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战后处置日本的准备 |
释义 | 战后处置日本的准备1943年底,中美英开罗会议后,国民政府根据战争即将结束的新形势,加强了对于战后处置日本的准备工作。 首先是战争罪行调查和战争索赔问题。对于日本的战争罪行,国民政府早就着手进行调查了。1938年11月,国民参政会一届二次会议通过了黄炎培等建议政府尽快设立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的提案。1939年,行政院颁布了《抗战损失调查方法》及《查报通知》,通令中央及各地方机关转饬所属人民依照查报,并指定国民政府主计处审核汇编所有材料。自1940年起,主计处每隔半年将统计数字累积汇编成册,名为《抗战中人口与财产所受损失统计(试编)》。由于战争环境的恶劣及当时人民组织程度的低下,这些统计尚不完备和全面。 开罗会议后,国民政府行政院为了配合同盟国对于战争罪行的调查,决定成立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其调查的职责和范围是:中央、省级、县级各机关及其所属各机关所有或管理的各种财产的损失、国营工矿道路船舶及其他经济事业之损失、民营工矿船舶及其他企业之损失、国家人民团体及个人财产之损失,其他因敌人侵略所受之财产及人民生命之损失,敌人在沦陷区经营各种事业之调查等[1]。1944年1月,又将教育部所属“向敌要求赔偿文化事业研究会”并入该委员会,由孔祥熙兼任主任,下设四个小组,分别负责教育文化事业损失、公私损失财产、其他损失以及日伪在沦陷区经营各种事业之调查。同时修正公布了《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和《查报须知》,将调查的时间向前延伸至“九一八”事变,以“七七”事变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将调查的地域扩展至中国本土和使中国遭受损失的敌国领土及其占领区;将调查的类别详列为人民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等十项;并统一印制表式二十二种,要求各地依统一体例具体填报。1945年初该委员会改隶内政部,成为战后国民政府行政院赔偿调查委员会的前身[2]。 战争结束前夕,西南联大向达教授向教育部提出了《战后应要求日本赔偿我文化上之损失》文件,指出:日本的所谓“集东方文化之大成者”,“不过掠取他人之文物,觍颜以为己有,以蒙蔽欺骗人民而已”;“战后重新教育日本,文化上解除武装,以消灭其精神上之夸大狂,实为第一步应采之行动”;提出应“将其视为国宝之中国古器物、书画图籍”,“勒令缴还我国”,“就其公私所藏我国古器物、书画图籍,指名索要”,并具体提出:上野、日比谷诸处所陈列甲午诸役自我国掠去之战利品,应一一归还,日本宫内省图书馆、内阁文库、尊经阁库所有宋以来善本秘籍,为我失者甚多,应择优选取,大连图书馆、满铁图书馆、静嘉堂文库、东洋文库四者,应全部归我国所有,中村小析、大谷光瑞所藏敦煌卷子,“此本公物,复归国家,理所当然”,大连博物馆、满铁博物馆及东方文化学院上海自然科学研究所,应全部予以接收等等,“一方面藉此赔偿五十年来我国家与人民在文化上之损失,一方面予侵略国家之政府与人民以一种惩戒”。向达教授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日本赔偿问题[3]。旧金山会议前,中国官方对于日本赔偿问题,认为“拟仿照此次克里米亚会议之苏联办法”提出,其一是“各盟国应摊得之赔偿应以各该国所损失对其本国国富之百分比为标准”;其二是“日本对于中国之赔偿应以实物交付为主”;其三是“盟国应在重庆设立赔偿委员会主持日本对盟国赔偿事宜”等[4]。这些意见均成为战后中国官方在对日索赔问题上的重要原则。 随着太平洋战局的进一步发展,中美就战后占领日本进行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1944年8月,罗斯福总统公开表示:“一旦盟军在日本本土登陆占领时,与中国成立最后协议,决无困难。”[5]国民政府开始拟议战后如何处置日本的总体方案。