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音乐与诗歌的界限 |
释义 | 音乐与诗歌的界限音乐,本质上从下述两个方面表现出自己的特性:一方面它是一种建筑性的艺术,也就是由具有对称性的秩序,规定了比例的、互相吻合的乐音的各种构成部分所组成的艺术;而另一方面则是一种富有诗意的、表现观念的艺术。前者构成形式,后者成为内容。也就是形式上的要素和观念上的要素。作为一种建筑性的形式艺术的音乐,为自己规定的界限是,一首乐曲的各个部分,都要遵循纯音乐的逻辑,按照纯形式上的要素来形成,并要以此为准则。 在音乐的观念性要素方面,只要音乐并不试图越出自己的表现力范围之外,换言之,只要作曲家的富有诗意的思想,能够通过该作品所创造的气氛以及由该气氛所形成的表象的序列,亦即通过该乐曲本身能够得到理解的话,同时,只要在对该乐曲的理解方面没有必要再提出一种与音乐本身并无有机联系的问题,那么,音乐就算尽到了自己的天职。 ——金文达、张前译,摘自野村良雄: 《音乐的内容》,见《音乐译文》1980年第5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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