创作和音乐表演艺术也很难得到发展。 对于音乐艺术,我们要想得宽一点,想得广一点。如果说一九五八年有人提出“写中心、唱中心、跳中心” 是错误的话,那么再如象什么 “塑造英雄人物形象是文学艺术的根本任务”,我看音乐艺术是根本做不到的,别的文艺形式也难于做到。用音乐形式来表达、来解释、来宣传某一个时期的政治中心任务,就必然使之更脱离音乐的特点,更不能发挥作为意识形态武器的作用。由于音乐本身的社会功能与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时,应考虑到它本身的特点。 ——摘自《当前音乐生活中的几个问题》,《音乐研究》 1980年第1期,第1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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