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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中日共同防敌诸军事协定签订
释义

中日共同防敌诸军事协定签订

1917年十月革命爆发后,沙俄帝国覆亡,新生的苏维埃俄国尚须巩固。日本乘机在东亚扩张其势力,企图占据东三省北部与西伯利亚,利用中日结盟而控制中国。中日共同防敌的若干军事协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日本外务省的一份内部文件勾画出日本推动日、中结盟的真实目的。这份名为《日中同盟缔结之意义》的文件说,对华政策之要谛是以同盟的形式确立两国关系,无须顾忌列国及中国产生的疑虑,公开推行日本对华政策:“根据日中同盟,帝国将取得绝大利益,即在军事上以协同作战为理由,可在中国领土内之必要方面,自由出动帝国的军队,而且在军事上当然以相互支援之名义,参与编练中国军队;尤为重要的是有利于我控制掌握军火制造的原料。在政治上,基于同盟关系,积极参与其内政,以便于从各方面扶植帝国的政治势力。在经济上,以同盟协作之名,开发其丰富的资源,努力开拓市场,以利于帝国经济的发展。”①所谓德、奥东侵的危险,就成了日本将“同盟”强加于中国的借口。
早在1917年11月间, 日本军方就向中国方面的人员渲染德国东侵的危险,暗示要加强中日军事合作。
1918年2月1日,田中义一致电坂西利八郎,表示日本陆军参谋部已在研究中日军事同盟问题,但在中方未有肯定的表示前出示是危险的,必须尽快诱使冯国璋、王士珍等主动提出中日军事同盟问题,“万一由我方建议而冯、王不同意时,极有损我国的体面。”②坂西则复电表示已经在和参战督办段祺瑞、陆军总长段芝贵制定大体计划。
1918年2月5日,日本陆军参谋次长田中义一专门到驻日使馆面见章宗祥,称德国、俄国在东亚活动,中、日两国负有维持东亚和平之责;听说德国已有阴谋一面从西伯利亚入侵东方,一面鼓动甘肃新疆回教徒闹事等,因此,“从军事上著想,两国国防实非迅谋共同行动不可”③。章向北京外交部报告了田中的游说。
与此同时,日本军事顾问青木宣纯、坂西利八郎等连续向冯国璋、王士珍游说,称中俄边境情况紧急,中日两国应共同干涉等,强调中日军事合作的重要性。冯国璋以中国境内由中国自行处理,境外可与日本共同处理答复青木。外交部也明确致电章宗祥,将此项意见向日本外相本野提出非正式声明。本野表示:“既共同防敌,非先去疑忌,恐无实效。将来军事上将实行布置,何处归何国军队防护,应由两国军事当局详细协定。”如果中国境内自行处理,境外与日本共同,“是已有疑忌日本之意”,“深望中国当局放开胸襟”,“勿事游移”。本野还假惺惺地说,自己倡议中日提携是为东方大局起见,与数年前日俄协约时联俄压迫中国的情形不同:“非中、日联合不足以制俄、德。前日本对中国不能谓无野心,现在可誓言其无。”④
2月26日,田中义一又向章宗祥提出两条办法:“一、先由两国外交当局结共同行动之协约,其余军事布置由两国军事当局再商。二、先由军事当局商定军事布置,外交当局但予认可,俟时机再订。”⑤田中还指出,第二办法敏捷且能杜第三国猜疑。
同日,坂西利八郎还面见了段祺瑞。段表示,我所担任的互相协作的军事行动一经开始,事实上不致对日军予以任何不便。例如贵国军队对西伯利亚作战而使用北满乃理之当然,在外交上应无任何障碍云云。
3月2日,北京国务院及外交部致电章宗样,拟采用第二办法,即“由两国军事当局各委专员共同规划,所有关于共同防御一切动作及应预行研究各端,统由两国委员先行接洽进行”⑥。北京政府此举,主要是为避免缔约形式,外免第三国之猜疑,内杜反对派之藉口。同时外交部致电章表示:“日政府之诚意,政府深能体会;但人民屡受痛苦,难免发生疑虑。最好日本此时实行表示亲善,将山东问题及东三省悬案从速和平解决,使政府有以昭示人民,一致亲善。”“中俄接壤,关系密切,非至必要时,万不轻于用兵。”⑦
