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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日本对东北经济的统制与掠夺
释义

日本对东北经济的统制与掠夺

日本帝国主义在策划建立伪满洲国后,便开始公开的、有计划的、大规模的进行对我国东北的掠夺和控制活动。为了把东北变成它扩大侵略的战略基地,输出资本、倾销商品、掠夺资源的重要场所,从一开始便着手拟定殖民地经济政策。1931年12月8日,关东军制定《满蒙开发方策案》,明确了开发满蒙,以利日本经济发展;运用行政手段实行国家统制的基本方针。为达此目的,1933年3月1日,由关东军策划制定的《满洲经济建设纲要》,以伪满洲国的名义予以公布。它提出伪满经济的“国家统制”政策[1]。所谓统制,实际上就是日本帝国主义用暴力强制维持其既得的经济权益,把伪满经济完全置于关东军的武力控制之下,实行所谓国家垄断,使伪满经济为其侵略战争服务。为此,1934年6月28日,伪满政府又发表《对一般企业的声明》,提出对国防上的重要产业、公共公益事业和一般产业的基础产业要实行特别统制,同时提出划分统制与非统制企业的界限,初步确定伪满经济的统制形式、范围和内容。“所谓国防重要产业或公共公益性重要产业,几乎全部由特殊会社或准特殊会社经营,置于强大的国家权力统制之下。”[2]这种统制形式并在1937年5月发布的《重要产业统制法》中予以确立。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是从运营机制上完善日本对伪满经济统制体制的一种特殊经济实体,又是构成伪满产业的核心力量,是日本利用伪政权干预经济的一种垄断资本主义的统治方式。它采取的是一业一会社方式,控制了这些会社的投资和经营,实际上就是控制了整个伪满经济。正是在这种经济统制方针下,日本有计划有步骤地垄断和控制了东北金融、交通运输、工矿企业、农业等经济命脉。
(一)设立伪中央银行,控制金融
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东北的金融侵略由来已久。早在1899年,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就在营口设立支行,1909年日本的朝鲜银行也开始在安东设立支行。到1931年,日本在东北的银行,总行、支行、办事处共有58家,名义资本3.1亿元,实缴资本1.3亿元[3]。此外,还有俄国的道胜银行,英国的汇丰银行,美国的花旗银行,法国的中法实业银行等。东北的外资银行中,日本投资最多,占72%强,其他国家只占28%[4]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为了操纵东北的经济命脉,自然要首先夺取中国的主要金融机构。9月19日,关东军于一天内在沈阳占领了东三省官银号和中国、交通、边业三银行,在长春占领了吉林永衡官银号和东三省银号、边业银行等的分支机构。21日,占领吉林省城永衡官银号,11月19日占领齐齐哈尔黑龙江省官银号。在东三省官银号、吉林永衡官银号、黑龙江省官银号和边业银行等所谓四行号抢去的金银和财产,据1932年7月1日伪满中央银行所编的合并四行号的总借贷对照表,计有证券一千六百余万元,金、银四百一十万元,财产项目二千余万元,现金三千余万元,合计约为七千余万元[5]。而对我国东北金融机关的抢劫远远超过这个数目。
日本帝国主义吞并四行号、垄断金融、控制国民经济后,便积极筹划设立伪满中央银行。1932年3月15日,在关东军的策划下,召开了伪满中央银行筹备会议,关东军统治部长兼伪满总务长官驹井德三宣布,合并各官银号和边业银行,成立伪中央银行。6月11日,伪满颁布《满洲中央银行法》、《满洲中央银行组织办法》。6月15日伪满中央银行成立,7月1日伪满中央银行总行、分支行共一百二十八个单位同时正式开业,原有的四行号被撤销。总裁为荣厚(原吉林省财政厅长),副总裁日人山成乔六掌握全权,各课课长及分支行经理,多半由日本的朝鲜、正金两行和满铁的人员充任。
伪满中央银行是伪满洲国的“国家银行”,是依附于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银行,是完全受控于关东军翼下的为日本资本输出和掠夺东北资源服务的工具。它按照日本银行的模式进行货币、信用管理,它发行的货币,从本位、币值,到汇率都是按照“日满货币一体化”进行,实际上是日本银行在华的特种分支机构。
