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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汉代的律、令、科、比
释义

汉代的律、令、科、比

汉代在法律制度上取法于秦朝而又作了适合于当时政治需要的重要革新,在法律形式上也更是如此。两汉的法律形式以律、令、科、比为主。律,是法律的基本形式。由于它的制定一般比较慎重其事,制定之后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也就经常被运用作审判案件的依据。令,也称诏或诏令,即皇帝的命令。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因而皇帝的命令也具有绝对权威。令,是《汉律》最基本的法律渊源。宣帝刘询的廷尉杜周说他办案“不遵循现成的法律,而专门按照皇上的旨意断案”。如果要在律、令之间找出区别,则一言以蔽之:令可以改变律的规定。令直接来自皇帝,而皇帝“言出法随”、“一言九鼎”。因此,汉令所调整的范围甚为广泛,它可以规定律所没有规定的,也可以规定或改变律所已经作了规定的方面,只要皇帝认为有必要即行下“令”。正因如此,汉令的数量极多,汉武帝时律令共达359章还不算为多。律令繁多,就不得不加以分类整理,编为“令甲”、“令乙”、“令丙”等,以便查阅、引证、运用。科,就是科条或事条,也即法令条文。汉代科的数量繁多。《后汉书·陈宠传》说道:“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这些科条大都是为了弥补律令的不足而作出的专门规定。比,也称决事比,就是比照断案的判例。比的用途在于凡是律所没有明文规定的,比附判罪。这种比附,不仅有当时所依据的判例,而且有儒家经典所戴的经义作准则。汉代著名的“引经决狱”,就是引用经义作为判案的根据的。董仲舒对于汉武帝派遣使者询问疑难案件时,就常常以儒家经义来作解释作比附。后来,董仲舒专门撰写了《春秋决事比》232事,更加助长了引经判案定罪的风气。至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一项,就达到13 472事。由于比附为罪,特别是以儒家经义比附为罪,可以置法律于不顾,任意按照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去“论心定罪”,所以比的应用范围就十分广泛。如上所述,汉律按形式分,主要有律、令、科、比几种。每一种内包括的篇目皆不少,除《傍章》、《越宫律》、 《朝律》篇目失传外,见于史籍关于律的部分有《尉律》、《酎金律》、《上计律》、《钱律》、《左宫律》、《大乐律》、《田律》、《田租税律》、《尚方律》等等;令的部分除按甲、乙、丙等分类外,还有不少专门的令,例如:《功令》、《金布令》、《宫卫令》、《秩禄令》、《品令》、《祠令》、《祀令》、《斋令》、《狱令》、《箠令》、《水令》、 《养老令》、《缗钱令》等等;科的部分,如《首匿之科》、《逃亡之科》、《宁告之科》等都是;比的部分大体上也可分为《决事比》、《死罪大事比》、《辞讼比》等九种。令、科、比,它们的具体规定如何,现在已无法详细考证。

东汉的狱吏与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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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0: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