8日,本野约章宗祥谈话,提出因日、英同盟,中日共同防敌有对英国事先说明的义务,如无外交文书,颇难接洽,要先定明外交上之手续。交换文件用书信式或条约式。本野还向章宗祥提出文件的措词:“一、中国政府及日政府,因德国势力侵润极东地域内和平及安宁被侵迫时,为适应其情势起见,协同考量应行之处置。二、依前项所述,经两国政府合议后,因实行应行决定之事项,凡两国陆海军应行协力之方法及其条件,由两国当局官宪协定之。该当局官宪对于相互利害问题,应互相详慎诚实随时协议。”⑧3月11日,北京政府电示章宗祥,决定采用书信式,由日方以英文稿或法文稿来函,中方作答,条文词义必须明确,有效期限必须局限于欧战期间。北京政府本拟采取第二办法,但日本方面提出先换文,无疑是变通采取第一方法。北京政府在这样的细节问题上也不得不步步妥协。
12日,章提议由中国先提共同防敌文件,13日,本野就中国方面的意见提出,换文不必提有效期间,因为“如商定之初,先主张时间,显有限于时期限于事件暂为共同之意,与两国永久握手之本意不符”⑨。他还反对在北京换文,坚持在东京。并指责中国迟迟不交换换文为无诚意。
17日,北京政府外交部答复:“此次共同防敌,乃一时的,若措词稍一不慎,竟成类似永久之攻守同盟条件,则责任实异常重大,尤须审慎。”“后来华境内日兵一律撤退各节,仍望另函交换声明。”几经磋商,双方终于在3月25日交换了共同防敌公文。
是日,中国公使章宗祥致函日本外务大臣本野一郎“提议”:“一、中国政府及日本国政府,因敌国实力之日见蔓延于俄国境内,其结果将使远东全局之和平及安宁受侵迫之危险,为适应此项情势及实行两国参加此次战争之义务,不能不及早协同考量应行之处置。二、依前项所述,经两国政府合议后,因实行决定之事,凡两国陆海军对于此次共同防敌战略之范围应行协力之方法及其条件,由两国当局官宪协定之,该当局官宪,对于相互利害问题互相慎重诚实随时协议,并由两国政府核定,俟时机实行。”⑩
日方本野一郎则复函表示“全然同意”、“欣快”。
同日,双方还约定,该公文之有效期间,应由军事当局商定。因共同防敌之日本军队在中国境内者,俟战事终了后应一律由中国境内撤退。
军事协定的具体条款,由双方各自委派的军事委员进行磋商。中国方面由靳雲鹏担任陆军军事协商委员长,委员有童焕文、曲同丰、田书年、刘嗣荣、江寿祺、丁锦、刘崇杰、张济元、陈鸿逵、秦华;沈寿堃担任海军军事协商委员长、委员吴振南、陈恩涛、吴光宗。日本方面由斋藤季治郎任陆军军事协约委员长,委员宇桓一成、佐本庄繁、川崎吉五郎、山田健三;吉田增次郎担任海军军事协商委员长,委员伊集院俊、桦山可也。
拟议中的中日军事协定极大地损害中国主权,遭到全国人民的反对。3月22日,《京津泰晤士报》透露换文内容,4月,有关中日秘密谈判的消息揭载于中外报端。4月29日,浙江省议会致电总统及国务院:“日本秘密条件,非常严酷,如果属实,亡国惨祸,即在目前。请速严行拒绝,以保主权而安民心。”(11)4月下旬,全国商会联合会在天津召开年会,四川、安徽代表提出要求政府公布中日交涉情形的议案,故会议当即议决举代表卞荫昌、王文典、殷尔彝、周国钧赴京请求申诉。5月1日,该会又电请北京政府,要求拒绝与日本订约。同时,江苏省教育会致电北京政府表示:“教育人员负责指导国民之责,佥谓缄秘反滋口实,不如宣布,可免误会。……并请慎重交涉,以固主权。”(12)6日,河南省议会表示:“中、日协约,报纸宣传如果属实,国将不国。真相如何,务祈明白宣示,以释群疑。”(13)
5月4日、5日,留日学生召开大会,认为此次交涉,比二十一条更甚,决定全体留日学生罢课归国,唤起国内舆论一致反对。据统计,罢课学生占留日学生的96%。至于归国学生人数,日本警视厅的调查有1 207人,而中国方面的统计,3 548名学生中,归国者有2 506人。他们组成“救国团”,在天津、北京、上海等地发起请愿活动,开展反帝爱国宣传。
旅沪国会议员121人也致电日本驻华公使林权助表示,不经国会同意的条约国人决不承认,并揭露日本:“以严酷条件,冀握我主权,昧两国唇齿之谊,开东亚祸乱之源。”(14)西南方面,伍廷芳、陆荣廷、唐绍仪等通电反对签订中日密约。
然而,日方却不断向中方施加压力,催促从速订约。4月17日,中国外交总长陆徵祥与斋藤讨论条款。斋藤表示日本方面急于从速订立协定的愿望。陆则表示条文尚待讨论明白,如准备期间与共同作战期间之事项,应在文字上分别明了。对于公布协定一事,斋藤则提出,“无论何国,凡关于军事之协定,断无公布之理。如为免误会起见,不妨彼此商定一范围,将条款内容大概宣布。” (15)5月11日, 日本参赞芳泽谦吉会晤北京外交总长陆徵祥,要求中国方面设法禁止上海法租界内秘密印刷反对中日军事协定的《一发危机半条血路生死存亡问题》一书,再次催促从速订约。