伪满中央银行一开张,首项业务是统一东北货币,即用伪满钞票取代当时流通的一切通货。伪满币采用银本位,定纯银23.91公分为1元,但不铸硬币,只发行不兑现的纸币。1935年1月,伪满币因与银元产生差价,币值动荡,而放弃银值。同年11月,在“日满货币一元化”的原则下,伪满币以1∶1固定比价依附于日元。伪满币初发行时为15,187万元,到1935年底发行额达19894万元,四年间增长了31%。而到1937年底发行额又增到32,991万元,比初发行额增加了117%[6]。由此造成物价日趋上涨,人民收入下降。
其次,利用收回原有货币,肆意盘剥人民。通过强制贬值原货币和限期兑换的办法,极力压低原货币和伪满币的兑价。奉天票五六十元才能兑换1元。尤其官帖比价定得更低,吉林官帖500吊兑换1元。当时,吉林官帖的流通额是103.1亿吊,仅此一项,东北人民即被盘剥伪满币八百多万元[7]。伪满中央银行用了三年多的时间,完成了所谓的币制统一,到1935年8月收回原货币13821万元,回收率达到97.2%[8],便停止兑换;余下的近四百万元原货币,多半在僻居乡间的农民手里,他们在无形中又遭到一次劫夺。
伪满中央银行实行货币统一的同时,还通过金融统制,强占四行号的附属企业,并兼并、改组东北原有的行庄。从1933年11月9日公布《银行法》起,到1934年12月末止,对原有行庄进行“整顿”,提出申请的有169家,但批准并发给营业执照的只有88家[9]。1935年10月5日,伪满政府又要求资本较小的银行,在一年内实行改组和增资,即改组为股份公司,资本须在10万元以上。到1936年末,改组为股份公司并实行增资的有19家,个人办的银行乃完全绝迹[10]。此外,还通过强制储蓄、生命保险、发行公债等手段,大量搜刮资金。正是由于日本对东北金融业的垄断和掠夺,使东北原有的民族金融业被彻底摧残,同时确立了日本殖民地金融体制,从中国人民手中掠取亿万财富,给东北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
(二)攫取路权,垄断交通运输
日本帝国主义垄断东北交通运输业所依靠的主要机构是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掠夺的重点是铁路。“九一八”事变前,满铁所霸占和经营的铁路有:长春至旅顺的南满铁路和安东至沈阳、大石桥至营口、沈阳至抚顺等支线。海运方面,主要霸占着大连港。对吉林至长春、吉林至敦化、四平至洮南、洮南至昂昂溪等铁路,满铁通过贷款、包工、供应材料等形式进行侵略、渗透,并且在不同程度上攫取了经营实权,但尚未能彻底霸占。
“九一八”事变后,满铁在日本关东军支持下,乘机攫取全东北铁路经营权。1931年10月10日,关东军司令官就指示满铁总裁内田康哉,应利用“九一八”事变的绝好机会,通过“委托经营”的办法,夺取东北原有一切铁路的路权,并按照原来计划和军部的要求,建设一批新铁路。满铁首先拼凑了“沈海铁路保安维持会”,夺取了中国人集资修建的沈海路权。接着于10月23日,由关东军和满铁策划成立伪东北交通委员会,作为日本夺取路权的工具,控制着东北铁路的统治权。
伪满政权建立后,伪执政溥仪于1932年3月10日致函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称:“敝国承认贵国军队凡为国防上所必要,将已修铁路、港湾、水路、航空等管理并新路之布设,委诸贵国或贵国所指定的机关”,从而将路权拱手出卖。同年8月7日,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与伪满国务总理郑孝胥签订《满洲国铁路、港湾、航路、航空及新线修建管理协定》,规定:“满洲国将铁道、港湾、水路及航空线路等管理委托于关东军,关东军将被委托之铁路、港湾、水路经营及敷设委托于满铁。”[11]1933年2月9日,伪满国务总理与满铁总裁签订《满洲国铁道借款及委托经营细目契约》、《松花江水运事业委托经营细目契约》、《敦化、图们江铁道外二铁道建造借款及委托经营契约》等。这样,满铁就“名正言顺”地夺取了除中苏合办的中东(满洲里至绥芬河)铁路以外的东北所有铁路的经营权。
