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大元通制 |
释义 | 大元通制元朝重要法典之一,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在元仁宗时编定的《风宪宏纲》的基础上修定。《大元通制》参照唐、宋旧律篇目,共20篇,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这部法典共有2539条,分为四部分即诏制、条格、断例、别类。“诏制”,即皇帝不依照法律、不经过任何机关而直接发布的命令,计94条;“条格”,即规定官吏办事的规则,计1151条;“断例”,即因事立法,断一事即为一例,共717条;“别类”,是上述三类之外法律,共577条。《大元通制》其主要内容都保存在《元史·刑法志》里。以《大元通制》为代表的元朝法律,严格地保护地主对佃户的剥削和奴役,确认了畜养奴婢的合法性和农奴制的生产关系;公开宣布不同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蒙古族享有法律特权。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通制》不仅采用了残酷的凌迟刑罚,还在某些诏令中恢复了残害肢体的肉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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