在日方的压力之下,北京政府不顾全国各界的反对,于5月16日同日本签订了《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5月19日签订了《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后于9月6日议定《关于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实施上必要之详细协定》七条。陆军防敌协定计十二条,其中第一条称:“中、日两国陆军,因敌国实力之日见蔓延于俄国境内,其结果将使远东全局之和平及安宁,受侵迫之危险,为适应此项情势,及实行两国参加此次战争之义务起见,取共同防敌之行动。”第三条要求:“凡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中国地方官吏对于该区域内之日本军队,须尽力协助,使不生军事上之窒碍。”第七条则具体规定了直接作战上之军事机关彼此互相派遣职员,彼此共谋陆、海运输,通信,作战建设如行军铁路、电信、电话等,两国互相供应共同防敌所须之兵器、军需品及其原材料,互派军事技术人员,互换军事地图及情报,协定共用之军事暗号等(16)。海军协定九条,条款内容与陆军相似。
协议的签订,在全国引起更大规模的反对浪潮。全国商会联合会于5月18日召开会议讨论,表示全国商人誓不承认。并决定:电请冯国璋万勿盖印;通电各国表示全国商人否认此条约之理由;以否认之理由通电日本商会;通电全国各机关团体请一致反对。19日,留日归国学生致电各界:“日人藉口共同出兵,向我政府订定密约,条件之酷,早腾遐迩,政府实被迫而忍辱签字;国民当奋起以图存。……现正联合各界,誓死反对,俾政府得藉口民意,打消条约。”(17)5月21日,北京大学、高等师范学校、政法大学、高等工业学校四个学校的学生两千余人,前往总统府要求宣布条文废止协定。天津、上海、福州等地,都爆发学生请愿运动。
签约后,各界还纷纷要求公布密约。驻美国公使顾维钧、驻英公使施肇基等也要求将协定内容转告英、法、美,以免中国陷于外交孤立。
迫于外界压力及各方猜疑,5月22日,北京政府外交部电令章宗祥与日本协商宣布中日协定的时间。章会晤了日本外交部后藤,商议同时公布东京换文及协定。日方的答复是:“互换文件,日政府已决定本月三十日午后宣布,应请中政府于同一范围内同时宣布。”至于军事协定,则称“事关军事行动,日本向无公布先例,日英同盟等亦有军事协定,均未宣布,是以万难同意,即中国政府亦望守密为是”(18)。
5月29日,中日两国互换照会,30日,同时公布共同防敌换文。但对协定内容,以事涉军事机密为由,秘而未宣。
协定的签订为日本的侵华活动蒙上了合法的外衣。1918年8月,日本借口对俄国出兵,先后侵入中国哈尔滨、博克图、满洲里、齐齐哈尔等地,据中方探报,日本军队1.2万人,6 000驻哈,3 000驻博克图,3 000驻满洲里。10月间,日本调查员成田哲夫等九人在新疆塔城、伊犁、喀什一带调查,欲调日本军队入新疆。新疆督军杨增新不得不向北京政府表示“如果日人有因协防俄、德问题,经向我国政府提议调遣日兵来驻新疆之举,务乞严词拒绝,无令得逞”(19)。这些,都是中日军事协定带来的严重后果。
中日军事协定是为对德奥作战而签订的,战争结束后理应废止。但日方却蓄意延宕。巴黎对德和约签字后,这项协议更无存在的理由。1920年9月17日,日本内阁就军事协定决定:“一、军事协定之废止,不由帝国出面提议,而俟中国方面提议,予以承诺之。如有必要,则以经中日两国合议后废止之形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由小幡公使先作秘密交涉。二、目前成为悬案之北满驻军一事,与军事协定无关,须另行解决。但须使中国方面了解,在军事协定即将废止的情势下,从现状来论,日本驻军北满之重要。”(20)
在北京政府保证其驻军北满的特权后,日本于1921年1月27日同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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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1: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