对于中东铁路,日本侵略者当然也是急不可待地要夺取到手。日本侵略者通过制造事端、扰乱铁路沿线秩序、禁止国际直通货运、割断中东铁路与苏联铁路的联系、迫害与逮捕苏联籍铁路职工等手段,迫使苏联自1933年6月与日伪举行谈判,至1935年3月23日,不顾中国政府的严重抗议,苏联与伪满正式签订让售中东铁路的协定。按照协定,日伪以1.7亿元的代价,从苏联手中购买了全长1700公里的中东铁路及附属财产[12]。当年末,满铁派出2135人接管了中东铁路的全部业务。至此,满铁垄断了全东北的铁路交通。这时,伪满沈阳铁路总局所管国有铁路已达6857.3公里[13]
此后,满铁紧密配合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计划,以铁路运输为先行,积极协助日本在伪满的所谓经济开发、大幅度地压缩民用货物运输量、无限制地扩大军事运输和战略物资的输送等方面,充分地发挥着交通运输的军事战略作用,强化了殖民地交通运输的军事机能,同时也为日本掠夺东北资源提供了方便。仅1936年东北物产的输出额就比1935年增加了43%[14]。至于其他交通运输事业、港湾、航空通讯等各主要经济命脉,也伴随着东北地区的沦陷相继被日本侵略者所控制垄断。
(三)夺取矿权,统制重要产业
首先,煤炭工业。由于日本国内资源贫乏,对中国东北的矿藏垂涎已久,早在日俄战争以后,日本凭借武力占领了抚顺煤矿,由满铁经办。以后又陆续把持了辽宁省瓦房店煤矿、辽阳烟台煤矿、吉林宽城子煤矿的经营权。“九一八”事变前,抚顺、本溪湖、烟台、新邱等较大煤矿大部分属于日本人经营。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在东北迅速建立起由满铁与日本财阀资本控制的、以基本原料为核心的军事工业体系,在“九一八”事变期间借助于军事力量占领并侵吞了中国官营和官僚资本经营的企业。接着,又通过与伪满政权签订协定,全面攫取矿业权。1932年9月9日,关东军司令官武藤信义与伪满国务总理郑孝胥签订《关于规定国防上必需的矿业权的协定》,其中第二条规定:“满洲国政府将另表所列各矿山的矿业权许给日满两国政府协商指定的日满合办的法人。”根据这个协定,日本夺取了东北及内蒙古计三十八处地方重要矿产(包括煤、铁、石油、铅、锡、镍、水银、白金等)的开采权。1935年8月1日,伪满公布《矿业法》,规定未经开采之矿物为国有,凡欲经营矿业者应呈请产业部大臣批准,从而实行了矿业垄断,为日本垄断资本在东北开发矿产提供了条件。
东北煤炭资源丰富,“九一八”事变后,日本通过各种手段,把东北的所有煤炭开采权控制在满铁、满炭(满洲炭矿会社)手中。满铁系统的煤矿中,以抚顺煤矿规模最大。以1936年为例,当年满铁系统的煤矿产量超过1000万吨,而抚顺煤矿即达到950万吨。抚顺煤在日本煤炭市场上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1933年至1936年,每年运往日本的抚顺煤都在200万吨以上[15]。日本国内的重要军事、冶炼工业都必须用抚顺煤,并把它视作日本的标准煤。满铁还在1933年控制了原由中国民族资本家开设的奶子山煤矿,改称蛟河煤矿,又控制了原由中日私人资本合营的老头沟煤矿。1934年,满铁又“接管”了瓦房店煤矿,强行“收买”了兴安煤矿和富锦煤矿。据统计,满铁系统的煤产量由1932年的700万吨,到1936年增加到1000万吨以上[16]。满炭成立于1934年5月,初资本仅1600万元,伪满洲国和满铁各出资一半。满炭通过各种手段,先后以“敌产”为名,强占复州、八道壕、尾明山、孙家湾四矿,又以“入股”名义控制鹤岗、北票、西安三矿,满铁又将新邱煤矿移交满炭,将它和孙家湾矿合并为阜新矿务所,并着手开发高征、太平、五龙和平安各矿。满炭系煤矿,由1934年开始出煤到1936年,从72万吨增加到193万吨,占当时东北煤产量的1296万吨的14.8%,比重虽不大,但增长速度很快[17]
其次是钢铁冶金工业。“九一八”事变前,日本资本掌握的有鞍山制铁所和本溪湖制铁所。这两家企业生产的生铁,几乎占当时全中国生铁产量的97.3%。日本侵占东北后,积极建立基础产业以满足其军事需要,由满铁投资在鞍山建立昭和制钢所,原鞍山制铁所并入,实行钢铁连续作业。不久,昭和制钢所通过“合营”、“租矿”等办法,先后控制了鞍山的铁矿和辽阳弓长岭铁矿,成为昭和制钢所的主要矿石来源。1933年6月和1934年12月,昭和制钢所相继推行第一期和第二期增产计划。增产建设项目投产后,到1937年,生铁生产能力从原来的28万吨增加到70万吨;钢的生产能力,从无到有,达到58万吨[18]。本溪湖煤铁公司是东北另一冶金基地,主要生产低磷铁,为日本生产军火的重要原料。在向日本运送生铁方面保持上升势头,1932年至1936年,从7.4万吨增长到12.3万吨[19]。在日本侵略掠夺政策指导下,钢铁冶金业竭力扩充生产规模,除上述两家大型企业外,还有鞍山钢材会社、日满钢材工业会社、满洲住友金属工业会社、满洲大谷重工业会社、满洲久保田铸铁管会社、满洲电线会社、满洲进和钉兵会社等,均由日本人投资,日本资本完全垄断了东北的钢铁冶金工业。
