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散文·方苞文《狱中杂记[节录]》 |
释义 | 散文·方苞文《狱中杂记[节录]》散文·方苞文《狱中杂记[节录]》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十数人。”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有窗以达气。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余。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狱中成法,质明启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又可怪者,大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余曰:“京师有京兆狱,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迩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皆归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因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而官与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其次,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惟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余。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积忧愤,寝食违节,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众言同,于是乎书。 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用此,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主缚者亦然,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岁大决,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 余尝就老胥而问焉:“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曰:“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惩后也;不如此,则人有幸心。”主梏扑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 一人予二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曰:“无差,谁为多与者!”孟子曰:“术不可不慎。”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其上闻及移关诸部,犹未敢然。功令: 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辞上,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术,曰:“是无难,别具本章,狱辞无易,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倘复请之,吾辈无生理矣。”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呿舌挢,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众皆以为冥谪云。 凡杀人,狱辞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噫! 渫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有杀人者,因代承之。盖以律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 (据四部丛刊本《望溪先生集外文》) 这是一篇纪实散文,是方苞对狱中所见所闻的实录。 方苞曾于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因《南山集》事件被捕入狱。《南山集》的作者戴名世有编《明史》的意图,对明末清初的政治历史有自己的观点,他把南明福王、唐王和桂王的政权视为正统,并写在《南山集》中。在该集中还引用了有关抗清的事实。方苞与戴名世为同乡好友,志趣相投,他赞赏戴名世孤直的民族气节,寄以深厚的同情与关切,并为《南山集》作序。在康熙大兴文字狱之际,有人告发《南山集》有“反清思想”,致使戴名世被凌迟。方苞因为《南山集》作序,并藏有《南山集》木版,也被牵连入狱。初在江宁狱,后解往北京刑部狱。方苞原被定为死罪,后经人营救才免死。两年后获释,统治者因其文名著世,即以奴隶身份录用于康熙的南书房,成为御用文人。后充任武英殿总裁。高宗时,官至礼部右侍郎。方苞经过《南山集》文字狱的迫害与摧残后,年轻时的棱角消磨殆尽,但这篇《狱中杂记》敢于把狱中耳闻目睹的种种黑暗如实揭露出来,却是难能可贵的,也可见他内心不无矛盾,对于时政也并非完全淡漠。 《狱中杂记》通过对狱中所见所闻的一系列黑暗现象的记述,真实而有力地揭露了刑部狱的残酷阴森以及刑部大小官吏贪赃枉法的种种罪恶行径,从而暴露了清王朝“司法”制度的腐败。文章所揭露的黑暗现实发生在所谓的“康熙盛世”,又发生在中央司法机构所属的监狱之中,因而作品的主题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首先是它触及了清王朝封建专制政治的某些本质,提出一些发人深思的问题。如刑部官吏与牢狱胥吏狼狈为奸枉法受贿,良民冤沉海底、坏人逍遥法外及奸民以狱为牟利乐园等等,作者虽然不可能意识到其罪恶根源在于封建制度,但这毕竟是现实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在客观上从一个侧面暴露了封建制度,它有助于人们认识封建制度的本质。