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初级教育 |
释义 | 初级教育初级教育是现代教育的基础。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30年4月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的宣言指出:“全国有百分之八十以上不识字的民众和大多数没有受教育机会的儿童是推行训政和建设的障碍,也就是推进民族文化的大阻力。”[1]朱家骅(1931年12月至1932年10月任教育部长)认为:“在任何国家,如欲谋教育普及,必须推广小学教育使成义务教育。”[2]30年代初,国民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法令规章,推动初等教育的发展。1932年10月,教育部颁布《幼稚园课程标准》,规定幼稚园招收4—6岁的幼儿,接受音乐、故事、儿歌、游戏、常识等方面的简单教育,以促进儿童快乐、健康发展。这一《标准》初步确立了幼稚教育制度的法律依据。1932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小学法》。次年3月,教育部依据此法令颁布《小学规程》,初等教育发展步入轨道。 《小学法》规定,小学为施行国民义务教育的场所,小学教育的目标为:“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以发展儿童之身心,培养国民之道德基础,及生活所必需之基本知识技能。”[3]《小学规程》规定,“小学分二级,前四年为初级小学,得单独设立;后二年为高级小学,须与初级小学合并设立”[4],初级小学实行义务教育。《规程》明确小学教育八项训练标准:(一)培养儿童健康体格,(二)陶冶儿童良好品格,(三)发展儿童审美兴趣,(四)增进儿童生活技能,(五)训练儿童劳动习惯,(六)启发儿童科学思想,(七)培养儿童互助团体之精神,(八)养成儿童爱国爱群之观念[5]。为保证儿童能得到国家民族思想的基本教育,《规程》确定:“非中华民国之人民或其所组织之团体,不得在中华民国领土内设立教育中国儿童之小学。”[6] 由于社会残破,民生凋敝,民国时期儿童失学现象极为普遍。《小学法》和《小学规程》特别强调,除六年制完全小学外,各地还可设立简易小学及短期小学,进行速成教育。简易小学招收不能入初级小学之学龄儿童,修业三年,不收学费。短期小学分一年制和二年制两种,不收学费,书籍用品由学校供给,招收8—16岁的年长失学儿童,每班每日授课3—4学时。年授课时间不少于540学时。学校进行基本用字和常识的教育,要求能掌握1400字的读写。在人口稀少、地方贫瘠,无法设立学校的地区还可设立巡回教学班。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使更多儿童接受到最基本的教育。1931年—1936年六年间,全国儿童就学率由22.16%递增到31.09%,学生人数增加56.4%[7]。 早在1922年颁发的壬戌学制中,就规定小学实行四年制义务教育,但当时仅为一纸空文。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规定:“已达学龄之儿童,应一律受义务教育,其详以法律定之。”[8]1932年6月,教育部颁发《第一期实施义务教育办法大纲》,规定1932年8月至1935年7月为第一期,在此期内,各地应设义务教育试验区,大力推行义务教育,实行强迫入学,入学儿童总数至少应达当地失学儿童的十分之一。第一期开始后,由于经费、师资、校舍、观念等原因,收效不大。 义务教育的停滞不前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关注。1935年5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遵照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标本兼治”等决议案,制定《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等文件,具体推出推进义务教育的时间表,决定自1935年起,在10年左右时间内,分三期完成四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第一期自1935年8月至1940年7月,全国学龄儿童除入普通小学者外,应要求进一年制短期小学学习,使80%以上学龄儿童受到一年以上义务教育。第二期自1940年8月至1944年7月,开办两年制短期小学,保证80%以上儿童享受两年义务教育。第三期自1944年8月开始,最终完成四年制义务教育期限[9]。8月,教育部成立“全国义务教育委员会”,具体负责义务教育推进工作。 经费问题是制约义务教育正常开展的最大障碍。