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史记·循吏列传第五十九》 - 太史公曰: |
释义 | 《史记·循吏列传第五十九》 -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1]。文武不备[2],良民惧然身修者[3],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4],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孙叔敖者[5],楚之处士也[6]。虞丘相进之于楚庄王[7],以自代也。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8]。 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 市令言之相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不定[9]。”相曰:“如此几何顷乎?”市令曰:“三月顷。”相曰:“罢,吾今令之复矣。”后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币,以为轻。今市令来言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之不定’。臣请遂令复如故。”王许之,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 楚民俗好庳车[10],王以为庳车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数下[11],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高车[12],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梱[13]。乘车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数下车。”王许之。居半岁,民悉自高其车[14]。 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侮,知非己之罪也。 子产者[15],郑之列大夫也[16]。郑昭君之时,以所爱徐挚为相,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大宫子期言之君[17],以子产为相。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18]。二年,市不豫贾[19]。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20]。五年,士无尺籍[21],丧期不令而治。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22],老人儿啼[23],曰:“子产去我死乎! 民将安归[24]?”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25]。以高弟为鲁相[26]。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27]。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28]。 客有遗相鱼者[29],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30],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31],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32],燔其机[33],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34]”?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35]。坚直廉正,无所阿避[36]。行县[37],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38]。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39],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40]。”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41]。”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42]。过听杀人[43],自拘当死[44]。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45],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 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46]。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47]。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48]。 字数:1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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