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请禁妇女裹足折 |
释义 | 请禁妇女裹足折康有为 窃惟汉臣贾谊上“治安策”,谓“大臣以簿书期会为大故,至俗流失,世败坏,则不知怪”,此诚知治乱之体要者也。夫为政之道,本末兼该,而莫大于保民;圣化之隆,纤悉备举,而莫先于正俗①。方今万国交通,政俗互校,稍有失败,辄生讥轻,非复一统闭关之时矣。吾中国蓬荜比户②,蓝缕③相望,加复鸦片熏缠,乞丐接道,外人拍影传笑,讥为野蛮久矣,而最骇笑取辱者,莫如妇女裹足一事,臣窃深耻之。 夫刖足④者,为古肉刑之一;刑者成也,一成不变,后王恐波及无辜,犹为废之⑤,史称其美。女子何罪,而自童幼加以刖刑,终身痛楚,一成不变,此真万国所无,而尤为圣王所不容者也。夫父母抚子,以慈为义,女子体弱,尤宜爱护。乃乳哺甫离,髫发未燥,筋肉未长,骨节未坚,而横絷弱足,严与裹缠,三尺之布,七尺之带,屈指使行,拗骨使折,拳挛蹜蹜⑥,跼地蹐天⑦,童女苦之,旦旦啼哭;或加药水,日夕熏然⑧,窄袜小鞋,夜宿不解,务令屈而不伸,纤而不壮,扶床乃起,倚壁而行。富人苦之,贫家尤甚:亲操井臼,兼持馈浣,下抚弱息,上事病姑,跋往报⑨来,走无停趾,临深登高,日事征行,皆扪足叹嗟,愁眉掩泣,或因登梯而坠命,或因楚病而伤生;若夫水火不时,乱离奔命,扶夫抱子,挟物携衣,绝涧莫逾,高峰难上,乱石阻道,荆棘钩衣,多有缢树而弃生,坠楼而绝命者,不可胜数也。即使治世承平,富家大吉,婢妪盈前,安坐而食,而人伦有礼,疾病不时,仰事俯畜⑩,接亲应友,能无劳苦乎?且劳苦即不足道,而卫生实有所伤,血气不流,气息污秽,足疾易作,上传身体,或流传孙子,奕世[[!B11]]体弱,是皆国民也,羸弱流传,何以为兵乎?试观欧美之人,体直气壮,为其母不裹足,传种易强也;回观吾国之民,尩[[!B12]]弱纤偻,为其母裹足,故传种易弱也。今当举国征兵之世,与万国竞,而留此弱种,尤可忧危矣。 夫父母之仁爱,岂乐施此无道之虐刑于其小儿女哉?徒以恶俗流传,非此不贵,苟不缠足,则良家不娶,妾婢是轻,故宁伤损其一体,而免摈弃其终身,此为一人一家之事,诚有茹苦含辛而无如何者。若圣世怀保小民,一夫之有失,时以为予辜,一物不得所,引以为己罪;而令中国二万万女子,世世永永,婴此刖刑,中国四万万人民,世世永永,传此弱种,于保民非荣,于仁政大伤,皇上能无恻然矜之,惄然[[!B13]]忧之乎! 臣尝考裹足恶俗,未知所自。《史记》利屣[[!B14]],不过尖头;唐人诗歌,尚未咏及;宋世奄被[[!B15]],遂至方今;或谓李后主创之,恐但恶风所扇耳;宋人称只有程颐一家不裹足[[!B16]],则余风可知。古今中外,未有恶俗苦体,非关功令,乃能淹被天下,流传千年,若斯之甚也。其可骇莫甚焉。以国之政法论,则滥无辜之非刑;以家之慈恩论,则伤父母之仁爱;以人之卫生论,则折骨无用之致疾;以兵之竞强论,则弱种展转之谬传;以俗之美观论,则野蛮贻诮于邻国:是可忍也,孰不可忍[[!B17]]! 且国朝龙兴[[!B18]],严禁裹足,故满洲妇女,皆尚天足。凡在国民,同隶覆帱[[!B19]],率土[[!B20]]妇女,尤宜哀矜。且法律宜一,风俗宜同。皇上怜此弱女,拯此无辜,亟宜禁此非刑,改兹恶俗,乞特下明诏,严禁妇女裹足:其已裹者,一律宽解;若有违抗,其夫若子有官不得受封,无官者,其夫亦科锾罚[[!B21]];其十二岁以下幼女,若有裹足者,重罚其父母。如此则风行草偃[[!B22]],恶俗自革:举国弱女,皆能全体;中国传种,渐可致强;外人野蛮之讥,可以销释:其裨圣化,岂为小补!伏维皇上圣鉴。谨奏。 作于1898年 选自《戊戌奏稿》 〔注释〕 ①“贾谊上《治安策》……莫先于正俗”:贾谊(前200—前168),西汉洛阳(今河南洛阳东)人。哲学家、政论家、文学家。汉文帝初年,召为博士,时年二十余。