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第一节 渔业概况 |
释义 | 第一节 渔业概况二十世纪的四、五十年代,渔业已是澳门四大经济作业之一,也是有数百年历史的老行业。早期本澳的渔业发达,是因为澳门地处珠江口西南,面临南海,港湾便于船只停泊,周围濒海地区的海产资源丰富,渔民出海作业甚为方便,故渔业得以有利地发展。 八十年代前期是澳门渔业的黄金时代,全澳渔业生产量逐年攀升。据前澳葡政府统计资料显示:一九八○年本澳渔获有六千六百四十二吨,一九八一年有七千五百四十二吨,一九八二年的渔获比一九八○年增加百分之二十,一九八五年又创高峰,同时期的渔获市价也上升了百分之三十,那时的渔业发展可说是盛极一时。但从一九八六年开始,情况便有所改变,虽然近海作业渔船的渔获与前相比相差幅度不大,但深海作业渔船的渔获则大为减少。平均每日在澳门交卸的渔获不足十吨,其中绝大部份是近海渔船捞捕的;同时,虾艇的收获量也甚不理想。因此,一九八八年后,本澳虾艇很多改作拖艇作业,以维持生计。但由于澳门缺乏渔类市场,渔获无法加工处理,渔民唯有在澳门以外地区卸售大部份渔获,致使本澳居民日常所需的鱼类,九成要从外地(主要是国内或香港)输入。 此后,渔业渐走下坡,至一九九四年,在本澳卸下的渔获数量全年祇有一千九百三十吨,仅佔本地消耗量的百分之十九点五五,显示了捕渔业已大不如前。据前澳葡政府资料显示,在八十年代末期,本澳渔船总数约为八百多艘。双拖八十艘、单拖十九艘、虾艇五百六十三艘,掺罾六艘、延绳钓五艘、网艇一百零三艘、罟仔艇二十六艘、其他艇类五艘,其中虾艇佔数近百分之七十。至于完全在澳门交卸渔获的船只,一九八九年有三百四十二艘,一九九○年有二百五十七艘,一九九一年有二百七十七艘,一九九三年则有二百零一艘,一九九三年较之一九八九年减少了百分之四十一。 近年因为虾艇产量大减,渔民开始放弃虾艇而改建网艇、深水拖船或浅水双拖等船只继续经营,因此,自一九八八年后,这些船的数量比例有所上升。不过,渔民在转换深水拖船作业等问题上,仍存有不少困难,主要是近年整个渔业都在不景气中。鱼虾向来是本澳居民副食品中的一个重要部份,然而,渔业前景却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而蒙上阴影。例如,现时内港码头虽然很多,但是专门供给渔船所使用的码头不多;这些渔船无论是卸下渔获物,还是补给船上物资,都要借用其他的码头,借用码头通常要付出一定的费用,而且上落也很不方便,因此,很多渔获都改在外地交卸。部份虾艇改为拖船作业后,渔获由虾只变为海鱼,这些海鱼因在本澳缺乏适当场地起卸加工,大部份也都运往香港出售。另外也有渔民把部份渔获在内地售卖,以补充各项生产物资。因而,每艘船带回澳门的渔获约减少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 到远洋深海作业的渔船,一般马力均在六百至九百匹之间;在近海作业捕鱼的船只最大马力仅二百匹,最小是几十匹马力,体积为廿公尺左右,远洋捕鱼的大船则在三十公尺以上。本澳渔船的作业区域,如属于近海捕捞的,多集中在珠江口及广东沿海一带;深海作业者,则前往福建沿海、台湾海峡、北部湾及越南沿海地区甚至南海深水区域。近海作业一般是十日以下为“一水” ,深海作业最少要两三个月,或四五个月为一水。通常一艘渔船由一家人经营,有的渔船也僱有数名伙计。据政府资料显示,截至一九八八年渔船员工分布情况如下:员工总数为五千一百零七人,男性家庭员工有二千四百四十八人,女性家庭员工有一千八百四十九人,本澳男性雇员有一百四十六人,本澳女性雇员有二人,外地男性雇员有六百五十一人,外地女性雇员十一人,每艘渔船平均有六至八个人作业,其中有一个属于雇员。至于渔船工人的工资,每个月的基本底薪为千余元,另在每水渔获物的利润中,每人可取百分之七的利润作为花红。换言之,船工每月的薪金至少近三千元或以上。部份渔船船主较喜欢雇用内地的工人,因为他们祇是计算出海的日子来支取薪酬,且无须分取渔获所得的利润。近几年来,由于内地不断将捕鱼区域扩大,港澳渔民可以按照生产需要,到达较深的海域捕鱼;虽然海产捕获量减少,但渔获有价,故本澳的渔民收入仍可保持过往水平。 渔民认为本澳发展渔业,除了要有渔船停泊的专用码头外,还需要建立一个鱼类市场。因为海鱼加工比虾只加工繁複得多:首先要将海鱼分类,将同类的鱼种集中在一起,再按大小分别加工,需要有较大面积的加工场所和大量人力,那不是一般鱼栏的能力所能负担的。所以澳门渔业必须在各方面得到政府的帮助,才能有进一步的发展。 偷运人蛇 七十年代末期,由于渔业日走下坡,经营困难,不少渔民开源节流以维持生计。当时适逢香 港政府在指定期限内,特赦境内已有之非法居民,因此引起国内大量居民趁机偷渡往港或来澳门,有些是先来澳门再转往香港。偷渡人潮使用的方法层出不穷,令海关边检人员防不胜防,当中以使用渔船作为偷渡工具的为多。当时部份渔民有感渔业经营日益困难,乾脆将渔船转售给偷渡集团,收回一百几十万,上岸谋生去也。有的把船售卖以后,还替偷渡集团驾驶渔船,参与偷运人蛇的不法活动;也有个别渔民自己干起偷运人蛇(俗称“屈蛇”)的勾当,混水摸鱼。 大规模的偷运人蛇,不是一般渔民可以经营的,那是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所为。个别渔民做的是小规模生意,每次祇偷载十个八个蛇客而已。当年每个蛇客的偷渡费由港币七百元至二万元不等,视乎路程远近和风险高低而定。个别用作偷渡的渔船,因为不是常做“屈蛇”生意,他们祇是趁着海关的巡查风声不紧时通知早已联络好的蛇客落船,趁着出海捕鱼之便,顺便干一回勾当。他们的船只并不需要改装设备,祇需将其中一个船舱腾空,便可安置人蛇在内匿藏,把他们偷运到目的地。以澳门偷渡往香港为例,渔船通常在午夜时分启航,沿着港澳的捕鱼水域,先做正常的捕鱼工作,就算遇上巡逻的海关人员,由于他们是真正做着捕捞工作,也没有心虚而开船逃跑,所以大多数能够瞒天过海。直到天色发亮,而渔获也有多少数量时,便将船驶往香港的渔船停泊区,或驶往一些偏僻的海滩,趁机将人蛇带上岸;然后通知人蛇的家属到预约的地点,一手收钱,一手放人,这宗交易便算结束。 有些运气不好的渔民若在偷运人蛇的时候,给警方发现逮捕了,他们的船只会被充公;另外还得接受判刑的处分,所以真正操此不法勾当的渔民不是很多。随着偷渡热潮的过去,此类非法活动也自动销声匿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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