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尽善尽美 乐而不淫:孔子的音乐美学思想 |
释义 | 尽善尽美 乐而不淫:孔子的音乐美学思想孔子(前551—前479),春秋末期思想家、教育家和政治家,儒家学派创始人,从伦理道德教育出发,从事礼乐活动。其音乐思想对后世有持久而广泛的影响。 孔子音乐思想的核心——“仁” “仁”在孔子那里,具有伦理学上的意义,它首先体现在与“礼”“乐”的关系中。“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以“仁”的实现作为“礼”“乐”实现的前提。具体讲来,要维护和实行“礼”所规定的上下等级、尊卑老幼的社会秩序,就必须首先提倡在人际关系中建立一种亲仁之爱的情感基础。正所谓“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而“乐”的实施,就是要依靠“仁”的“爱人”之道德情感,通过“乐”的各种活动发扬这种博爱精神(“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论语·雍也》)。孔子看到在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局面下,单用“礼”的强行规定的手段已无法使人遵循周礼,便企望通过对披着“泛爱众”情感外衣的“仁”的精神的发扬,来实现他追求和崇奉的理想社会制度。“仁”作为道德情操的基本内容,“乐”则作为感化人心、达到这一境地的实践方式,孔子正是在这两者关系中重视和强调了“乐”的感染、陶冶人性、人情的作用,提出了“成于乐”,“游于艺”,将艺术活动同培养合乎其社会理想的道德情操(“仁”)以及与其一致的人性结合起来。当社会人的情感心理体验由伦理学走向美学、由物质欲求走向审美感知,便成就了一种新的人生态度。它将在“乐”的实践过程中求得社会群体与个体间道德情操伦理关系的谐和,也将在“乐”的实现过程中获得精神上审美的愉悦快乐体验。 孔子音乐美的评价标准——“尽善尽美” 在中国古代音乐美学思想史上,是孔子首先区分了内容美与形式美,并提出了两者的统一。 据《论语·八佾》:“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这里所说的《韶》,是舜的典礼乐舞,即《尚书·益稷》所载“箫韶九成”的《韶》乐。《武》是周王朝的乐舞,传为周武王所作。据孔安国注:“《韶》,舜乐名也,谓以圣德受禅,故尽善也。《武》,武王乐也,以征伐取天下,故曰未尽善也。”又据朱熹注:“美者声容之盛,善者美之实也。”由此看来,孔子讲的“善”,是指乐舞的内容,“善”的评价,具政治、道德标准的意义;“美”指的是乐舞的形式,“美”的评价,具艺术形式标准的意义。孔子认为《韶》乐和《武》乐就其艺术表演形式而言,确乎都是“美”的,但是舜的代表性乐舞《韶》乐的内容,更符合其理想社会结构(“虞宾在位,群后德让”《尚书·益稷》);而《武》乐,是以武王伐纣灭商,据武力得天下,“夹振之而驷伐,盛振威於中国”为表演内容的,这显然与孔子意识中,王者以其贤德,经禅而让得天下的社会政治理想有差距。所以,孔子才会有称《韶》“尽善”、称《武》“未尽善”的评价。就“乐”的“美”与“善”讲,孔子虽然肯定了形式美(“美”)的审美价值,但是他仍然认为“善”是根本的,是评价音乐艺术作品时最基本的审美评价标准。 孔子的音乐审美态度——“和” 在孔子的音乐审美观中,“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具有典型性。这一思想可能吸收了当时音乐审美思想中“思而不惧”、“乐而不淫”、“大而婉、险而易”、“直而不倨,曲而不屈”(《左传·襄公二十九年》)等音乐审美观念。同时,这也同孔子在哲学思想上主张“和而不同”;在品评人物时所称“过犹不及”、“狂而不直,侗而不愿”;在人伦关系中主张“礼之用,和为贵”、“中和且平”的思想是一致的。由此也可看出,孔子在艺术审美及其它人生实践中讲的“和”,是一种符合其“中庸”哲学思想的思想意识。孔子讲的“和”,实质上具有“中和”的性质。 孔子讲“中和”,与春秋时期哲学领域“和”、“同”之辩中史伯、晏婴从事物对立面的相成相济来谈“和”不同,他更强调事物的对立面保持平衡状态。孔子的“中庸”思想主张“攻乎异端”(《论语·为政》),“叩其两端” (《论语·子罕》)。“过”与“不及”这两端作为对立面都不合于“中”,只有保持对立面的平衡状态,不偏不倚,保持“中道”,才是理想的处事准则。这也就是《论语·尧曰》中所说的“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这里所谓的“中”,就有均衡、中道的含义。