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中国输出入货品过境越南的交涉 |
释义 | 中国输出入货品过境越南的交涉抗战爆发前,中国在欧洲(主要是德国)所购军火及其他货物,便有不少部分由海路运至越南北部的港口城市海防,然后经滇越铁路(昆明-蒙自-河口-海防)运入内地;中国输出往海外的货物,包括运往美国和德国、苏联的货物,也有相当部分需假道越南。法国一般允予中方货物过境运输,且免征过境税。当时中国也有经由缅甸仰光的假道运输,不仅路线长,且被征收较高的过境税。抗战爆发后,中国沿海大部分口岸因遭战火或被日军占领,经由越南的过境运输更显重要。法国政府处在中方合法、合理的要求与日本的外交及军事压力之间,对中国过境运输军事物资和其他货物时禁时放,成为战时中、法间的重大交涉之一。 1937年8月初,国民政府特使孔祥熙访问巴黎期间,便向法国当局提出,希望法方如以往一样,允准中国过境运货。法方当时就担心战事爆发后,运送军用品将涉及中立问题,引起与日本的纠纷。同年8月25日、9月5日,日本两度宣布封锁中国沿海,当时中国除了自德国有大批军火输入外,又开始从苏联获得军事装备,而国外输入军火货价之偿付,主要通过输出农矿产品,因而中方更关注法国政府在越南过境运输问题上的态度。 1937年10月17日,法国政府决定,禁止中国方面假道越南运送军火,法方并以担心越南的交通设施遭日本轰炸为理由,答复中方的质询,建议中方改运香港,然后运往内地。当时中国驻法大使馆曾照会法国外交部,指出:“中国抵抗违约及不法之侵略,实为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及条约之神圣,法国亦素来重视盟约、非战公约、九国公约之义务,现继续供给军火,实为抵抗成功之要素。”照会并历引中法滇越铁路合同和中越专条有关条款,证明中国假道运输军火为成约所规定,并符合当年国联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因此希望法国政府重加考虑中方假道越南问题[1]。经交涉后,法方在不改变禁运决议的前提下,勉强同意中方在途中之货物通过越南,但希望中方慎密处事,勿致泄漏。 此后,法国政局一度动荡不定。1938年1月中旬,以肖唐(Camiile Chautemps)为总理的新内阁成立后,仍然执行前政府的禁止军火假道越南的决议,当时在巴黎进行交涉的顾维钧、李石曾都感到:“法政府慑于日方威焰,对于禁运军火事,不易挽回。”[2]而国民政府交通部长张嘉璈于1月赴河内,与越南总督、东京省行政长官等进行交涉,法越当局把实施禁运的责任归于中方办事人员未能保密,要求中方尽快把此前到达越南的余货尽快转运香港,以免日本的抗议[3]。3月中旬,勃鲁姆(Leon Blum)组成了新的政府,但不到一个月不得不辞职。4月份由达拉第(Daladier)任总理的新内阁成立后,法国政坛大体上稳定下来,中方加紧了有关的交涉。直至同年7月,法国殖民部长孟戴尔(Geoger Mandel)向国民政府特使孙科承诺:运输军械,可经过安南,经过虽多误会,将来可设法补救[4]。待到1938年11月杨杰抵法国谈判后,法方再次作出承诺,中方一度认为“假道事全妥”[5]。1939年1月初,法方表示在越境内代运货物当无问题,凡到海防之援华物资,即可视作法国货物,运至大笼后交付中方。但中方另外所希望的将援华物资在马赛交法方包办海运,为法方所拒绝[6]。 待到日军攻占武汉和广州之后,日本政府开始加大对法方的压力,指责法方违背以往的承诺,使越南成为向中国输入武器和其他军事物资的主要通道,要求法方切实禁止[7]。驻河内的日本总领事甚至向法越当局提出,要求对假道越南运输的中国货物进行检查。法方一方面向日方解释说,除了1937年7月15日以前向法国的订货,自1937年10月之后,已经停止中国假道越南运输军事物资;另一方面拒绝日方在越南行使货物检查权,称在法国主权管辖的土地上,不能允准外国有这一检查权[8]。1938年12月1日,顾维钧照会法国外交部,要求法方修改1937年10月的禁运令。12月24日,法方复照顾维钧,允准中方于1937年10月之前所订购之军事物资,假道越南运往中国;至于民用物资之假道运输,则不加限制[9]。