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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罕见的种姓制度
释义

罕见的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印度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不仅在印度教社会中存在,在其他宗教诸如伊斯兰教、基督教、锡克教中也有不同的表现。印度共有多少个种姓难于确说,但一般认为只印度教社会中就有三千多个,若连其他宗教的种姓计算在内,可多达三千二百个以上。再加上有些部落民不断加入印度教,使印度的种姓更加复杂化。种姓制度不仅奴役、残害了广大劳动者,剥夺了他们做人的权利,而且对印度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人民生活等方面仍有很大影响。至今仍是印度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
印度人的“种姓”由出身决定,代代相传,不易更改。一般实行种姓内部通婚。每个种姓有自己固定的职业,种姓之间有高低贵贱之分。宗教信仰受到限制,各种姓有不同的道德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如若违反,轻则受到惩罚,重则被开除种姓,因此种姓彼此间的接触,相互间的交往都受到限制,饮食也有一定的规定,甚至影响到经济状况的好坏。
种姓的发展变化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吠陀时期,被认为是印度历史的最古时期,大多学者认为,这个时期始于公元前2000年代。这个时期最古的文献《梨俱吠陀》里边提到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个不同的瓦尔那(varn),在《梨俱吠陀》的咒语中有几处提到了首陀罗。这些首陀罗叫做奴隶(das),是非雅利安人,不信天神,不祭祀。据《梨俱吠陀》中记载,当时人们从事的职业没有规定,可自由挑选,也可以改变,如婆罗门可以放弃祈祷、主持祭祀等而从事刹帝利的职业。
当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前,在雅利安人社会里已经分阶层了。在《梨俱吠陀》中有4个瓦尔那的记载,但是这个时期任何瓦尔那都有挑选职业的自由。在饮食方面也没有任何规定,不同瓦尔那之间还可以通婚。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的社会地位平等,4个瓦尔那的出身并不重要,即说明种姓还未产生。说明当时只是有以工作为基础的瓦尔那制度。但是到了吠陀后期,由于一些大国的出现,刹帝利的重要性随之增加。宗教仪式开始复杂化,婆罗门的社会地位和威望也随之提高。有些职业开始世代承袭了。这样一来,阶层加强了。职业的世袭化增加了家庭的重要性。婆罗门和刹帝利都吹嘘自己是优秀的,《百道梵书》中提到:“婆罗门依靠刹帝利”,在《爱达罗氏梵书》中也有类似记载,说:“刹帝利比婆罗门优秀”。这就表明4个瓦尔那的地位起了变化,对4个不同的瓦尔那还使用了4个不同的字眼儿,对首陀罗开始有些限制,在《百道梵书》中就有记载,例如“他们不可以像三个高等瓦尔那一样进行祭祀活动。”三个高等瓦尔那之间虽有通婚关系,但是一般认为顺婚好(即男子的瓦尔那比女子的瓦尔那要高)。后来吠舍的地位下降。因为吠舍与奴隶有较多联系,认为吠舍不能保持自己的纯洁性,因此吠舍的社会地位比婆罗门和刹帝利有些降低,婆罗门和刹帝利还可任意向吠舍征税。
吠陀文献中没有出现种姓(jati)一词,但提到了varg的名字,这些varg后来就形成了许多不同种姓,如uggr,sut,chandal,vai-deh等等。Uggr一词在《梨俱吠陀》中意思是指有力气的男子,在《广林奥义书》(Brhadaranyaka-upanisad)中指行政官员,在吠陀后期的文献中被用来指一个种姓。苏德(sut)是指国家的御者,在《广林奥义书》中包格斯和旃陀罗是一起出现的,在《歌者奥义书》里把旃陀罗说成是同猪、狗一样的。包格斯和旃陀罗两者都是非雅利安人。可以看出,到了吠陀后期出现了一些种姓,有些种姓是以职业为基础而形成的,有些则是以人种为基础形成的,或在一些地区居民的基础上形成的。
总之,在梵书时期,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以出身为基础确定自己的等级。首陀罗大多是奴隶,其社会地位比上述三者要低。吠陀时期结束之前,像旃陀罗之类的低级种姓已经有了发展。从事手工业、艺术工作的已经形成了许多副种姓。