《治安策》为其政论的代表作。康有为引该文时,对《汉书·贾谊传》中的文字略有删改。簿书,案牍文书。期会,例会。流失,与“流泆”同,流荡淫乱之意。此句是说,公卿大臣以案牍文书、例会为当务之急,而对风俗日堕、世道败坏,则不以为怪。康有为以为,就治国之道而言,最紧急的是矫正风俗。 ②蓬荜比户:蓬荜,指编蓬草为门,织荆竹为户,这是贫民的住宅;比户,挨门挨户的意思。 ③蓝缕:即褴褛。衣服破旧。 ④刖(yuè)足:断足之刑。 ⑤后王恐波及无辜,犹为废之:后王指汉文帝。东汉永康元年(公元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因故受刑,他的女儿缇萦上书,自愿充当官婢来赎父罪。据说汉文帝因而废止肉刑。 ⑥拳挛(luán)蹜(sù)蹜:拳,曲的意思。挛,两膝弯曲。蹜蹜,步子小、走得慢的样子。 ⑦跼地蹐天:缩手缩脚,畏首畏尾。 ⑧然:同燃。 ⑨报:同赴。 ⑩仰事俯畜:仰事,这里指孝敬翁姑;俯畜,这里指抚养女儿。 [[!B11]]奕世:奕,重累;奕世,累代。 [[!B12]]尩(wāng):或作“尪”。骨骼弯曲症。 [[!B13]]惄(nì)然:心里难受。 [[!B14]]利屣:舞鞋。 [[!B15]]奄被:与下文“淹被”同。奄有大的意思。奄被,为充塞、流行的意思。 [[!B16]]宋人称程颐一家不裹足:程颐(1033—1107),北宋理学家。对裹足在宋代的情况,学术界有不同看法。康有为此说,不知所据。 [[!B17]]是可忍也,孰不可忍:语本《论语·八佾》。说大夫季氏用64人在庭院中奏乐舞蹈,这是天子才能使用的仪式。季氏连这事都能做出来,还有什么事不可以狠心做出来呢? [[!B18]]龙兴:以龙比喻帝王,是数千年的传统。清廷以龙为国徽。国朝龙兴,是说清廷建立王朝以来。 [[!B19]]帱(dào):同覆;同隶覆帱,是说同属皇帝庇护之下。 [[!B20]]率:循的意思。语本《诗经·小雅·北山》:“率土之滨,莫非王土。”率土,犹今天所说,在全国范围内。 [[!B21]]锾(huán):指金钱。锾罚,罚钱。 [[!B22]]风行草偃:语本《论语·颜渊》。是说风吹草上,风向哪边吹,草向哪边倒。比喻民众服从政府的命令。 〔鉴赏〕 这是康有为在1898年6月间向光绪帝上的奏折。康有为上书的目的,是想通过皇帝的命令,来实现自己的愿望。1883年,康有为在家乡广东南海(今属佛山)创立了不裹足会。参与其事的区谔良是同治进士,做过驻美、西班牙大臣陈兰彬的随员。不久便有许多人来参加。后因康有为外出,远离家乡,此会渐散。这是近代中国首次反对妇女裹足的民间组织,是中国的不裹足运动的嚆矢。其意义在于破除女子对男性的人身依附,有解放妇女的进步作用。 由康有为开创的不裹足运动,到戊戌变法前后,成了维新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1895年,康有为、康广仁去粤再度提倡不裹足运动,创立粤中不裹足会,仿效以前条例,由其两个女儿康同薇、康同璧带头不裹足,现身说法,畅谈天足的好处,从而使“粤风大移”(康同璧:《清末的不缠足会》,《中国妇女》1957年第5期)。1897年4月,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在上海以《时务报》馆名义,登报发起组织不裹足会并制定章程。规定入会女子不得裹足,已裹足的在8岁以后须一律放足。之后,上海、北京、天津、湖南、潮州、福州等地,相继出现不裹足会的组织。据不完全统计,属上海不裹足会系统的会员多达30余万。 按通行说法,裹足起于五代南唐。李后主雅爱风月,令宫女窅娘用帛裹足,翩翩起舞。此种风气到宋时尤盛,经明、清两代的承袭,一直延及近现代。裹足陋俗的盛行不衰,是为了从人格上加强女性对男性的顺从与依附。