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天人交相胜 |
释义 | 天人交相胜大凡入形器者,皆有能有不能。天,有形之大者也;人,动物之尤者也。天之能,人固不能也;人之能,天亦有所不能也。故余曰:天与人交相胜尔。其说曰:天之道在生植,其用在强弱;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阳而阜生,阴而肃杀;水火伤物,木坚金利;壮而武健,老而耗眊;气雄相君,力雄相长:天之能也。阳而艺树,阴而揪敛,防害用濡,禁焚用光;斩材窾坚,液矿硎铓;义制强讦,礼分长幼;右贤尚功,建极闲邪:人之能也。 人之能胜乎天者,法也。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天下之人,蹈道必赏,违之必罚。当其赏,虽三族之贵,万钟之禄,处之咸曰宜。何也?为善而然也。当其罚,虽族属之夷,刀锯之惨,处之咸曰宜。何也?为恶而然也。故其人曰:“天何预乃人事耶?唯告虔报本,肆类授时之礼,曰天而已矣。福兮可以善取,祸兮可以恶召,奚预乎天耶?”法小驰则是非驳,赏不必尽善,罚不必尽恶。或贤而尊显,时以不肖参焉;或过而僇辱,时以不辜参焉。故其人曰:“彼宜然而信然,理也;彼不当然而固然,岂理耶?天也。福或可以诈取,而祸亦可以苟免。”人道驳,故天命之说亦驳焉。法大弛,则是非易位,赏恒在佞,而罚恒在直,义不足以制其强,刑不足以胜其非,人之能胜天之具尽丧矣。夫实已丧而名徒存,彼昧者方挈挈,然提无实之名,欲抗乎言天者,斯数穷矣。故曰:天之所能者,生万物也;人之所能者,治万物也。法大行,则其人曰:“天何预人耶?我蹈道而已。”法大驰,则其人曰:“道竟何为耶?任人而已。”法小驰,则天人之论驳焉。今人以一己之穷通,而欲质天之有无,惑矣!余曰:天恒执其所能以临乎下,非有预乎治乱云尔?人恒执其所能以仰乎天,非有预乎寒暑云尔?生乎治者,人道明,咸知其所自,故德与怨不归乎天。生乎乱者,人道昧,不可知,故由人者举归乎天。非天预乎人尔。 唐·刘禹锡《天论》上(《全唐文》卷六○七) 大凡入乎数者,由小而推大必合,由人而推天亦合。以理揆之,万物一贯也。今夫人之有头目耳鼻齿毛颐口,百骸之粹美者也,然而其本在乎肾肠心腹。天之有三光悬寓,万象之神明者也,然而其本在乎山川五行。浊为清母,重为轻始。两位既仪,还相为庸,嘘为雨露,噫为风雷,乘气而生,群分汇从,植类曰生,动类曰虫。倮虫之长,为知最大,能执人理,与天交胜,用天之利,立人之纪。纪纲或坏,复归其始。 唐·刘禹锡《天论》下(《全唐文》卷六○七) 【评】此为刘禹锡关于天人关系的著名命题。他认为天与人各有特殊的作用、机能及规律,都有胜过对方的“能”,已初步认识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区别与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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