吠陀后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即梵书和奥义书时期,大约是从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这个时期婆罗门与刹帝利之间出现了阶级斗争。根据法典记载,这个时期开始由瓦尔那(varn)向种姓(jati)转变。这个时期人们的瓦尔那一般由其出身决定,祭司们完全把自己组织了起来,所以他们的力量增强了。在《法经》中把婆罗门说成是最好的瓦尔那,这种人享有特权,例如他们免缴许多税收,祭司们大大影响了国王,所以婆罗门的地位大大提高。婆罗门为确立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宣传低级瓦尔那的人只有认真遵守自己的职责,下辈子才能投生为高级的瓦尔那人。在《法经》中还写道,“国王应该惩处那些违反瓦尔那规定的人,婆罗门比其他三个瓦尔那都优秀”。在《法经》中还把三个高级瓦尔那说成是再生种姓,他们有权举行再生仪式,把首陀罗说成是一次生种姓,他们无权举行再生仪式。在《法经》中指出了前三个瓦尔那的各自职责:婆罗门——从事研究、主持祭祀、接受施舍;刹帝利——保护所有的人、主持正义、惩罚坏蛋、帮助乞丐、为国征税、准备打仗、在战争中战斗到最后,直到生命结束;吠舍——从事农业、商业、畜牧业和提供借贷。以上这些是对他们的最高要求,但实际情况可能与要求有一定距离。从有的文献得知,婆罗门中有些是医生,有些是车夫,有些是税官,有些是商人,有些是农夫。除此以外,还有垦荒者、占 卜者,狩猎者,政府低级小职员。这就说明,这个时期对职业的挑选不受限制,并无硬行规定。刹帝利的地位和婆罗门几乎相同,但区别在于刹帝利不能成为祭司。在佛教文献中说刹帝利是最优秀的种姓。这可能与佛教和耆那教的创始人佛陀与大雄都出身于刹帝利种姓有关。另外,由于刹帝利的势力强大,刹帝利的社会地位和威望自然很高。不过,在《本生经》故事中了解到,刹帝利人也有从事其他职业的,如制陶、种花、做饭、编织筐篮等。在耆那教文献中,也反映了对婆罗门的不满和反抗。这就说明,在当时社会上,4个瓦尔那的差别增大,已转变成4个种姓了,有了种姓压迫。因此佛陀和大雄都反对以出身决定种姓,他们主张以职业来确定婆罗门和刹帝利的地位,但是他们的努力未获成功。
到这时,种姓区别和不平等现象也反映到法律上。同样一种犯罪,对婆罗门的惩罚最轻,对刹帝利则重一些,对吠舍就更重一些,对首陀罗是最重的。同样的借贷,利息也不同,婆罗门的最小,刹帝利的较多,吠舍更多,首陀罗的是最多的。首陀罗的职责是:为三个高级种姓服务,有节制地生活,每天沐浴,给主人好好干活。他们从事的工作是理发、洗衣服、绘画、木工、铁匠等,工作时必须全心全意。
这样,社会上所以把人分成4等,说是为了把社会上的事办好,便于每个人遵守各自的职责。其实,是为了上层更好地进行统治。
除了这些种姓以外,还有雅利安社会以外的人,在佛教文献中称这种人为低级种姓,其中主要有五种人,即旃陀罗、外朗、尼沙德、勒特迦尔、布格斯。旃陀罗的处境很惨,不允许他们念吠陀,只准居住城外,无权与本种姓以外的人接触,甚至连看他们一眼都被认为是一种罪过。低级种姓中有些是非雅利安人,他们的文化比雅利安人落后,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是体力劳动。这个时期,除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种姓,这些新种姓在吠陀时期就已萌芽。包塔因被认为是低级种姓,是不同种姓通婚所生的孩子,如首陀罗父亲与婆罗门母亲生的孩子叫旃陀罗,吠舍父亲与首陀罗母亲生的孩子叫勒特迦尔,第一个例子叫逆婚,第二个例子叫顺婚。开始时认为顺婚比逆婚好,顺婚生的孩子随父亲的种姓,但后来就不允许了。在这个时期,种姓制度并不像后来那么严格,3个高级种姓的人彼此可以通婚,饮食也没有任何限制。有些人若由于不遵守种姓规定而被开除出种姓,他们通过忏悔,参加一定的仪式后还可以重新恢复原来的种姓。以上是公元前600年到公元前300年的情况。
到了公元3世纪至11世纪,种姓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婆罗门在社会上的地位进一步提高,首陀罗的地位进一步下降。这一时期,种姓制度的情况在各类文献中均有大量记载。各种姓的职业有了严格的分工。为了巩固高级种姓的特殊地位,严禁低级种姓的人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摩奴法论》中明确规定:“低级出身者因贪欲而以高级种姓的职业为生,则国王剥夺其财产,应立即放逐之”。从而固定了各种姓职业的世袭性,保证了高级种姓的特权。婆罗门的影响日益扩大,婆罗门被认为是神与人之间联系的纽带,出现了种种说法,如“违反种姓规定的人会进各种地狱”等。到这时,不只是首陀罗为婆罗门服务,其他种姓的人主要职责也是为婆罗门服务,国王也要对婆罗门尊敬几分。
到了中世纪(11—17世纪),种姓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变化。穆斯林的到来,大大冲击了种姓制度。穆斯林没有种姓歧视一说,他们把平等作为理想。因此,穆斯林国王自然不把种姓歧视放在眼里,有些国王努力宣传伊斯兰教,并扩大其影响,这对印度教是一个大的冲击,向印度教徒收人头税,还采取了一些强制政策,强迫他们改信伊斯兰教,其中以图格鲁克、洛提和奥朗则布所采取的政策尤为突出。但是也有些统治者采取了另一种和善政策,主张印度教徒和穆斯林要一视同仁,都是兄弟,强调消除印度教的种姓歧视,但两种统治者都对消除种姓制度产生了影响。在伊斯兰教的平等观念影响下,不少印度教徒为消除印度教的种姓歧视做了不懈的努力,起了一定积极作用。