第三,石油工业。日本石油资源十分贫乏,需求量却非常巨大,仅海军每年就需用重油100万吨。日本国内石油只能满足需要量的十分之一,其余全部要从国外获得。所以,在日本“一滴油比一滴血还要贵”。这样,对东北石油资源的掠夺就更加迫切了。东北虽隐藏有丰富的石油资源,而日本人组织庞大的力量勘探未经发现,遂转向抚顺的油页岩的开发,并探明抚顺油页岩总储藏量约55亿吨,可炼3亿吨石油,足够日本海军使用三百年。这对日本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石油来源。此项炼油工程早已为满铁垄断。满铁经过20年的持续试验,于1928年建立了年产5.5万吨的炼油厂。该厂1929年正式投产,1930年生产石油5.7万吨[20]。“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对东北的石油资源全面掠夺。1933年6月5日,伪满设立“满洲石油炼式会社”,资本2000万元,由伪满政府、满铁和日本其他财阀出资。该会社设立后,在大连建立炼油厂,1935年建成并开始生产,但仍然以抚顺油页岩开发为重点。根据日本军部和政府的要求,满铁在1934年对抚顺炼油厂进行扩建,并增加新的设备。1935年抚顺炼油厂产原油15万吨,紧接着在1936年又进行第二次扩张,预计年产石油30万吨,超过了全日本年产石油25万吨的产量[21]。不久,伪满制订第一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仍然把掠夺石油列为重点。另外,日本还在抚顺进行煤炭液化提取石油的研究,并建立抚顺煤炭液化厂,由于提取过程复杂,产量有限。
第四,电力工业。日俄战争后,日本帝国主义开始在东北建立电力工业,至1930年,在东北有日资关系的电力企业达31家,资本总计5311.8万日元[22]。“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大力开展电力工业建设。1934年11月,伪满成立日满合办的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总部设在长春,统一经营满铁以外的火力发电厂。该企业不仅合并一些日资电力企业,如满洲电气会社、营口水道电气会社、北满洲电气会社等,而且吞并了不少中国人经办的企业,如奉天电灯厂、长春电灯厂、哈尔滨电业局、吉林电灯厂、齐齐哈尔电灯厂、安东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等。至1936年,该会社资本达9000万日元。翌年又增资为1.6亿日元,扩建旧厂和在阜新、甘井子等地兴建新厂。该会社在东北电力工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发电容量约占整个东北的40%[23]。另外,日本还在东北先后建立两座大型水力发电站。在日伪的竭力推动下,东北电力工业发展特别迅速,这是日本在东北军需产业片面膨胀的结果。
综上所述,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东北以后,不仅原在东北的满铁垄断资本急剧扩张,而且新投入的日本资本大量涌入。它们迅速地垄断了东北的军需工业、重工业和其他基础工业。但是,这些工矿业多半是满足日本工业需要的原料工业,已完全纳入了日本殖民体系,是为日本的侵略与经济服务的。
(四)强占海关,控制对外经济贸易