这样,中方对于假道越南的运输问题的担忧,有所缓解,并试图通过进一步的交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1939年2月初日本攻占海南岛,这引起了法国政府的不满和不安。中国大使顾维钧又向法方提出,对日本最简单的报复行动是撤销对中国军用物资假道越南运输的限制。法方也认为,日本在占领海南岛问题上的食言,使法国在中国假道越南运输军事物资问题上有理由采取自由行动。于是,法国政府决定,重新解释1937年10月法国内阁通过的禁运令的范围,即不再按1935年9月法国政府发布的禁止出口武器弹药和军用物资法令所附之清单,而是以范围较小的1925年《日内瓦公约》第一章所列之清单为依据[10]。这就对中国所运物资的限制就要小得多,法越当局一度对包括火炮在内的各种假道运输货物一律放行。 当时,滇越铁路每月运货量约12000吨,而1939年下半年在海防待运往中国国内的积压货物为30万吨。中方曾采取若干措施,以冀提高运量,如商请法越当局增购车辆及机车,利用自海防至云南边境的富良江水道、至镇南关的公路等,但是滇越铁路仍是主要的运输手段。为了能从根本上解决假道越南的运输能力问题,提高货运量,中国方面还积极与法越当局接洽海防自由港建设事宜。早在一年前的1938年1月,国民政府交通部长张嘉璈在河内就向越南总督府秘书长和东京省行政长官提出过有关建议,法方当时以需要经过立法程序以及考虑投资收益,没有接受。欧洲战争爆发后,假道越南运输日益困难,中方遂重提海防自由港建议。待到1939年11月底,张嘉璈向法国大使戈思默面交节略,主要内容为:海防辟作自由港;中国政府与川滇铁路公司得在自由港埠区域内建置公事房、堆栈,与改装打包设备及加工厂;滇越铁路在自由港埠区域内应予中国以一切设备便利,凡中国政府之物资出入,须完全自由,不受一切限制;川滇铁路公司于自由港埠之开辟,如得法国政府之同意,可酌量投资;中法两政府应会同组织一委员会,讨论节略所提各点[11]。但是法方在假道运输问题上的立场更消极,所以没有接受中方关于辟海防为自由港的建议。 1939年9月初欧洲战争爆发后,中国经由越南的过境运输遇到了更大的麻烦。法越当局根据巴黎颁布的战时措施,不准中国方面经由越南运送军火、汽车、汽油,禁止所有已在途中的这类货物进入越南,并限期清理中国在越之相关进出口货物。经中方交涉后,法越方面暂时允准汽油、汽车通过,但对一般货物入口仍实行开箱检查。当时法国与德国处于交战地位;与苏联虽然没有交战,但由于苏芬战争、苏德条约等问题的存在,法苏政治关系冷淡。这样,中国经越南的进出口运输,不仅有来自日本的干扰,还有着德国和苏联的复杂因素。在进口货物上,法越当局的禁运令,尤其是针对中国购自德国的货物,即以1939年9月3日法国对德宣战之日为界,凡中国所购而暂存于越南待运的德国货物,如能证明货款已在9月3日前付清的,可以准许运出越南,但须在1939年10月25日前清理出境;尚未付款及付款日期在9月3日之后的德国货物,将予以没收。以后,经中方多次交涉,法越当局对于不能提供付款证明的货物,可在中国官方机构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予以放行;并放宽了关于德货付款证书和清理出境期限的规定。对于经越南出口的中国货物,如许多矿产、农产品,在1939年9月3日以前订立买卖契约的,可以通过输出,否则也不许通过。法方表示反对中方向德、苏运销,要求强制收买,这类交涉在当时中、法关系中颇为突出。另外,法方还限制在越南通商的中国商民人数目。只是在进行上述交涉时,法国表示对中国的政策不变[12]。 对于中美借款项下之美国货物内属于所公布为禁运者,法越方面曾准予无限期往中国内运;非中美借款之货物内属于禁运品,如确为中国政府所有,经法越总督许可,亦准无限期内运。法越方面曾提出,自1939年11月1日起对经越南过境的中国货物恢复征收通过税。经过中方的力争,法越方面取消了对中国政府所有之过境货物征收通过税。 与此同时,对法方提出的相关要求,中方尽可能予以满足。1939年10月10日,法越当局向中方提出,希望大量获得中国所产之钨、锑、锡和猪鬃。国民政府外交部认为:“查自抗战军兴,我方物资假道越南,法越政府尚能应我方要求,予我便利,欧战发生后,法国颁布战时法令,对我物资假道亦能于法外设法通融,查核上述要求, 既非苛刻,其最近对我态度,又极重要,似宜允其所请,以示互助之意。”