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江苏高等法院更新审理 |
释义 | 江苏高等法院更新审理前述6月12日沈钧儒等声请回避,江苏高等法院审理暂停。当日有记者问高院院长朱树声如何裁定,何时再开庭,朱答称:“现对于沈等各被告声请,如何裁定,正由推事评议中,约一二日可以决定接受与否。如承审推事认为声请理由充分,回避当然不成问题,否则将由另一庭各推事评议决定。至何时开庭,也要回避问题解决后才能决定。”[1]被告家属和辩护律师当即表示,如承审推事肯回避自无问题,否则决向最高法院抗告。朱树声当晚即电京报告,司法行政部复电指示:“此案苏高法院有裁定权,高院如认为无理由,可予驳回;如被告不服,可向最高法院请求裁定。”[2]后江苏高等法院经裁定照准。6月24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前夕,沈钧儒等又向法院提出《声请调查证据状》,除请求调查他们上次开庭时提出的二十多个问题外,另提出十个问题,要求法庭调查证据[3]。 6月25日,江苏高等法院第二次更新审理。由于沈钧儒等被告写了声请回避状,本案改由刑二庭审理。主审为朱宗周,承审推事李岳,陪审推事张泽浦,主科书记管翎飞,检察官仍为翁赞年。上午9时开庭。 这次审判长对各被告讯问的问题,计有一、各救国会之组织;二、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宣言中所谓“联合各党各派”及“建立一个统一的抗敌政权”的意义;三、《团结御侮的几个基本条件与最低要求》一文中所列有容共嫌疑之字句;四、救国会与毛泽东及共产党之关系;六、抨击宪法草案;七、各被告与日商纱厂之罢工有无关系;八、与张学良的关系及与西安事变有无因果;九、《救亡情报》之发行;十、要求释放政治犯之主旨[4]。全日讯问达七小时之久。上午提审沈钧儒、章乃器、王造时、李公朴,下午审讯邹韬奋、沙千里、史良等人。这次审理最后集中于西安事变与被告及全救会的关系问题。 审判长问:“你们要向张学良调查,是什么意思?”沈钧儒说:“我们与西安事变毫无关系,但起诉书硬说我们有重大关系,如贸然判罪,我们是不服的。”[5]张志让律师起立发言说:“张学良所提救国会议,与救国会主张救亡会议性质是否相同,应把双方意见进行比较,有向张学良调查的必要。”[6]问:“你主张建立统一抗敌政权是张学良改组政府的意思吗?”沈答:“救国会所有文件,从未提到改组政府,起诉书硬说我们与张主张相同是错误的。”[7]章乃器说:“在去年十一月间,我们在报上见绥远抗战,所以打电报给张学良,要求出兵援绥,同时也有电报给政府及傅作义,是要求一致出兵。”审判长问:“你们昨日具状请求调查证据是什么根据?”章答:“刚才检察官所说的西安事变是我们勾结而成的,有何根据,所以要请向张学良调查。”[8] 审问邹韬奋时,检察官翁赞年发言:被告刚才说本检察官断章取义,故入人罪,这是不对的。你们给张学良的电报,叫他出兵抗日,他未得中央的命令,怎能抗日?并且他隔绥远很远,事实上也不能抗日,救国会电报在11月中发出,西安事变即于12月中爆发,救国会电报引起西安事变,所以此次虽依据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之规定起诉,但核诸各被告之行为,实有构成《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之可能[9]。邹韬奋回答:“我刚才说断章取义,罗织入罪,是指人民阵线而言,但检察官却牵到张学良的问题,这是牛头不对马嘴。审判长若认为检察官的话是对的,那么请不必再讯问下去了。”审判长频频摇手,制止其发言,但邹韬奋不理,接着说:“被告刚才讲话被检察官驳斥,所以我也有权辩释。”审判长递全救会给张学良电文给邹韬奋看,邹阅毕后又说:“此电内容明白说请他出兵抗日,并非叫他举行兵谏,且全救会时有同样电文给国民政府及傅作义、韩复榘、宋哲元,检察官何以不仔细看看。”