国民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央义务教育经费支配及拨付办法》、《各省市义务教育经费经管办法大纲》等条例,详细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和补充办法,确定专款专用的原则。即由省、市自筹和中央补充相结合,省市县新增教育税收,省应提30%,特别市应提50%,作义务及成年补习经费;中央补助义务教育及成年补习教育经费,每年至少应占总金额45%。据统计,1935年至1937年的3年间,中央财政的补助额分别为290万元、438万元、636万元[10]。另外,为解决师资短缺问题,教育部还于1936年颁布《训练义务教育师资办法》,规定由教育部定期举办义务教育干部人员培训班,训练各省市义务教育人才。 30年代,传统私塾小学在农村地区仍占很大比重。1935年,全国私塾达110,144家,学生1,878,351人[11],几乎达全国学生总数的十分之一。为此,教育部要求各地应着力改良私塾,各私塾课目一律依照短期小学或普通小学课程开设,不得擅定课程,私塾办理优良者可改为短期小学。1937年6月,教育部颁布《改良私塾办法》,要求私塾塾师应文理清通,常识丰富,塾舍应宽敞,并有学生运动空地,采用教育部审定之教科书[12]。然而,这些规定在实际执行时是很难到位的。据统计,塾师中受过师范教育的仅占塾师总数的8.55%[13],教学质量仍难真正得到保证。 小学课程设置是初级教育的另一个重点,教育部对此也几经斟酌变更。1928年2月教育部颁布的《小学暂行条例》中规定初级小学科目为:三民主义、公民、国语、算术、历史、地理、卫生、自然、乐歌、党童子军、图画、手工等,高级小学加设职业科目。这一课目叠床架屋,意识形态色彩浓厚。1929年2月,教育部颁布《小学课程暂行标准》,简化、合并了一些科目,简化后的课目主要有党义、国语、社会、自然、算术、工作、美术、体育、音乐等。1932年10月,教育部根据各地试行的结果,正式颁布《小学课程标准》,确定小学开设课目为:公民训练、卫生、体育、国语、社会、自然、算术、劳作、美术、音乐等。1936年7月,教育部对此再作调整,进一步将课目简化为公民训练、国语、常识、算术、工作、唱游。经过数次调整、简化,小学课程设置逐渐与小学生身心发展水平较为符合,在民国时代被长期沿用。 在确定课程同时,教育负责部门还采取措施,改变教材零乱的状况。国民政府成立前,各学校均为自由选用教材,各类教材充斥书坊,良莠不齐。1928年,国民政府通令全国各小学必须采用经过审定的教材,并查封了一批质量和政治上被认为有问题的教科书[14]。同时,当时的教育主管机关大学院要求各地小学一律用语体文教学,不准采用文言教科书。1930年,教育部通令全国小学禁止采用文言教科书,除国文可兼用文言语体外,其他各科一律用语体文编辑。1933年4月,教育部决定分期编订统一的教科书,由教育部聘请专家编写或委托国内著名小学代编,至1936年,完成编订的有国语、算术、社会、自然等科。部编教材的推出,统一了教材标准,提高了教材质量,对促进小学教学质量提高有一定意义。显然,教材中也包含着国民党意识形态的宣传。 教育主管部门对初等教育给予较多重视,30年代初、中期,初等教育在所有教育门类中发展速度是最快的。从数量上看,1929年全国小学生只有880多万人,1931年度即增至1172万人,1936年则达1836万多人,八年时间人数翻了一番多[15]。另据统计,1935年全国学龄儿童共49,022,202人,接受义务教育数为10,834,844人,占22.1%左右,上海、山西、威海、青岛等省、市比例更高,达半数或半数以上,上海高达68%,山西接近70%[16]。就教育经费言,1930年全国小学教育经费为5758万元,1936年达11972万元,增长了一倍强[17]。经过多方整顿,教育质量也有了一定的提高。 应该指出,虽然30年代小学教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问题也还是很突出的。整个30年代,全国有一半以上儿童仍未取得接受最基本教育的权利。虽然教育部宣称要逐步完成四年制义务教育,但实际进展十分缓慢。据在全国居前列位置的江苏省统计,1931年该省有学龄儿童518万余人,实际入学者仅133万余人,仅占总数的26%[18]。另据统计,1930年广东全省共有失学儿童320多万名,全省完成义务教育,年需经费1亿多元,而同年度全省教育经费总计只有1799万元,倾全省财政所入也不过7000多万元,远远不敷所需[19]。中国教育落后的状况仍没有根本的改变。1936年,教育经费虽然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创纪录的4.8%,但同年儿童入学率只有23.42%,失学儿童仍达76.58%[20],普及小学义务教育终究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美好许诺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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