从一而终、夫为妻纲,是偏重于精神上的压抑;裹足的陋俗主要是肉体的摧残。《镜花缘》第33回中所描写的(林之祥被封为后妃),不难看出其惨无人道的情景:“那黑须宫娥,取了一个矮凳,坐在下面,将白绫从中撕开,先把林之祥右足放在自己膝盖上,用些白矾洒在脚缝内,将五个脚趾紧紧靠在一处,又将脚面用力曲作弯弓一般,即用白绫缠裹。才缠了二层,就有宫娥拿着针线上来密密缝口。一面狠缠,一面密缝。”林之祥身边有四个宫娥看管着,丝毫不能转动。“及至缠完,只觉脚上如炭火烧的一般,阵阵疼痛。”缠裹不是一蹴而就的,“林之祥两只金莲被众宫人今日也缠,明日也缠,并用药水熏洗,未及半月,已将脚面弯曲,折作凹段,十趾俱已腐朽,日日鲜血淋漓。”此即康有为概括的,“严与裹缠,三尺之布,七尺之带,屈指使行,拗骨使折”,“童女苦之,旦旦啼哭;或加药水,日夕熏然”。裹足为男尊女卑秩序的肉体保证,夫为妻纲是造成这一社会现象的根源。清代的《女儿经》中说:“为甚事,缠了足,不因好看如弓曲,恐他轻走出房门,千裹万裹来拘足。”裹足就是要把女性局囿于狭小的闺阁中,不参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主张不裹足,意味着女性从专制统治的摧残下予以解脱,身心得到自由,人格尊严得到维护。这是康有为创立不裹足会的积极作用所在。 在奏折中康有为提出禁裹足的目的是两条:一是保护女性肉体健康成长,二是改革千年流行下来的陋俗。他以为,在当今“万国交通”之时,中国“最骇笑取辱者,莫如妇女裹足一事,臣窃深耻之”。康有为把裹足这一恶俗,提高到有失民族尊严与维护民族危亡的高度来看,裹足是有损于国家形象的陋俗。从进化论的角度看,弱肉强食是一个基本规律,种族与种族、国与国的关系也是如此。欧美人体魄健壮,与母亲身体健康相关;中国人体质孱弱,与母亲裹足后造成的身体不良相关。根治裹足陋俗,才能使百姓与士兵有优良的身体素质,以同健壮伟岸的外国侵略者相抗衡。 康有为力主放足,把女性从形体的禁锢和陋习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是改革社会风俗的创举。风俗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内容广泛且形式多样的行为规范,它表现在人们的物质生活里,又体现在人们的精神思想中。风俗一旦形成传统后,就会成为左右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力量。不裹足会这种风俗改良团体的兴起,是中西文化碰撞与社会演进的产物,西方文明进入神州大地,不仅冲击着经济、政治与军事,而且使传统习俗受到严重的挑战。西方人把裹足、八股、鸦片一起称为中国“三害”。康有为上书皇帝,希望通过禁止裹足的手段,以期对传统习俗的变革,能得到行政权力的支持。 光绪皇帝采纳了康有为的主张,于1898年8月13日发出上谕,令各省督抚劝诱禁止妇女裹足。语气虽不激烈,但由皇帝下令废止这一陋俗,是非同小可的。由于变法的失败,这一上谕并未得到普遍施行。而加入不裹足会的大多是乡绅,对真正劳动妇女来说,影响却未波及。1939年,梁漱溟考察抗日游击区后说:“山西内地妇女裹足,裹到几乎看不见足,至须以爬代步。”(《我的努力与反省》第197页)一个人连直立步行也不可能了,可知裹足浸透了多少女性的血泪。只有真正推翻专制主义统治,才能真正废止裹足的恶习。然而就当时的情况看,康有为所提倡并身体力行的不裹足运动,是我国近代妇女解放运动的先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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