国民政府经济部于10月3日即令资源委员会:对钨、锑、锡、猪鬃等出产,“法国如有需要按价收购,中国自当充分供给”[13]。可见,当时在维持越南假道运输问题上,中方确实受制于法方,有求于法方。 嗣后,又发生了法方要求征用中方在越所储存的矿砂问题。1939年11月至12月初,法越当局扣压了中方4000吨钨砂和3000吨锑矿砂,提出优先购买,并称对于今后到达的矿砂也将同样扣留封存。重庆当局向法国大使戈思默提出交涉,另由顾维钧在巴黎向法方说明:这些矿砂原本是中方经由越南出口,以履行与美、英、苏签订的易货合同,以及为了出口换汇的,对中方极为重要,其中仅有极少的部分是准备运往法国的。法方答复称,除了运往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外,法国将购买余下全部的矿砂。中方再度告知法方,发往苏联的矿砂,苏联当局已向中方保证,将完全用于苏联国内,因此要求法国政府撤销已宣布的先买权。中国政府还把这一纠纷告知美国方面,希望美方劝说法国当局收回成议。 在日方的压力和中方的交涉之间,法方的态度十分暧昧,但总的趋势是加大了对中方的限制。如1940年6月法国与德国停战议和之后,法国对中国矿砂已不再有紧迫需求,也不再担心矿砂辗转流入德国,于是一度解除了对假道运输中国矿砂的禁令。当时中国驻河内总领事许念曾向法越当局商谈过境运输问题时,法方表示至少还有3个月的安全时间,已下令把滇越铁路80%的车皮交中国政府货运。许念曾即提出应尽量利用该段时间,为中方货物过境运输提供便利[14]。然而不久,法越当局便屈服于来自日本方面的压力,重新禁止中国假道越南运输货物。6月20日起所有对华运输均停顿,凡中国货物,不论为官方还是商人所有,均不准经该路运往中国内地。当时中国在越积压待运汽油便有3万余吨,其他物品约6万吨[15]。当时中国政府最高当局对于法国禁运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有如下评估:“安南对我运输一切停止,法国之受倭威胁乃意中事,此或甚于倭寇强占安南攫我于安南一切物资也。”[16]蒋介石甚至谈到:“今后我因国外接济受影响,作战方略或须放弃一切阵地战。”[17]当时,媒体也十分担心越南对华禁运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法越当局允准日方派员在越南各仓库检查有无中国货物。这样,不仅中国积存越南之货物无法起运,而且直接影响了中国与苏联之间的易货合同的履行,包括中国所输出的矿产、茶叶和畜产品,以交换苏联的军械、汽油、飞机等[18]。总之,这一局面是中国方面难以接受的,因而立即向法方作出明确反应。 6月21日,许念曾继续向法越当局交涉,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只是暂停一切运输,以应付日方的压力,请中方放心,并称如果日本对越发动进攻,法国方面必予抵抗[19]。另一方面,6月2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向在重庆的法国驻华大使馆提出了严重抗议。2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宠惠发表声明,指出:根据1930年5月16日达成的《中法规定越南及中国边省关系专约》,“法国允许各种货物通过越南,军械及炮火包括在内,中国政府鉴于法国所负上述之特定义务,自有要求其履行义务及维持越南国际通商路线之权;惟年来中国政府对于军械与军火均未要求通过越南,实已尽可能之范围,体谅友邦处境之困难。不幸日本军阀政府,得步进步,近日竟更乘人之危,对于法国政府,肆为公开及非公开之威胁,逼迫其停止中越间之一切运输。法国政府未能坚决拒绝,中国政府实不能不引为深憾。盖日本之要求,在使法国对于亲善之友邦,施以封锁,此种封锁,无论中法条约上或国际法上,均属毫无理由也。法国既未能毅然拒绝日本之要求,其结果必更鼓励日本军阀破坏远东和平之行为。中国政府于此,自不能不有最大之关切。中国政府确信日本在亚洲或太平洋上任何区域,如有军事侵略行为,无论出以何种方式,无非欲藉其侵略所得,完成其征服中国之根本目的。