海关是国家的经济门户,直接控制着对外贸易,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对外经济关系,关税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东北后,也千方百计地夺取海关。“九一八”事变前,中国海关受上海总税务司管辖。上海总税务司管辖下的东北海关有大连、安东、营口、沈阳、滨江、延吉、瑷珲七个关及下属七个分关、十个分卡。同时,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关务署又在安东、营口、滨江、延吉、瑷珲五个海关设立监督公署,但不掌握实权。日本侵略者为霸占海关,先占领东北各海关公署,接着于1932年2月17日组织伪东北行政委员会之后,通知东北各海关监督,由该委员会管辖东北各省海关,“训令”各海关监督及税务司照常服务,并称各关已派有日本顾问一名,驻关监视各关一切政务[24]。3月下旬,伪满财政部又通过各海关日本顾问通告各海关及其往来银行,停止向上海总税务司解款,改向伪满财政部缴纳其海关收入。
伪满政权强取海关的行动,遭到了国民政府及东北各海关税务司、中国银行东北各分支行的抗议与拒绝,但伪满政权却在日本支持下,以武力劫夺各海关。从6月26日至30日,伪满政权连续将大连、滨江、营口、安东、珲春、延吉等六个海关夺取到手,驱逐各该关税务司及关员,重建以日人为主的各关,并开始办公。8月,又强行接收奉天海关,10月将东北海关一律改称税关。1933年1月,再强行接收绥芬河海关,至此东北海关全部被日本帝国主义劫夺。此外,伪满政权还在承德、图们和山海关设立本关,并新设分关、分卡有十四处,以便利日本对东北的贸易。
日本帝国主义强行劫夺海关,利用海关,通过关税政策,控制东北的对外贸易,以保证日本商品的倾销和对东北资源的掠夺。“九一八”事变前,东北的对外贸易是中国唯一出超地区,1927年—1931年平均每年出超1亿关两,1931年达1.69亿关两。日本占领东北后,1932年尚有1.2亿日元(近1亿关两)的出超[25]。后由于日本垄断东北的贸易和伪满政权实行优惠日本商品的政策,所以从1933年开始输出大量减少,而输入则不断增加,从出超变为入超。据统计:1933年为0.616亿日元,1934年为1.855亿日元,1935年为1.857亿日元,1936年为0.879亿日元,1937年为2.419亿日元[26]
伪满贸易的大量入超,实际是对日本、朝鲜、台湾贸易的结果,而对其他国家贸易都是出超,对中国关内的贸易也是出超。在东北的进出口贸易中,日本在“九一八”事变前已居首位,“九一八”事变后更占据了最大份额。东北对日输出,1932年为2.35亿元,占输出总额的38%,到1936年则为2.85亿元,占输出总额的47%,即在东北向外输出总额中,有将近一半是输往日本。在输入贸易中,1932年日本输入为1.97亿元,占输入总额的58%,1936年则为5.34亿元,占输入总额的77%。在东北对日本贸易总额1932年为4.33亿元,比率为45%,1936年为8.2亿元,比率增为63%[27]
在进出口货物方面,东北输入的工业品中大部分是消费品,如纺织品、食品和日用百货等,1932年输入的消费工业品占总输入额的77.7%,以后虽稍有降低,但在1937年以前,一直不低于60%。输入的机器设备基本上都是供给日本在东北的各种工矿交通企事业。东北输出的商品中,农产品、各种工业原料和矿产品占了绝大的比例。农产品和化学工业原料1931年占输出总额的75%,1936年达79%[28]。供应日本军备的铁矿和生铁是日本掠夺的重点,出口量有很大增长。这些情况充分表明东北对外贸易的殖民地性质。
(五)强占耕地,掠夺农产品
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东北以后,对东北的农业同样采取了殖民主义的统制政策。首先利用政治、军事的力量,垄断和掠夺东北的土地。“九一八”事变时,关东军所到之处,对大量土地加以“敌产”、“逆产”名目,予以没收,侵占了东北大量土地。接着又授意满铁在东满、北满一带强制收买农田,到1935年满铁在东北侵占的土地达100万公顷之多[29]。伪满政权成立后,除接收这些“敌产”、“逆产”土地作为“官产”外,又通过地籍的整理,将旧有官地(包括清室保留地、吉林旗属官地和驿站官地、吉林官仓仓田、辽宁省官地、东省特别区官有地、国有荒地和林地)“处理”成为国有。其中除相当大量土地被划作军事用地外,余下拨作日本移民用地。伪满政权还于1932年4月公布《外人租用土地章程》,规定外国人在东北能获得永久的承佃权,并成立日满土地开拓会社,攫夺东北土地。1933年6月,伪满更公布《商租权登记法》,规定日人在东北从事农工商各业所需用之土地,得自由商租,期限30年,期满可以延长,这实际上就是从法律上承认日人对商租土地的永久占有。
