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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事实与有效性:法和民主的法治国家的商谈理论》
释义

《事实与有效性:法和民主的法治国家的商谈理论》

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Habermas,Jürgen1929—)阐述法哲学的重要著作。1992年,由德国莱因河畔法兰克福的苏尔坎普(Suhrkamp)出版社出版。除了附录的三篇论文外,共分为九章,近700页。这部著作包含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的第一个成熟的法哲学,因此它的出版格外引人注目。
这部著作可以说是哈贝马斯四十年理论探索的产物。哈贝马斯在《公众的结构转换》(1962)、《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问题》(1973)、《政治短论集》(1990)等著作中一再探讨的法—国家理论的诸概念、命题、论点在这部著作中清晰可见。哈贝马斯在这部著作中还用大量篇幅来与各派理论对话、交锋,这里既包括了他同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古典法哲学和以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的现代法哲学的深入对话,也包括了他同哲学解释学、系统论、分析哲学、语言理论、实用主义、社会心理理论等的广泛交流。在这种对话、交流中,哈贝马斯充分吸收了民主的法治国家理论的古典内涵和现代意蕴。此外,这部著作构成了哈贝马斯庞大的交往理论体系的重要部分。哈贝马斯自本世纪80年代初创建交往理论以来,其理论体系一直在发展和完善中,从纯哲学领域向社会哲学、伦理学等领域不断延伸。这部著作无疑是交往理论向法哲学的伸展,它是从交往理论的角度来建构法哲学的,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原则与商谈原则、交往原则密不可分。因此,这部著作开启了法学理论研究的新思路,超越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思维方式。
在第一章“法律是事实和有效性之间的社会中介范畴”中,哈贝马斯从其社会理论的角度阐释了“法”这一概念的功能。法学理论在其社会理论体系中的地位是社会整合理论。现代社会不仅是通过价值、规范和相互理解来整合的,而且也是通过系统即市场和权力来整合的所有三个源泉:团结、金钱和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法是社会整合的必要中介。在第二章“社会学的法律构想与哲学的正义性构想”中,哈贝马斯首先研究了现代法律祛除魔咒的优缺点,然后探讨了纯哲学式的正义理论的难题,并在此基础上展现了一个双层视角:内在地看,法律系统必须严肃对待和重建其规范性内容;外在地看,法律系统应视为社会现实的组成部分。忽视法律是经验的行为系统,哲学式概念就是空洞的,但是仅仅从一个外在的客观化的视角来看待法社会学,法社会学就是盲目的。在第三和第四章“论法的重建”中,哈贝马斯全面地阐释了法的系统和法治国家的原则。在第五章“法律的不确定性与判决的合理性”中,哈贝马斯揭示了法律适用方面事实和有效性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具体说就是法律保障原则与作出恰当决定的要求之间的冲突。第六章“司法机构与立法:论宪法裁决的作用及其合法性”,首先阐释了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的瓦解,接着对宪法判例之方法上的自明性进行了批判性考察,最后研究了宪法裁决在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和程序主义的政治观中的地位。在第七章“商谈政治:民主的操作概念”和第八章“公民社会和政治公开性”中,哈贝马斯将上述展开的民主的法治国家的商谈理论构想同社会科学中的民主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了。而在第九章“法律范式”中,哈贝马斯全面地讨论了三个法律范式:自由主义的、社会(福利)国家的和程序主义的范式。哈贝马斯认为,20世纪西方实现了从形式法律范式(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向社会国家范式的过渡。及至本世纪末,社会国家范式已陷入危机,在此背景下,哈贝马斯认为,程序主义范式可能是恰当的模式。程序主义范式是在更高的反思阶段对自由主义范式和社会国家范式的继续。程序主义范式的核心观念是:一个怀疑的、变动的、清醒的、信息灵通的社会是自由的守护神。这种程序主义范式在哈贝马斯看来能够满足对复杂社会的描述,它使得自由、平等的法律主体的自我构造的原初观念再次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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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6: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