尤属显然者,日本如侵占越南,其目的将不仅夺取法国属地,势必更取道越南以攻华,故日本如在越南等地有武力侵犯行为,中国政府为维持其生存独立与遂行其一贯之反侵略主义计,不能不因日本之逼迫而采取此种局势下一切必要之自卫措施,特此声明”[20]。6月24日,外交部又一次向法国驻华大使馆表示抗议。但是,中国方面的迭次强烈反应,最终未能阻止法越当局对日本的妥协,中国经越南的国际通道亦彻底中断了。 1940年6月下旬,日本大本营向越南派出了以陆军少将西原一策为首、海军大佐柳泽藏之助为副的禁运监视团,一行数十名人员前往越南,在河内日本总领事馆内设置了所谓“检查本部”,在海防、老开、谅山等地实施检查,以彻底切断滇越铁路运输物资进入中国[21]。监视团入越一个月后,法越当局仍未对货运开禁问题作出任何决定。于是,许念曾总领事直接面见新任越督德古(Jean Decoux),对以下问题进行了交涉:日方仅要求对军用品禁运,而法越当局为何对华停止一切货品的运输,包括中方急需进口的食米、药品、邮政包裹;对中国之货既不准内运,又不准退运,久屯仓库,甚至使租金超过物价;中方存越货品遭越方自行搬去;中方在西贡有大批钞券急需待用,越方既不准中方直接内运,又不准转经马尼拉或仰光运入国内。德古对许念曾的质询虚与委蛇,不置可否[22]。 1940年9月,法越当局与日方达成日军进驻越南的协定后,在日本的压力下,法越当局宣布自10月23日起,扣压在越南的所有中国官、商货物。中国在越货物约有4万吨,多为军用品,约值国币1亿元,合美金600万元[23]。中方又进行了多次交涉。法越当局原拟将所扣之中国官商货品予以拍卖,中国外交部向法国大使戈思默提出强烈抗议,称如果法国政府不予以制止的话,中方将把在中国自由区的法方财产封存作抵。戈思默承诺改采以下原则:1.越南当局照价征用;2.物主就地自由出售;3.不能销售之货物,存入仓库由越方负责保管。至于中方提出的转口要求,戈思默未予承诺[24]。但是,法越当局却仍然拒绝中方自行出售,坚持要对中方之商货强行拍卖,虽经中国领事馆严重抗议交涉亦无果。中方最担心的是这些货物最终遭到日本的劫持,要求法越当局在扣压货物之后,应承担保全之责任,蒋介石就曾明确向戈思默提出:“予认为海防商货之保全问题,系法国之责任问题,法国应该设法保全。”[25]为了尽可能减少损失,中方由西南运输处出面,将大部分来不及内运的官有存越物资转售当地的美商信臣洋行(Far Eastern Trading Corporation),同意由该洋行将无关军用者酌量出售于法方指定之商业机构,但其他可以资敌者绝对不售,要求信臣洋行将凡被法越当局或日方攫夺之物资,向美国政府备案,以待战后清算[26]。一直到1941年4月初,中国驻法大使顾维钧还就制止日方攫夺存海防物资、允准华商出售存货、同意中方将存西贡物资转口他运等事项,数度向法国外交部进行交涉,但均不得要领[27]。待到1941年5月下旬,积存于海防之中国货物几近悉数被日人武力所劫夺,法越政府却无动于衷,在中方交涉时,竟以“日本既用强力,法方亦无可奈何”相推诿[28]。法国外交部则搪塞中方称,已经向日本政府交涉将货物运回,但没有得到日方的答复[29]。由于被截货物名义上已经移转美商,中国的交涉未能引起法方的重视,已在预料之中。至于滞留在海防不准外运的华商行号货物,据越南东京中华商会不完全的统计,就有益昌、国际等20多家的48534件,时值86,553,696法郎[30]。国民政府外交部于6月4日曾向法国大使馆郑重声明:对于滞越官、商货物所遭受之一切损失,中国政府保留要求赔偿及采取适当弥补办法之权。具体而言,就是由驻美使馆出面,要求美国政府抵扣法方在美公款。中方还曾考虑直接扣抵法国在华权益,只是考虑到“我在越侨胞众多,侨产为数可观”,担心法方采取报复手段中方将得不偿失,没有马上采取这一措施[31]。 鉴于法方始则停止对中国货物之运输,继而允许日军利用越南领土及铁路设施攻击中国,为了保证该路调度执行圆满、施行军事措施,中方遂于1940年9月对滇越铁路施行管理权,即命令该公司所有的法籍、越籍职员服从中国政府管理。待到1943年8月1日国民政府对维希政权断交后,同时宣布接收滇越铁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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