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淫乐靡靡 |
释义 | 淫乐靡靡自夏商两代王朝建立后,原始社会的社会结构逐渐解体,与氏族部落相适应的社会文化随即发生重要变化。音乐在文化性质上的变化,最为突出的是全民性单一层面的音乐文化出现分化,在原有文化基础上蘖生滋长出的异质音乐文化构成了一种新的音乐文化层面——王室音乐。王室音乐仅为社会上层少数人拥有,其主要社会职能已由与社会经济生产活动和氏族生存相联系转变为满足王室贵族享乐生活的需要和进行神权统治。这种以享乐为主的王室音乐至夏末始便一直在宫廷中持续发展,到商末纣的“淫乐”的出现即是这一发展的直接结果。 商纣的“淫乐”在历史文献中有不少记述。《管子·七臣七主》载: 昔者纣驰猎无穷,鼓乐无厌,瑶台玉𫘪不足处,驰车千驷不足乘,材女乐三千人,钟石丝竹之音不绝。 又《史记·殷本记》载: 帝纣……好酒淫乐,嬖于妇人。爱妲己,妲己之言是从。于是使师涓(应为师延——引者)作新淫声,北里之舞,靡靡之乐。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钜桥之粟。益收狗马奇物,充盈宫室。益广沙丘苑台,多取野兽蜚鸟置其中。慢于鬼神。大聚乐戏于沙丘,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 淫乐的特点是,荒淫放荡,纵情享乐,盛大而无节制。很明显,淫乐已经完全背离了原始社会早期音乐的那种文化承诺,而成为少数人占有和享乐的对象。 同商汤时的乐舞相对照,淫乐在文化属性上的变化是明显的。 汤所用乐舞,如《大》、《桑林》等,形式上与图腾乐舞相联系,内容、用途及职能则是与整个氏族集团情感、愿望和信仰有所关联。商汤时代虽时有放纵于音乐之事发生,但汤对此尚保持有警惕,并制定以相应刑律:“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似,二伯黄径。”(《墨子·非乐》)时至晚商,王室贵族以声色自娱之风日渐兴盛。《尚书·无逸》说自祖甲后在位的殷王生来就安闲逸乐,“生则逸”,“惟耽乐之从”。至商纣,更是“愉于淫乐”(《管子·七臣七主》,“妇女倡优,钟鼓管弦”(刘向《说苑》引《墨子》),终而出现荒淫放荡的“北里之舞,靡靡之乐”。音乐传统的文化属性在淫乐中体现甚微,淫乐既不同于指向渺茫天际的祀神求雨之舞,也不同于回溯旷古魂系先祖的祭祀之乐,而是即时即地“娱以自纵”的享乐之乐。在与自然、社会和个人的联系中,淫乐的位置确实出现了位移,致使其社会文化内涵发生嬗变,最终导致音乐文化上一个新层面在商代的形成。 随着王室音乐的兴起,商宫廷中相应也出现了同为王室音乐服务的三类人。巫觋,属上层统治阶级内部的人,天人交通的沟通者,常主持大型巫乐活动。另两类属中下层乐人:瞽和音乐奴隶。《礼记·明堂位》谓:“瞽宗,殷学也。”郑玄注:“瞽宗,乐师瞽矇之所宗也。古者,有道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所谓瞽宗,原是乐师的宗庙,后逐步演变成为对贵族子弟进行礼乐教育的机构。瞽则是乐师或乐人,其职责是从事音乐活动和音乐教育。商代的音乐奴隶,是专为王室贵族音乐享乐服务的。贵族主人生前,他(她)们以声色歌舞供奉,主人死后,常常成为殉葬的对象。据《殷虚书契前编》所录卜辞记载,商王室中有“女乐”(5.5.7)。 丁山认为此即女乐及钟镈之乐。(参阅丁山《殷周史料考证》)另据考古资料:1950年春河南安阳武官村发掘的商代贵族大墓中,发现有女性骨架二十四具,随葬品中同时有一枚虎纹大石磬和三个小铜戈,属乐器和歌舞道具。据推测,这些女性骨架生前很可能就是墓主的“女乐”。 淫乐产生的社会基础是阶层的分化。尽管享乐之乐从它产生以来就一直未能得到全社会的认同,相反还引起人民的怨恨和诸侯的反叛。然而,社会音乐文化多层发展已经是一种趋势,不可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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