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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新闻政策
释义

新闻政策

南京临时政府的新闻政策,基本上遵循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谓“言论自由”的原则。
临时政府内务部最初曾颁布了一个《暂行报律》,规定比较严格,向报界约法三章。
(一)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本部注册,兹定自暂行报律颁到之日起,截至阳历四月一日止,在此期限内其已出版之新闻杂志,各社须将本社发行及编辑人姓名呈明注册,其以后出版者须于发行前呈明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
(二)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
(三)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讯明得酌量科罚。[1]

上述《暂行报律》电文发布后,受到新闻界的强烈反对,上海报界俱进会及《大共和日报》等均通电指责。其中,以章炳麟最为强烈。3月7日,章为《大共和日报》撰写了题为《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的社论,表示:“所定报律,绝不承认,当知报界中人,非不愿遵守绳墨,惟内务部既无作法造律之权,而所定者又有偏党模胡之失。”[2]
在上述情况下,孙中山也认为上述报律违反了“言论自由”的原则,并令饬内务部宣布无效。他指出:“案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善从恶改,古人以为常师,自非专制淫威,从无过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弊之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甚无谓也。”[3]
其实,绝对的“言论自由”是不存在的。对反革命的言论,如煽惑破坏共和国体者,加以限制和取缔,还是必要的。年轻的资产阶级民主派还缺乏资产阶级专政的经验,他们盲目地模仿西方的“言论自由”。这样,就在实际上为—些反革命言论开了绿灯。
但是,总的说来,临时政府的新闻政策,即开放言论的政策,对破坏清政府的钳制言论的政策,还是起了积极作用的。1912年,全国报纸约达五百家之多,其中北京五十家,上海十五家。一些中等省会城市,也都有许多家报纸,如广州有十三家,福州有十一家,南昌有八家,甚至象扬州、常州、无锡、南通、绍兴、汕头、烟台、常德等城市,也都各有一两家报纸[4]。这在中国新闻史上是空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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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