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行中书省 |
释义 | 行中书省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简称行省,或只称省。行省制度渊源于魏晋的行台。北朝、隋和唐初,都曾置行台(或称行台尚书省),于外州以行使尚书省职权,但多因军事需要而设的临时机构,唐太宗以后则取消此建置。金初,曾置行台尚书省于汴京,以治河南,后罢。金末,为抵御蒙古和镇压农民起义,常命宰臣出镇诸路,或以宰相职衔授予地方长官,皆称行省。同时,蒙古所占金地,仿照金朝官称随宜命职,其辖土大者,也授为行省。但这类行省名号逐渐被取消。蒙古灭金后,在燕京设立官府,时称燕京行尚书省。蒙哥即位后,重新任命大汗直辖的燕京、中亚和波斯三大地区的行政长官,称为燕京等处行尚书省事、别失八里等处行尚书事和阿母河等处行尚书省。当时蒙古国大汗政府还没有尚书省的建置,其分治各大地区的断事官,汉人习惯上称为行省,并非蒙古定制。 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遵用汉法,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始置丞相及平章政事、左丞、右丞、参知政事等官。因幅员辽阔,除腹里地直隶于中书省、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又于河南、陕西、甘肃、辽阳、四川、云南、湖广、江浙、江西、岭北等处设十一行中书省,以分管各地区。在世祖、武宗朝3次短期设立尚书省主管政务期间,行中书省也相应改称行尚书省。此建置初期,仍沿用前代制度,以中书省宰执官出领各行省,称行某处中书省事。以后此类行省逐渐演变为常设的地方行政机构,与前代所置临时性的分遣机构不同,行省官若仍以中书省宰相行省事系衔,就与中书省的权限没有区别,嫌于外重,遂更定官制,只称某处行省某官,不再带中书省宰相职衔。至元二十三年(1286),罢各行省所设丞相,置平章政事为最高长官,总揽该地区的政务。后部分地大事繁的行省许设丞相。延祐七年(1320),复置各行省丞相,已置者皆降为平章政事。泰定(1324—1328)以后,某些行省复置丞相,视需要及任职者地位而定。各行省一般置平章知事2员,右、左丞各1员,参知政事2员,其品秩同于都省;左司、右司合为一,置郎中、员外郎、都事、品秩低于都省。元末,有些行省还增置“添设”平章、右丞、左丞、参政等官。行省掌管辖境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国大事,统领路、府、州、县;距离省治远的地方,另设宣慰司统之,作为行省的派出机构。此外,元朝还于高丽置征东行省,但虚为名义,与元朝国内诸行省性质不同。元朝还设过几种专主大征伐的行省。一为征宋时所设,只称“行中书省”,不系地名;一为用兵外国时所设,系所征国名,如日本行省、交趾行省、占城行省等。还有一种为授权某省负责征伐某国军事,将省名与所征国名合称,如荆湖占城行省。这些均为临时建置,事毕即置。元末农民起义爆发后,元廷为镇压农民军,先后于中书省辖境内的济宁(今山东巨野)、彰德(今河南安阳)、冀宁(今山西太原)、真定(今河北正定)等地置中书分省。又先后设立淮南江北行省、福建行省、福建江西行省。元朝行省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元的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客观上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的作用。同时,行省建度的确立,又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具有深远的影响,明、清两代继续沿用行省制度,一般简称省。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划名称,一直沿用到现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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