穆斯林对迦耶斯特和刹帝利的影响最大,阿克巴首先在印度开办了官办学校,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一起通过波斯语受到教育,对消除种姓歧视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受婆罗门压迫最深的人们影响更大。另一方面,格比尔、纳那格等人也尖锐地批判了婆罗门的“不可接触”和种姓森严的政策,努力消除以种姓为基础的高低贵贱思想。这个时期,通过他们的努力,首陀罗的地位有所改善,获得了一些参加宗教仪式和祈祷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到13世纪初期,在马诃拉施特拉邦出现了首陀罗修道士,如纳摩戴沃、杜迦拉姆等出现了,通过他们的努力,首陀罗获得了一些权利。
总之,这个时期出现两种潮流,一方面是穆斯林统治者和教徒如格比尔、纳那格、纳摩戴沃等人,他们努力消除种姓歧视和“高低贵贱”不平等现象;另一方面,婆罗门及其森严的种姓政策,仍然在起作用。
到了英国人统治时期,由于受到西方教育和西方文明的影响,加之经济的变化,交通运输的发展以及城市化的影响,政治运动、宗教运动的不断开展,种姓制度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起初,英国人不干预种姓制度,但后来也介入了。1850年英国殖民政府采取了措施,制定了废除种姓歧视法,1872年制定了特殊婚姻法,允许不同种姓彼此通婚等等。
当年,圣雄甘地曾经说过:“我想建立一个连穷人也承认是自己国家的国家”“在这个国家里,人们无高低贵贱之分,所有人都可以自由接触”。为了实现这一理想,印度独立之后采取了不少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收获。
(1) 制定有关法律规定。印度独立后,政府为克服种姓歧视做了大量工作。1948年国会曾通过废除种姓制度的议案。后来在宪法中又作了保护低级种姓利益的法律规定,1955年通过了消除种姓歧视的宪法条款,各邦也制定了相应的法案。根据法律规定,低级种姓者有权去公共场所祈祷;有资格去圣河;谁若阻挡或刁难,将依法受到惩处;每个人都有权在村、镇上居住和佩戴各种首饰;有权去公共医院看病、买药;有权上学读书和在校住宿等。同时,还明文规定,他们有权挑选职业,阻拦者将以鼓励种姓歧视论罪,并受6个月监禁或被罚款500卢比。
(2) 发展教育。为了改变低级种姓的状况,在教育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为他们的子女入学提供方便,给予照顾。被录取入学后又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费用,如助学金、学杂费等。因此,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他们的识字率为14.7%(全印度为33.8%),他们中的妇女识字率为6.44%(全印度妇女识字率为22.5%)。尽管从总的来说,他们的文化水平仍然偏低,但毕竟有了很大进步。
(3) 增加就业。照顾他们的就业,为他们提供方便。如中央和邦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中为低级种姓保留一定比例的名额,并且还为低级种姓的人设立高等职业考核培训机构等,通过培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在保留就业绝对数字的同时,还力求提高就业质量,以消除低级种姓的人与其他社会集团间的差距。
(4) 实行支援投资。以1951—1980年为例,在30年中,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民提供了价值2030.3万卢比的物资援助,第6个五年计划中即1980-1985年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民投资960.3万卢比。第6个五年计划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消除贫困。因此,在第6个五年计划中,为发展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经济,在实际纲领中,强调了土地开发、农业生产和畜牧业、饲养业的发展等问题。
(5) 增加福利待遇、改善生活条件。在强调发展经济的同时,政府还注意到增加福利待遇,改善卫生保健设施和居住条件。诸如开办医院、解决用水、建立婴儿和产妇的福利中心以及修路、筑桥发展交通等事业。
(6) 开展宣传活动。政府为了解决不合理的种姓现象,利用电台、电视、电影和刊物进行正面宣传;报纸上对存在的不良现象时有公开揭露;有些地方还通过举办“哈里真节”、“哈里真周”等活动,对人们进行教育,以便尽快消除种姓歧视。