1945年初,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和军事委员会侍从室秘书长王世杰共同主持拟定了《日本无条件投降时应接受遵办之条款草案》,共二十五款及三条附加条款[6]。这是全面反映中国官方对于战后处置日本基本方针的文件。 在军事方面共十款,主要内容是: 1.日本应立即停止其陆海空三方面一切军事行动; 2.日本应于联合国指定之期限内,自“九一八”起在中国所占领之地区及在其他联合国占领之地区撤退其全部陆海空军人员; 3.日本所有在中国境内一切武器与配备应悉数缴存,听候中国政府派员接收; 4.日本对于其在占领区域以内征编之伪军警应负责约束,听候点验处置; 5.日本应释放联合国方面被俘之战斗员及被扣之非战斗员; 6.日本应在联合国指定期限内将被其调送出国之联合国人民资送回籍; 7.日本之陆海空军除由联合国准其保留者外,应依照联合国之规定予以复员; 8.一律禁止日本作战器材之制造、生产与配置及其出口; 9.联合国于日本境内指定若干地点由联合国派兵驻扎; 10.日本应完全解除武装等。 在政治方面共十款,主要内容是: 1.日本应即交出联合国指定之日本战争罪犯,听候审判; 2.日本应依照我方指定名单将在中国各地伪组织重要人员分别加以扣留,听候我方处置; 3.旅顺、大连归属中国,应定期由日方撤退其军警,由我方接收; 4.日本应将南满路及中东路无偿交还中国; 5.台湾及澎湖列岛应归还中国; 6.琉球群岛应归还中国,如英美异议时,我方可考虑将琉球划归国际管理,或划琉球为非武装区域; 7.日本承认朝鲜依甲午战争前之版图独立; 8.日本应解散一切从事侵略或宣传侵略主义之组织,取缔一切侵略主义之思想与教育; 9.日本应释放一切因与联合国接触、对联合国表示同情,或倾向民主主义而被限制、拘禁或受判决的日本人民及其他任何国籍人民,并免除其所受法律上之限制; 10.日本应供给联合国所需之一切情报及文件等。 在经济方面共四款,其主要内容是: 1.日本应归还中国中央及地方机关(包括国立银行)之一切文件、簿籍、现金、币钞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2.日本应归还自占领地所运走之重要图书、古物、文化品以及工厂设备、机器、机件、铁轨等; 3.日本应归还自联合国攫去之一切船舰车辆等; 4.日本应赔偿中国因日本侵略(自“九一八”起)所受之一切公私损失,由我方接收之日本公私财产得作为日本赔偿中国损失之一部分等。 该提案设想由联合国设置监督委员会保证上述各条款之切实执行。并在附记中规定:如日本先德国向联合国投降,则应增加三款内容: 1.日本应将国内及其占领区内尚与联合国作战之敌国官吏人民及船舰器材等交与联合国; 2.对尚与联合国作战之敌国不得予以军事政治经济或其他援助,联合国于必要将利用日本领土物资向上项敌国作战; 3.日本应完全遵行联合国根据上列两条款所定之详细办法等。 旧金山联合国创立会议前夕,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根据德黑兰会议美英苏已决定设立欧洲顾问委员会,“以解决欧洲各项政治纠纷,保证三国切实合作”的成例,拟文提出应向美英提出在重庆设立一同样性质的“远东顾问委员会”的建议,内称“命名远东较亚洲或太平洋为妥,盖用远东字样,可避免荷兰、澳、纽等国要求参加”;该委员会“由中英美各派代表组成。如苏联参战或愿在参战以前指派代表参加,我当欢迎。如英方要求令法加入,而美不表示反对,我亦可赞同”;“举凡对日之军事占领及战后处置,以及对泰、对韩、对越南各种问题,均可由该会拟具方案送请各政府核定”;该委员会对中国有两大好处:其一是“对于上述各问题可以保持(与)重要盟国之密切合作”;其二是“若苏联不加入,对于远东之措施可以三国协调方式出之,予苏联以有力之钳制,若苏联加入,则我可利用此机构以缓和或增强中苏关系”等;并认为该提议“与我国关系甚大,其着手方法自当先与美方商洽,得其赞助,再共同向英方提出”[7]。此议可视为中国官方对于建立对日管制的盟军远东委员会机构的最初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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