“中道”作为伦理道德修养的处事准则,就是“中庸之为德也”;“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而“中道”体现在人的情感生活中,便如《中庸》所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中节,谓之和”,强调感情的表现要有所节制而不偏不倚,不过分,使内在情感与外在表现都保持“中和”。因此,孔子是主张“乐”的情感表现应当是适度的,有节制的。 孔子与鲁国太师谈音乐,称“乐,其可知也。始作,翕如也!从之,纯如也! 皦如也!绎如也!以成”(《论语·八佾》)。从其语气表述来看,皆为赞赏一种谐和而丰富、清晰的音乐状态。孔子认为美好而丰富的音乐及其情感表现应是中正平和的。孔子曾赞赏过《诗·周南·关雎》的音乐,说:“师挚之始,《关睢》之‘乱’,洋洋乎,盈耳哉!”他之所以有如此的溢美之辞,是因为他认为“《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其忧虽深而不害于和,其乐虽盛而不失其正,故称之如此。与此成强烈对比,孔子对当时流行于世俗民间甚至宫廷音乐生活的“郑卫之音”,是抱以强烈的指责态度的。“郑卫之音”作为当时的“新声”、“新乐”,所唱多为男女私情,音乐上则是“奸声以滥”、“烦手淫声”。孔子所说“放郑声”、“郑声淫”(《论语·卫灵公》),正是对当时社会上追求声色感官享乐、在音乐感情表达上放纵而不加以节制的享乐态度的斥责。 孔子论音乐的社会作用——“兴”、“观”、“群”、“怨” 孔子说:“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论语·阳货》)。由于当时所唱诵的歌诗皆为入乐歌诗,所以这句话自然包括了他对音乐社会作用的认识。 关于“兴”,孔安国注为“引譬连类”;朱熹注为“感发意志”。意为借助于某一事物形象的譬喻,通过直观、联想的作用而诉之于人的审美情感体验。如“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论语·子罕》),都是以自然景物的比喻而引发、触动人内心更深刻的社会情感体验。与孔子的音乐生涯有关,孔子在生命垂危之日,亦曾作歌咏唱。据《史记·孔子世家》载: 孔子借“太山”、“梁柱”作形象的譬喻,抒发自己对人生道路与目标追求的感慨、哀伤。这里除了用诗的起兴手法引发了内心情感的流露,也以歌诗的音乐演唱抒发了个人的生活体验与沉郁思绪。 关于“观”,郑玄注为“观风俗之盛衰”。意为通过音乐作品以及音乐的审美欣赏活动,可以“观风俗之盛衰”,甚或从中了解、观察、体会到社会生活中反映出来的情感、趣好以及政治得失等等。此思想中最具深刻含义的地方,就是认为通过音乐作品去了解社会,主要是看表现或蕴含在其中的社会普遍的、或具有某个时期特征的情感心理状态。在音乐作品中,这些情感心态可能并不表现在那些赞辞颂歌之中,但其基本的情感心态,却常常有意无意、自觉不自觉地由音乐的情感音调透露、表现出来。古代乐论中所谓“唯乐不可以为伪”,就是以此肯定“乐观其深矣”(《礼记·乐记》)的道理。 关于“群”,意为通过“乐”的活动以促使社会群体中的人际关系处于一种谐和的状态中。孔子所说“不学诗,无以言”(《论语·卫灵公》),正是以歌诗的诵唱作为加强社会群体中人们情感交流的手段。这种立足于社会群体交往的音乐审美要求,实际上在西周以来礼宾宴饮中的“歌诗必类”活动中已可见到。所以,“群”着重强调音乐活动须立足于社会群体中的情感交流,而音乐活动要比任何艺术活动都更擅长于达到这种人际间的情感交流。因为音乐艺术由于其情绪表达的共通性,往往可以越过区域文化、民族风俗、语言形态、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异、隔阂而起到沟通人际间情感交流的作用。《论语·述而》载:“子与人歌而善,必使反之,而后和之。”正是以音乐活动的展开(唱和),起到促进相互感情的融洽与沟通交流的社会作用。 关于“怨”,孔安国注为“刺上政也”。意为在音乐审美活动中,可以借此表现个人的好恶情感,提倡人的爱憎喜怨情感的畅达,尤其是敢于对社会音乐生活中的不良现象以批评。如孔子所讲“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也”(《论语·阳货》),其鲜明的情感态度,洋溢于言词之间。孔子对“郑声”的深恶痛绝之情感态度,不可称为“刺上政”,其绝对排斥郑卫之音的音乐观念,是以乐教为前提的。但是就孔子“怨”的行为来讲,其思想认识与情感态度的相一致而不作伪,倒也是值得称赞的。孔子在音乐审美活动中,不仅有“怨”的一面,甚至还有“愤”的一面。如孔子所言“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就是其“怨”的情感表达和“刺上政”的典型实例。这种要求音乐审美中情感体验与表达的真实无伪、直露无碍,恰恰反映了孔子内在情感生活的真挚和热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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