印度的种姓制度已经并且正在发生变化。目前,在印度,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职业。有些新的职业不可能再以种姓来划分,一个人的能力和特长往往显得更加重要。这样,低级种姓获得了提高自己地位的机会,对传统的种姓势力有所冲击。另一方面,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今天金钱的作用更为重要。在城市里,有些富人,不管他们原来属于哪个种姓,这时候他们在某些程度上要比那些贫穷的高级种姓的人更吃得开,受人尊重。(在乡村则不然,低级种姓的人再有钱,高级种姓的人还是歧视他们)。婆罗门的重要性同宗教有关。今天信教的人数在日益减少,若无文化,收入不多,能力又差,人们也不认为他天生的聪明能干。
变化最大的要属贱民。因为有关法律规定,对他们不准歧视,与其他种姓享有同等权利。就业方面,在国家机关及公营企业中为贱民保留一定的职位,如此等等。不过,婆罗门的最高贵的职业——祭司,贱民的最下贱的职业——扫地等,至今仍无变化。不管哪一家结婚,举办婚礼时,没有看到由贱民作祭司的。前边已提到过,几乎没有看到一个婆罗门当佣人给人家打扫厕所,即使现代文明的城市也是如此,广大城镇和农村可想而知。
种姓的内婚制也受到了冲击。印度教的历来传统是实行内部通婚。这在城市里有所变化。由于教育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今天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男女之间可以彼此来往,相互接触,再加上法律的保证。这样,出现了一些自由恋爱或晚婚现象。虽然不多,也是新的可喜现象。这种婚姻有利于消除种姓歧视。例如有的婆罗门女子和刹帝利的男子自由结婚,尽管女方家里坚决反对,最后男女还是结婚成亲了。有的双方种姓不同,虽已结婚,家长并不承认,一年、二年不予理睬,但久而久之,生米已做成熟饭,只好认可同意。这种情况虽不多见,但也说明印度的种姓制度随着文化教育的发展正在变化。当然,这些现象仅出现在城市,表现在一些有文化的青年身上。在广大农村则是另一回事。
对职业的看法也有所变化。种姓制度把职业分为高低贵贱,主要同宗教有关。今天的印度,衡量职业高低不再以宗教思想为基础,而是以金钱、权利等作为标准。这个新尺度对当代新职业更加适用。这样一来,有钱有权的职业被视为最高贵了,因为它实际上决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威望,所以今天的祭司职务在不少人看来,要比一个政府部门工作的职务低了。一个婆罗门,他若放弃祭司的职业而去从事商业,赚了许多钱,那么他的社会威望自然就会提高了。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制鞋匠的职业本来是最低下的,可是,他若开了个很大的鞋厂,赚了很多钱,他也会受人尊重。由此可见,工业化带来了新情况和新的社会价值观念。这个尺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说现在的职业高低的旧观念已经全部解决了,而是说以前认为好的职业现在不一定像以前那样被认为很重要。饮食上的限制也有变化。不同种姓的人们之间彼此来往接触,去旅馆、饭店总不能再问彼此是什么种姓的,等等。另外,政府也号召平等相待,反对歧视,使一些人思想渐渐解放。
另外,印度不少知识分子懂科学,注意食物的营养,有些种姓的人虽不吃肉,也吃大葱大蒜;有些人不吃肉和鱼,但是吃鸡蛋,因为他们知道鸡蛋的营养丰富,就连印度的电台也宣传吃鸡蛋的好处。
印度的种姓观念虽然发生了上述变化,但并不意味着种姓问题已得到了解决。相反,问题还严重存在。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种姓”仍起作用。政府虽然为消除种姓歧视作了一些法律规定,可是许多地方的事实证明,那只是纸上谈兵。一些法律规定农村人并不同意,所以难以贯彻执行,形成“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情况是另一回事”的局面。更有甚者,有些人公开地说,有些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因为它违反了历史传统;也有不少农村人,还不知道什么是法律规定。在城市里,也有人明知故犯,拒不执行。例如在一些学校里,教师知道不应该歧视首陀罗子弟,但还是看不起他们,对他们态度不好。有一些低级种姓,例如首陀罗等,为了上升到高级种姓,向一些高级种姓进行机械模仿(如放弃吃荤,改为吃素)等以求改变自己的地位。总之情况相当复杂,习惯势力的影响很深,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影响了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发展。今天种姓问题仍是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障碍。因此,这个问题迟早非解决不可。但是,何时能彻底解决,恐怕是个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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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8: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