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大道下(节选) |
释义 | 大道下(节选)庄里丈人字长子曰“盗”(11),少子曰“殴”。“盗”出行,其父在后追呼之,曰:“盗!盗!”,吏闻,因缚之。其父呼“殴”喻吏(12),遽而声不转(13),但言:“殴!殴!”吏因殴之(14),几殪(15)。 康衢长者字僮曰“善搏(16),”字犬曰“善噬”(17)。宾客不过其门者三年。长者怪而问之。人以实对(18)。于是改之,宾客复往。 …… 【注释】 ①田子:田骈,齐人,与宋钘、尹文同时的思想家。②宋子:宋钘。与尹文齐名的思想家。 ③彭蒙;齐人,与田骈同时的思想家。以上数人均曾在齐国稷下活动。 ④越:超越。次:顺序。意即抢在前面。 ⑤乱名:混淆概念。甚矣:很够呛了。 ⑥理:指客观规律。圣法自理出。指圣法产生于客观规律。 ⑦己:指主观认识。理:指客观规律。己非:主观认识不等于客观规律。 ⑧理非己:客观规律不等于主观认识。 ⑨该:通“赅”,通晓、掌握。 ⑩质:质问。(11)字:命名。 (12)喻吏:向吏讲明情由。 ( 1 3 )遽:急迫。声不转:声音转不过来,意即说不出话来。 (14)殴:殴打。之:指长子名“盗”者。(15)几殪(yi):几乎被打死。 ( 1 6 )僮:幼仆。善搏:爱打架。 ( 1 7 )噬(shi) :咬。 ( 1 8 )以实对:据实情回答。 【今译】 田先生读书,说:“尧时天下太平。”宋先生说:“是由于圣人的治理所造成的吧。”彭蒙恰好在傍,他抢在前面回答说:“是由于圣法的治理造成的,并非由于圣人之致所致。”宋先生说:“圣人与圣法有什么不同?”彭蒙说:“您混淆概念太严重了。所谓圣人,是从个人出发的;所谓圣法,是从客观规律出发的。客观规律出于个人的认识,但个人认识并不等于客观规律。个人能够总结出客观规律,但客观规律并不等于个人的理解。所以,圣人之治,是因某个人而得治;圣法之治,那就天下万世无不治。这是有利于千秋万代的道理,唯有圣人才能通晓。”宋先生还不太明白。去问田先生。田先生说:“彭蒙的话是对的。” 庄里丈人给长子起名叫“盗”,给次子起名叫“噬”。有次“盗”出门,他父亲在后面追赶着叫他: “盗呀!盗呀!”治安官听到叫声,于是把“盗”抓住绑起来。他父亲赶紧叫小儿子向治安官说明情况,因为着急说不出话来,只是喊:“殴呀!殴呀!”治安官于是就殴打他的大儿子,差点儿被打死。 康衢长者给小僮起名字叫“爱打架”,给看家狗起名叫“爱咬”。客人们听了就害怕,三年不敢经过他的门前。康衢长者觉得奇怪,就问旁人。旁人便把实际情况告诉他。他于是给小僮和狗改了名。客人们又重新来往。 【集评】 明·杨南峰:“此篇(指《大道》下)见为治当任法,不当任己。篇中一番正论,一番游戏,而起伏断制,叙事议论,井井有条。”(见《诸子汇函》卷八) 明·陈广野:“圣人圣法,辩折有本。此亦章法也。” 清·白雪斋:“(庄里丈人二节)二篇如巨川扬帆,回波叠浪,起伏阻迎,一泻千里,转时多断闲游泳之味。”(《十三子全书·尹文子》) 【总案】 《尹文子》没有像后期法家那样,把人治和法治完全对立起来;而是从正名——确定名词概念的内涵出发,对“圣人”和“圣法”二者进行认真的分析比较。正确地指出,人治主要依靠个人才智,法治必须符合客观规律。主观可以认识规律,但规律并不从属于主观。所以,人治是个别现象,法治才具有普遍意义。 “庄里丈人”的笑话告诉人们,表示事物名称的概念和语言,一定要准确清楚,不能与其他概念混淆或产生岐意,不能把自己理解的特殊概念混同于大众所使用的通用概念。“康衢长者”的命意则殊途而同归。“善搏”、“善噬”之名也可能符合僮、犬之实,但它产生的社会效果不好,所以同样是不恰当的。这两个故事说明,名词概念不但要反映主体特征,还要适应客观环境,符合社会大众的心理和理解。作者把名实关系这样玄奥的哲学问题,密切结合到日常生活中来,使得先秦时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具有更广泛的现实品格。 两则寓言显然都是作者为解释其理论而有意创作。人物和故事皆出于虚构,但却显得夸张而不失实,尤其是把老翁呼儿气急败坏说不清话的情态刻划得准确入微,如闻如见,在先秦寓言中是不多见的。 【附录】 《尹文子》集评: 梁·刘勰:《文心雕龙·诸子》:“尹文课名实之符。”“辞约而精,尹文得其要。” 明·杨慎:“尹文子之术与韩非子相表里,观此名实之论,文虽奇艳烂然,而背正学处却谬矣,读者取节焉。”(《诸子汇函》卷八) 明·汤滨声:“尹文子之文大都以铺叙胜,其叙事详,其区段伤,而起结断案,俱井井可见。词属大羹玄醴,而味颇隽永。故观之者亦入眼而不烦,投胸而不厌。至其步骤节奏,则斤斤于程度间,盖文之有体段者也。”(《历子品粹》卷十) 明·唐文献:“文势滚滚不竭,若断若续,曲尽其妙。”(《历子品粹》卷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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