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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第七部分 法律刑罚
释义

第七部分 法律刑罚

膑(bìn)刑 古代酷刑的一种。即剔去“罪人”的膝盖骨。
车裂 古代的酷刑之一。即“磔”(zhé)。将“罪人”的头、四肢分别拴在五辆车上,以五马驾车,同时分驰,撕裂肢体。
苔(chī)刑 古代的一种刑罚。即用荆条或竹板打“罪人”的臀、腿、背等处。隋代定为“五刑”之一。清代沿用。
充军 古代酷刑的一种。把死刑减等的“罪犯”或其他“重犯”押解到边远地方去服役。
刺配 古代酷刑的一种。即在“罪人”面部刺刻标记(即“刺字”),刺明简略事由及发配地,然后押送到边远地方服役或充军,重者终身不释。此刑始于后晋天福年间,后世皆沿用。
剕(fèi)刑 古代“五刑”之一。断足。剕刑,亦称刖(yuè)刑。
宫刑 古代“五刑”之一。残害男性生殖器,破坏妇女生殖机能(另一说将妇女禁闭于宫中)。商、周时即已有此刑罚。最初,只限于用来惩罚“淫罪”,维护旧礼教;后来,也用于对“谋反”、“叛逆”等罪的惩罚。
绞 古代死刑的一种。即用帛或绳索将“罪人”勒死。周代已有绞刑,因其可保留全尸,比起身首分离或肢解的死刑较轻。
立决 清代的一种法律制度。对那些非“情实”“缓决”“可矜”“可疑”之类的死刑案件,不必经“朝审”“秋审”,核定后立即执行的,称为“立决”。分“斩立决”和“绞立决”两种。
连坐 亦称“株连”,因一人犯法而罪及他人。这是封建统治者加强其统治的残酷法律。
囹圄(líng yǔ) 古称牢狱为“囹圄”。相传此称亦始于周。
凌迟 古代酷刑之一。即使“罪人”慢慢死去,备尝痛苦,惨无人道的死刑。唐代最重的刑罚只是斩首,五代才在刑罚外设“凌迟”一条;元、明、清则将凌迟列入律文,俗称“剐(guǎ)刑”,常施于“大逆”“逆伦”的罪人。
灭九族 古代残酷灭族刑罚的一种。“灭”,诛杀,诛灭;“九族”,指从高祖到玄孙的直系血缘亲属及旁系血缘亲属中的从兄弟。从秦汉至明清皆有此刑。
墨刑 古代“五刑”之一。用刀刺刻人面额,再染上墨,作为惩罚的标记。商、周叫“墨刑”,秦、汉称“黥(qíng)”。用以惩治罪行较轻的犯人。
炮烙(páo luò,旧读páo gé) 古代的一种酷刑,亦作“炮格”。
烹(pēng) 古代酷刑之一。即“汤镬(huò)”。
弃市 古代死刑的一种,即在闹市中将“罪人”处死,然后暴尸街头。
秋审 清代对各省候死罪犯的复审制度,为“慎刑”,规定各省须在秋季之前,将平时判处死刑并未立即执行的案件,按其“犯罪”程度,分“情实”、“缓决”、“可矝”、“可疑”四类(后加“留养承祀”类)上报刑部,经刑部会同大理寺等部门集中审核后,奏请皇帝裁决,称为“秋审”。
十恶 封建王朝刑法规定的十种重大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汉代即有“不道”“不敬”等罪名,北齐有“重罪十条”,隋代正式以“十恶”载入法典,沿用至清。
汤镬(tāng huò) 古代残刑之一。即把“罪人”投入沸水锅中煮死。汤,汤水。镬,无足大鼎。
五刑 古代五种酷刑的总称。商、周时“五刑”指“墨刑”“劓(yì)刑”、“剕(fèi)刑”、“宫刑”、“大辟”;隋至清“五刑”则指“笞(chī)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另外,春秋时尚有以甲兵、斧钺(yuè)、刀锯、钻笮(zuó)、鞭扑为“五刑”;汉代则以黥(qíng)、劓、斩趾、枭(xiāo)首为“五刑”。
狱 “狱”本义为准确地判断是非曲直。有诉讼、断狱、案件之意。《说文》:“狱,确也。”《曹刿论战》:“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汉代以前牢狱多称为“圜土”“囹圄”。
斩 古代死刑的一种。斩刑又有“斩首”和“腰斩”之分。《释名·释丧制》:“斫(zhuó)头曰斩斩腰曰腰斩。”此刑始于周,为常用死刑,腰斩比斩首更为残酷,因腰斩不能即死。
杖杀 古代的一种法外酷刑。即用木棒将“罪人”打死。亦作“棰(chuí)杀”。
株连 指一个人犯罪而牵连许多人。
族诛 亦称“灭族”,简称为“族”,古代极其残酷的灭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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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5: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