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七君子”案的开庭审理 |
释义 | “七君子”案的开庭审理国民党已开始由内战向抗战方面的转变,但并没有彻底转变,尤其是对人民群众的抗日救国运动继续采取压制迫害的政策。 沈钧儒等七人被押到苏州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后,提审过几次,讯问内容与在上海所问差不多,但也有所增加,概括起来,包括下面几点:一,救国会反对政府,甚至有推翻政府的企图;二,主张停止内战,有袒护共产党的嫌疑;三,鼓动工潮;四,提倡人民阵线。他们的答复是:第一,救国会主张救亡图存,团结全国力量,一致抗敌,而且承认中央的领导权,没有任何政治野心和争夺政权的企图。它对政府政策有某些甚至是严厉的批评,这是任何国家国民都有的权利,而且其目的在推动政府抗日,绝不是反对政府,推翻政府。第二,救国会主张集合全国的人力、财力、物力,一致反抗日本帝国主义。国内任何力量,不应该在自相残杀的内战中有一丝一毫的消耗,尤其不愿中央在国内的冲突中,消耗它高度的实力。所谓袒护,显然不符合事实。共产党现在尚有很多武装,也是中国的一部分力量,并且它已一再通电表示愿意在中央的领导下共同抗日。为加强对抗敌人的实力计,自以停止讨伐为宜。这种主张完全是出于民族立场,毫无其他作用。第三,关于鼓动工潮问题,因为日本纱厂里面的中国同胞在罢工后饥寒交迫,救国会捐了一些钱救济,并未煽动罢工。第四,救国会主张的是民族阵线,即是救国联合阵线或人民救国阵线,曾未用过“人民阵线”四字。前者以拯救民族危亡为要旨,是要一致对外的,后者是以工人阶级为中心,含有对内的意义[1]。沙千里说:“每次讯问,问来问去,老是问那一套,如同将一桶水,倒来倒去,还是这么一桶水,倒不出什么新花样来。”[2] 西安事变爆发后,南京政府当局认为:张学良、杨虎城的八项主张的第三项是要求立即释放被捕之爱国领袖,其他几项与救国会的主张复完全相同,而救国会又在事变前二十天曾有电报给张学良,希望他火速坚决要求南京政府援绥抗日,且全救会与西北各界救国联合会等救亡团体关系密切,既然这样,全救会显然是“勾结军人,谋为轨外行动”,因此迁怒于沈钧儒等诸救国领袖。CC首领陈果夫、陈立夫竟要求枪毙“七君子”,以警告张、杨,幸而为冯玉祥所阻止。冯玉祥说:“我们的人被扣在西安的不止七个,而且中间有蒋委员长,这时千万不能动杀机,动了杀机我们的人危险太大。”[3]“杀了沈等,救不了蒋介石,却堵死了与张、杨通声气的余地,此刻千万不可轻率从事,更不宜去轰炸西安,这样会玉石俱焚。”[4]当时南京政府司法部在给苏州江苏高等法院的一封密电说:“李公朴等案情节重大,兹值西安事变,人心浮动,其通电尤复淆乱听闻。仰饬看守所务加派看守,严密戒护,毋得稍涉疏虞。”因此从12月14日起,苏州高等法院看守所顿时紧张起来,门口增加了宪兵和保安队,不仅朋友禁止见面,家属也不许探望。连他们看报都不准许。 西安事变和平解决时,张学良、杨虎城曾与蒋介石、宋子文谈判达成立即释放被捕的上海爱国领袖的协议,并曾提议安排宋庆龄、沈钧儒、章乃器、杜重远在改组后的国民政府行政院中任职。12月25日下午,蒋介石离开西安时,在机场对杨虎城说:“回南京之后,实行(一)停止内战;(二)释放救国会领导人等六项承诺”,并信誓旦旦地表示:“我们答应你们的那些事,我回南京一一都可实现,不然我也不成其为国家民族之领袖。”[5]国民党召开的五届三中全会,发出了释放政治犯,开放言论自由,保护救国运动,聚集人才的讯号。人们均以为沈钧儒等必可无罪释放。 从上年12月4日沈钧儒等人被羁押,到1937年2月4日侦查期满后,延长了两个月,到4月3日又已届满,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是不能再羁押下去了。 4月3日是对“七君子”法定羁押侦查期满的最后一天,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官公然又炮制了一份《起诉书》,罗织成“十大罪状”,即所谓(一)“有意阻挠中央根绝赤祸之国策”;(二)“不承认现政府为有统治权,并欲于现政府外更行组织一政府”;(三)“蔑视政府,故为有利于共产党之宣传”;(四)“提倡人民阵线”,有“国际背景,政治野心”;(五)“抨击宪法”;(六)煽动工潮;(七)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八)与第三国际有关系;(九)“勾结军人,谋为轨外行动”,引发西安事变;(十)罗青曾参加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的团体(按实指组织江苏各界救国联合会),有牵涉章乃器并及沈钧儒、邹韬奋之处。