在掠夺土地与公布所谓租用土地“立法”的同时,日本帝国主义组织了向东北的大量移民活动。1932年初,日本拓务省拟定《满洲移民计划大纲》,确定了移民侵略方针。同年6月,日本议会通过《移住适用地调查费》等法案,8月又通过《第一次五百名满洲移民费追加预算》,拨出了用于移民的经费。由日本退役军人组成的第一批武装移民团429人,于1933年3月到达佳木斯附近的永丰镇。这种武装移民到1936年7月为止,共移来五次,2900户计7296人[30]。这五次武装移民带有试验性质和准备性质,真正大规模的移民侵略开始于1936年的“百万户移民计划”,企图在二十年内向我国东北移民100万户500万人。由于日本移民大量侵占东北土地,致使广大东北农民失去了大量土地,被迫流落他乡,沦为日本移民或移民会社的佃户,受其奴役和剥削。
日本对东北农业的掠夺除了移民霸占土地外,还大量掠夺农产品。东北是中国著名的产粮区,农产品丰富,特别是大豆等特产品和玉米等,向来是日本所竭力获取的物资。“九一八”事变前五年,平均每年向日本输出大豆三品(大豆、豆饼、豆油)达163万吨,占大豆三品总输出量的40%[31]。“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为了解决国内的粮食问题和战争物资动员的需要,积极推行将东北变为其粮食供应基地的政策。在农业生产上,强令农民种植水稻、棉花、烟草以及鸦片等,增加杂粮生产,剥夺了农民的种植自由。在农产品流通上,日本垄断了东北农产品的收购,以极其低廉的官定价格迫使农民出售它所需要的农产品。如大豆平均价格,“九一八”事变前吉黑两省,每斗价1.3元上下,辽宁则为1.7元左右;而“九一八”事变后的1934年,沈阳豆价每斗0.6元,外县0.55元左右,吉黑两省每斗0.5元[32]。这表明农产品被日本以极其低廉的价格搜刮去了。东北农产品被收购后大量输往日本。1934年,输往日本的玉米价值达290多万元,占当时主要农产品输出总额的58%[33]。从1932年—1936年,每年输往日本的高粱、小米各占总产量的40%和90%以上[34],从而使东北粮食生产完全服从于日本的需要。
此外,日本还在东北诱骗农民种植鸦片,毒害广大民众。“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在东北推行鸦片专卖政策。1932年9月16日,伪满政权公布《鸦片收买法》,同年11月30日公布《鸦片法》。1933年成立鸦片专卖公署,下设专卖署和分署32处,遍布东北主要城市和地区。在日伪鸦片专卖制度的诱发、包庇下,东北各地鸦片种植成风,如黑龙江的密山、虎林、饶河、马鞍等地,种五谷者绝少,除去烟苗,别无他物。据统计,1934年东北境内种植鸦片的县达35个,烟田面积达35万亩,仅热河一省烟田面积即达17万亩。据伪满政权年报统计,1933年至1937年鸦片栽种遍及伪满七省三十县一旗,总面积达68.5万亩。这还不包括秘密栽种面积[35]。鸦片大量种植给日伪统治者带来高额利润。据伪满政权官方公布的统计,鸦片的收买量逐年增加,从开始时的每年250万两,到1937年增至800多万两;鸦片专卖利润1933年是700万元,到1937年达到5000多万元。然而,实际数字远远超过官方统计。据当时任伪专卖总署署长卢元善供称,1937年鸦片销售量是1200多万两,获纯利润约9232万元[36]
鸦片专卖造成了烟毒泛滥,吸食鸦片者日益增多。仅伪满登记的吸食鸦片者,1933年为56804人,1937年增加到811,005人,五年间吸食者增加了十四倍[37]。日本推行的鸦片毒化政策,不仅掠夺了东北人民的大量财富,而且使东北人民蒙受了巨大的身心危害。
总之,“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对东北经济的统制与掠夺,将东北经济纳入日本帝国主义的经济体系中,使东北经济沦为殖民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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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5:4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