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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学务纲要
释义

学务纲要

教学文献。不分卷。清末管学大臣张之洞、张百熙、荣庆等人奉敕而撰。与《奏定学堂章程折》同时进呈,也是“癸卯学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刊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撰者事迹参见“《顺天府志》”条)
《纲要》共五十六条,虽吸收了某些“西学”方法,对
旧的“中学”体系作了若干改革,但仍带有浓重的封建色彩。第一条是“全国学堂总要”,规定了“京外大小文武各学堂均应钦遵谕旨,以端正趋向,造就通才为宗旨,正合三代学校选举德行道艺四者并重之意。”目的是培养学贯中西的人才。但无论是家庭蒙养教育还是大学教育,均以忠孝为本,以礼法为训俗之方,以练习艺能为致用治世之具。
在实施教育过程中,规定了详细的条目,完备的课程和严格的纪律,并强调说:“京外官绅兴办各种学堂,无论官设公设私设,俱应按照现定各项学堂章程课目切实奉行,不得私改课程。”要求学生在中学堂毕业之前就已读过《孝经》、《四书》、《易》、《书》、《诗》、《左传》及《礼记》、《周礼》、《仪礼》节本,并能通其大义。在私学堂中,规定不得专习政治法律;戒袭用外国无谓名词,以存国文、端士风;并在私学堂禁私习兵操,学生不准妄干国政;外国教员不准讲宗教;各学堂斥退之学生,不准投考其他学堂,学生未毕业不得另就他事等。
在积极方面,提出了“宜首先急办师范学堂”,认为造就教师是当务之急,突出了教育与中国发展的关系,指出“学堂所重不仅在教员,尤在有管理学堂之人”。而且强调外国教员宜定权限,须受学堂总办监督节制,也强调了教育研究的作用,第五条是“各省办理学堂员绅宜先派出洋考察”,若边省不能多派官绅出洋,亟宜广购江楚等省已经译刊之教育学、学校管理法、教育行政法、学校卫生学、师范讲义、学务报,教育丛书等,使从事学务之人考究研求。
此外,还呼吁绅富广设小学,各省应建立实业学堂;具体教学中,应使“经学课程简要,并不妨碍西学”,“学堂不得废弃中国之辞,以便读古来经籍”。在具体的专业和课程安排方面,提出在小学堂勿兼习洋文,而中学堂以上各学堂必须勤习洋文,在邮电铁路矿务等学堂中添设普通学科。对于西学则重在学西文,西艺,不可违反中国礼法,妄谈民权自由,男女平等等。在教育管理体制上,应专设总理学务大臣,其属官分为六处:专门处、普通处、实业处、审订处、游学处、会计处。各省则设学务处。最后,《纲要》指出“应准随时修改”,可以变通损益,这就为日后教育改革提供了依据。
由于《奏定学堂章程》是中国第一个在全国正式实施的学制文件,所以,《学务纲要》的教育宗旨,教学要义等对清末民初的学校教育产生了巨大影响。
版本有:湖北学务处本;楚江编译官书局本。今收入朱有𤩽《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一九八七年版;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一九六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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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4: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