结论是被告等“共同以危害民国为目的,并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系共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之罪”[6],对沈钧儒、王造时、李公朴、沙千里、章乃器、邹韬奋、史良、陶行知,以及罗青、顾留馨、任颂高、张仲勉、陈道弘、陈卓共十四人提起公诉,并通缉陶行知等人。 《起诉书》4月7日在各报刊登出来后,一场救国无罪和“救国有罪”的尖锐激烈斗争,在江苏高等法院内外展开了。 沈钧儒等七人聘请了律师,分别为:沈钧儒的辩护人:张耀曾、秦联奎、李肇甫。王造时的辩护人:江庸、李国珍、刘世芳。李公朴的辩护人:汪有龄、鄂森、陈志皋。沙千里的辩护人:江一平、徐佐良、汪葆楫。章乃器的辩护人:陆鸿仪、吴曾善、张志让。邹韬奋的辩护人:刘崇佑、陈霆锐、孙祖基。史良的辩护人:俞钟骆、俞承修、刘祖望[7]。在聘请辩护律师的同时,他们最后写成1.7万余字的《答辩状》递交法院。 《起诉书》提出之后,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叶楚伧出面,通过杜月笙、钱新之向沈钧儒等被告进行劝降迫降活动,提示只要他们切实保证以后不再从事救国活动,留居京中或出国,即可撤回公诉,或先行交保。沈表示:“三中全会后,政府既宣示上下团结一致对外之主义,本人亦深愿在中央领导下,从事爱国运动。”[8]叶楚伧等以沈钧儒等人仍表示要继续从事爱国运动,以“应照顾到党部威信”[9]为由,主张按《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判处徒刑,随审随判,如沈等不作任何辩护或上诉,即可押送南京反省院;入院后,必须认错并写具悔过书,方准交保释放。但国民党当局担心如果贸然判罪,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将引起社会舆论的谴责,于是指令法院“取‘多调查,少开庭’办法”,以“避免法律上社会上之若干重大麻烦”[10]。 5月23日,叶楚伧在给杜月笙、钱新之的信中,道出了他们策划诱降迫降,将沈钧儒等七人强制送反省院的阴谋:“沈事宣判之日,自当同时谕交反省院,以便一气呵成。至就近交反省院一节,弟意不如在京,因在京出院以后,出国以前,更可多得谈话机会。中央同人颇愿与倾心互谈,一扫过去隔阂,而于其出国之时,归国之时,均可于此时日中重开坦白光明之前途,于公于私均为有益。”他在信中还特别指出:“若虑及途中引起注意,自可避免一般递解之形式,毫无形迹可寻也。”[11]国民党这一花招,遭到沈钧儒等七人的坚决抵制。他们认定个人自由事小,争取救国无罪事大,宁可不出狱,决不丧失立场和有损人格,毅然拒绝进反省院的无理要求。 6月7日,沈钧儒等七名被告和他们的义务辩护人在上海各大报发表《答辩状》。《答辩状》指出:“起诉书认为被告等有共同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主义之嫌疑。然以被告等爱国之行为,而诬为害国;以救亡之呼吁,而指为宣传违反三民主义之主义,实属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摧残法律之尊严,妄断历史之功罪。”要求江苏高等法院,“秉公审理,依法判决,谕知无罪,以雪冤狱,而伸正义”[12]。 同时全救会也发表《为江苏高等法院对沈章诸先生提起公诉的答辩并告全国人民和全体会员》书,呼吁党国领袖、社会硕望、全国同胞及全世界人民,本正义法理,为本案作合法之声援,俾得迅速判决被告无罪,立即无条件释放。平津各界1690余人亦另嘱托律师代拟一答辩书,认定:“惟就起诉书所采取之书证,通体观察,追求真意,苟不断章取义,故意周内,则不特足以证明被告等非以危害民国为目的,且证明其所宣传者,又何曾与三民主义不相容,应无犯罪之可言。”