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通检推排 |
释义 | 通检推排金朝清查户口、物力,以此确定赋役的制度。也称“通检”或“推排”。金代贵族、官僚、地主大量隐漏赋税,繁重的赋税以各种形式转嫁到各族人民身上,使得金政府的收入受到严重的影响。金世宗大定四年(1164),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人赴各路通检物力钱,调查民户的物力,包括土地、人口、房屋、田园、车马、树木及货币,以确定民户等级,作为征收物力等钱和征发差役的根据。诸使于各路皆以苛酷多得物力为有功,至有百姓申诉而殒杖下者。次年,世宗下诏以户口的多寡、贫富的轻重为标准“适中定之”。后,又定“通检地土等第税法”,以统一各路的推排标准。十五年(1175) 九月,鉴于距第一次通检已十余年,“贫富变易,赋调轻重不均”(《金史·食货志》。问题仍未能解决,乃第二次派济南尹梁肃等于诸路通检物力。二十年(1180)四月,世宗集百官就猛安谋克户的推排问题展开讨论,定将奴隶、牲畜、土地数目列入通检内容。二十二年(1182)八月,以同知大兴府事完颜乌里也首先自中都路行推排事,接着又派户部主事按带等人与各中睡官员一起推排。九月,因猛安谋克旧有的薄籍不清楚,遇签军、差役、赈济、户口增减,不以实报,着推排的同时,兼括户口。二十六年(1186),再委派吏部侍郎李晏等至诸路通检推排。转年,李晏奏所定全国物力钱数三百余万贯。承安二年(1197),章宗令通检全国物力,定:凡已典卖物业,随物力“推收(原物力钱数转给典买者);分家异居许另立户籍;因弱户可减免,新强户适当增添;一切从实,不必凑足原额数;边境被侵扰地区暂不推排。章宗泰和元年(1201)通检西京、北京、辽东三路人户物力。次年定“人户物力随时的推收法”。六年十一月制定各州府“物力差役式”。八年九月由吏部尚书贾守谦等与各路按察司官员一道推排民户物力。是年通检推排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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