其次,作者能将亲身经历的狱中生活真实地写出来,敢于揭露血淋淋的现实,并把清王朝的“司法”机构中的大小官吏及其帮凶爪牙的罪恶面目描绘出来,鞭挞了给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人间地狱,这在当时有鲜明的现实批判性与战斗性。从其社会内容的真实性与表现形式上的文学性有机结合方面看,《狱中杂记》堪称古代文学中的报告文学作品。 这是一篇暴露文字,由于在写作上颇有独到之处,笔法功底深厚,这就加强了它的暴露效果。在表现方法上,主要有如下一些特色: 第一、以事实取胜,因事见义。文章深刻揭露刑部狱的黑暗现实,暴露了清王朝“司法”制度的腐败。但在文章中,作者仅偶然发一言二语点到要旨的感慨,极少议论,更不作结论,而是大量记述作者在狱中所见所闻的事实,让这些事实说话,让读者依据这些事实去作思考下判断。文章开端记述刑部狱内惨不忍睹的种种情状以及刑部狱系囚之多至此,都因其大小官吏乃至狱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这一真相,从而触目惊心地拉开了刑部狱的黑幕。以下即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具体揭露狱中黑暗的种种表现: 以行刑者、主缚者对死囚犯的威胁敲诈,足见其凶残贪婪;以主梏扑者根据囚犯贿赂多少来分别梏扑的轻重,足见其贪赃枉法;以胥吏私改文书、偷梁换柱、枉杀无辜以及主谳者为保住乌纱帽对此不敢诘查的事实,足见刑部狱上下同流合污贪利而枉法;以奸吏玩弄法律条文,钻空子放纵坏人,足见其卑劣可恶。由于文章通过这些事实的记述,并且在记述时又具体写出事情的经过、各种人物的行为和心理状态,有时还有真名实姓和具体时间、地点的交代,使得文章更有可信性。凡此可见,全文几乎不发表什么议论,但读者自可从这些事实的记述中引出结论: 这座刑部直属监狱已是一座人间地狱,可见清王朝的“司法”制度腐败透顶。这种以事实取胜、因事见义的写法,由于作者的主观思想倾向不是直接用概念化的语言来表达,而是包含在选材与事实的记述之中的,读者的判断主要也是依据其所记事实作出来的,因而文章的主题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这比作者自己发议论下结论就更有说服力。并且也由于结论是由感性的事实引出来的,因而也便更能打动人心,从而激起人们对这种黑暗现实的义愤。第二、围绕中心谋篇布局,井然有序。这篇散文虽称“杂记”,但材料安排并不杂乱,而是散中见整,颇有章法。这正是作者方苞讲究文章“言有序”的体现。方苞在刑部狱曾生活过两年,其所见所闻,十分丰富,是可想而知的。但他仅以一千七百多字的篇幅,就深刻有力地揭露出刑部狱上下的种种弊端与罪恶,可见作者选材的功力极为高超。在处理材料方面,还不仅在于删繁就简选材精当,而且对所选材料的安排更是独具匠心。作者对头绪繁多的狱中情状,理丝有绪地首先抓住狱中残酷生活的典型表现,从囚犯之所以如此众多的原因入手,拉开刑部狱的黑幕,进而写行刑者、主缚者、主梏者贪赃勒索的心狠手毒,使人见出狱中杂役小吏的凶残贪暴。但这还是较为表层的黑暗。因而接下去写的乃是掌握狱政的刑部大小官吏的贪赃枉法,其心狠手毒并不亚于行刑狱卒,无非不直接摧残系囚肉体而已。这样的揭露即由表层直入深层,从刑部狱的黑暗到掌管狱政的刑部的黑暗,由此见出刑部狱的黑暗实是清王朝整个“司法”制度的腐败。最后笔锋一转,记述有的杀人越货的凶犯,不仅不以这种监狱为可怕,相反的,他们以此为牟利的乐园。“每岁致数百金”,一再替代别的凶手进出监狱。一旦不得不离开牢狱之门时,居然表现出无限怅惘。这是不符常理的怪事,并与前述监狱之阴森可怕似不一致。然而作者正是以此怪事来从另一个侧面揭露黑暗的刑部狱只是良民的地狱,而对于那些理应下狱的奸民歹徒却是求之难得的安身牟利之所。这是对清王朝“司法”制度的极大讽刺,也是对其罪恶的有力鞭挞。凡此可见,文章在谋篇布局时,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它紧紧围绕揭露刑部狱黑暗现实这个中心,一层深一层地进行揭发,把本来十分繁琐曲折头绪纷然的事实安排得层次井然,雅洁明畅,从而使翔实的材料的作用得到最佳发挥,使暴露黑暗的效果格外有力与深刻,更能激起读者的强烈反响。第三、以见证闻,真实可信。这篇文章记述作者在狱中,有见有闻;交叉记述,从笔法上说,颇有变化,使行文活泼而不呆板。但更为重要的是,文章以见证闻,使揭露的黑暗现象更为真实可信。如从杜君处闻知:囚犯取保,“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结果“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罹其毒”,致使无辜者“积忧愤,寝食违节,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死”。下文即以作者目睹的事实再加以印证:“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如从胥某处闻知: 胥使得千金之赂后,可伪造上行文书,用调包术换上“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来代主犯受刑。下文即以“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来加以印证。这种以见证闻的记述方法,使人对所记事实确信无疑,因而感人力量也更大。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文章揭露的社会黑暗现象是触目惊心的,它使人在思想上引起深思,在感情上激起义愤,但就其语言而言,却并无浓墨重彩的渲染,而是相当质朴。方苞的“义法论”主张文章要力求“雅洁”。这一是指谋篇布局力求删繁就简。这篇文章有着充分的体现,即围绕揭露刑部狱黑暗现实这个中心,记闻记见,层层深入,井然有序;二是指运用语言力求刊落浮辞,质朴无华。这篇文章的语言看似平淡无奇,其实却质而不俚,淡而不枯,是经过严谨提炼的语言。这是方苞提倡“雅洁”的语言风格的集中表现。方苞在《古文约选序凡例》中说:“古文气体,所贵澄清无滓,澄清之极,自然发其精光。”《狱中杂记》可以说是一篇实践他自己主张的成功之作,因而也是他示范后人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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