[13] 国民党当局诱降的图谋未能得逞,即决定对“七君子”开庭审理。6月11日,“七君子”案在苏州江苏高等法院由刑事第一法庭正式审理。沈钧儒第一个受审。审问要点摘录如下: 答: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是以各地救国会作单位的,先由各地斟酌地方情形,分别组织各个救国会,再来联合起来,成立该地各界救国联合会,再由各地各界救国联合会派代表组成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譬如上海的各界救国联合会就是它的一个单位。 问:加入救国会有什么手续呢? 答:凡愿意抗日的都可加入,没有什么限制。我们觉得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救国,都有能力救国,所以对于入会的人没有任何手续上的限制。 问:政治纲领里面关于联合各党各派召集救亡会议两点是怎样解释的? 答:集中全国力量共同抗日。 问:所谓联合各党各派是指那些党派呢? 答:并没有指定是那一党那一派。希望全国各党各派,都放弃成见共同联合起来抗敌。当然,凡是中国人,除了汉奸都在内。 问:那末,纲领里面说建立一个统一的抗敌政权是什么意思? 答:这一点请审判长特别注意。起诉书里面曾说,我们主张建立一个统一的抗敌政权是为的对内,不是对外,这是极大的错误。我们从来没有讲过另组织一个政府的话。我们认为国民政府当然是最高的组织。我们是国民政府统治下的人民,如果有另行组织政府的企图,那就是革命,怎样会把自己的文件公开,并且拿去见吴市长呢? 问:所谓各党各派包括那些党派,是否指容共而言? 答:国内所有党派都在内,如像国家主义派、第三党等也是不能否认的政党,共产党当然也在内。说到容共与清共,这只是政策的转变,不是绝对的。按孙中山先生的遗教,“容共”是团结力量的好名词,但清共以后变成坏名词了。关于救国会的所有文件,只说停止内战,从未说过“容共”二字。 问:你赞成共产主义吗? 答:赞成不赞成共产主义,这是很滑稽的。我请审判长注意这一点,就是,我们从不谈所谓主义。起诉书竟指被告等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的主义,不知检察官何所依据?如果一定要说被告等宣传什么主义的话,那末,我们的主义就是抗日主义,就是救国主义。 问:抗日救国不是共产党的口号吗? 答:共产党吃饭,我们也吃饭,难道共产党抗日,我们就不能抗日吗?审判长的话,被告不能明白。 问:那末你同意共产党抗日统一的口号了? 答:我想抗日求统一,当然是人人所同意的。如果因为共产党说要抗日,我们就须要说“不抗日”;共产党说统一,我们就须要说“不统一”,这一种的说法,是被告所不懂得的。 问:你们反对政府剿共么? 答:这不是这样简单说法的。我们最反对的是日本要来与我们合作防共;关于剿共,我们没有说过。不过政府剿共十年,政府与人民很苦,我们不能不关心。至于说我们巴结共产党,我们的脑子里想也想不出来。 问:你知道你们被共产党利用么? 答:假使共产党利用我抗日,我甘愿被他们利用;并且不论谁都可以利用我抗日,我都甘愿被他们为抗日而利用。把不登记认为就是秘密的,我们拿宣言去见吴市长又怎么解释呢?救国会是没有丝毫秘密性质的 沈钧儒审问完毕,依次对章乃器、王造时、李公朴、邹韬奋、沙千里、史良以及顾留馨、任颂高、罗青进行了审问。审问详略虽有所不同,所提问题则大体一样,没有超过审问沈钧儒所涉及的范围。 整个审问一直延续到下午7时。江苏高等法院没有得到任何可以对被告定罪的口供和依据,决定于第二天再审。为了打乱国民党在第二天结审,随审随判罪,强制送反省院的部署,沈钧儒等人决定先发制人,按照《刑事诉讼法》条文规定,写具《声请回避状》。回避状以合议庭推事“已具成见,不能虚衷听诉,而将专采起诉书所举不利于被告之主张以为诉讼资料,断难求得合法公允之审判”为由[15],向法庭递状,要求主审的审判长和推事全体回避。全体律师也拒绝参与审理,实行“罢席”。因此第二天下午开庭时,律师席上空无一人。法院无可奈何,审判长不得不宣布停止诉讼程序,改期再审,审判因此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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