检察官又说:“因为你们给张学良电引起事变,而给国民政府及宋、韩、傅电,则并未引起事变。”邹说:“请检察官说明电报中所谓援绥究竟和西安事变有何因果关系。”[10]检察官无言可对。 沙千里说:“给张学良通电,因张为东北人,应出来打日本人;同时有电给国府和傅作义,西安事变是否由此电而起,请问张学良,此电报是为打日本人还是引起内战?”[11] 史良说:“报上只注意致张电,而不注意给政府与傅作义的两电,又何以指张电即为勾结?因为内容是一样的。”“请张援绥电文,词义文句甚明,乃检察官既强指我们勾结工人,复又强指勾结西安,须知工人系受日人压迫而罢工,我们实亦并未勾结西安。检察官亦中国人,何苦坚欲挑拨我们民众与政府间的关系。”又说:“张学良八项主张中有与我们相同的,中国人所受压迫相同,要求相同是自然的道理。”[12] 辩护律师亦请求向张学良进行调查,使全国清楚本案真相[13]。 这时,全体辩护律师二十四人激于义愤一致起立,向检察官表示抗议,要求调查证据,法庭内空气十分紧张。审判长说:“此事要评议后再定。”并声称各辩护人对证据一点,经讯问各被告后再谈。检察官翁赞年则说:“不用传张学良,讯问笔录已够。”[14] 沈钧儒起立发言说:“勾结军人,应用危害民国罪第一条判处死刑,至少应判处无期徒刑,但蒙检察官‘宽容’,却用第六条。起诉书既说‘勾结’,但检察官侦察四月,罪证尚未确定,要请检察官彻底调查证据,我宁愿受国法处分。”[15]检察官哑口无言,不能再重弹老调了。 此时,李公朴又跑到前面说:“请问检察官侦察四月,那样有利被告证据曾加调查?现请检察官另外调查。”[16] 章乃器又发言说:“检察官自己不调查证据,并且阻止审判官调查证据,这是不对的。检察官刚才说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这是对的。但是我们希望代表中华民国的人格来说话,不要叫老百姓丢脸。”[17]王造时、沈钧儒要求再次发言,被审判长制止。 为了要求调查证据,从下午4时到5时,被告及辩护律师同检察官又发生激烈争辩。李文杰在当天的日记上写道:“与检察官大开辩论,庭上空气,至为紧张。”[18] 至下午5时35分,审判长只好宣布暂时退庭评议。6时零5分,审判长、检察官、律师、被告再回到法庭,审判长宣布:“请求调查西安事变,评议结果,决向军委会调集军法会审案卷及事变真相,其他请求应毋庸议”[19],并决定调查完毕后,再定期公审。 7月5日,因沈钧儒等被告自4月5日羁押期满已届三月,江苏高等法院以“证据尚未调查完备,尚有继续羁押之必要”为由[20],将他们的羁押期间再延长两月。 江苏高等法院于休庭后致函军事委员会,调查张学良的案卷。7月6日,军委会的复函如下:“贵院二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五六三五号公函,以受理沈钧儒等危害民国一案,嘱检送张学良劫持长官一案卷宗,以资参证等由。查张学良劫持长官一案内,与沈钧儒有关之供词仅:‘我们一切的人都是爱国的,我们痛切的难过国土年年的失却,汉奸日日的增加,而爱国志士所受的压迫反过于汉奸。事实如,殷汝耕同沈钧儒相比,如何乎?’等数语,相应函请查照为荷。”[21]复函援引张学良这段话,是张于1936年12月31日在军法会审时的供词,这清楚表明,张学良发动西安事变,完全是基于他的一片抗日爱国赤诚,和对沈钧儒等爱国领袖无辜被捕表示深切同情,并无其他。江苏高等法院的审讯实际上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后来并未再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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