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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唐律疏议》
释义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

原名《永徽律疏》,唐长孙无忌等奉敕撰,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封建法典,由律文和疏议两个部分组成。律文颁行于唐高宗永徽二年,它是继承北齐律和隋开皇律的立法成果,经过唐初三代,在《武德律》、《贞观律》的基础上制定成的。为了阐明永徽律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实质,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解释无凭、“触涂睽误”的问题;又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作出统一的解释,叫做“疏议”,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附于律文之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律与疏统称为《永徽律疏》,元以后始称《唐律疏议》。此书以《永徽律》的篇目条款为体系,分为12篇、30卷、502条,即名例律(6卷57条);卫禁律(2卷33条);职制律(3卷59条);户婚律(3卷47条);厩库律(1卷28条);擅兴律(1卷24条);贼盗律(4卷54条);斗讼律(4卷60条);诈伪律(1卷27条);杂律(2卷62条);捕亡律(1卷18条);断狱律(1卷34条)。卷首冠有长孙无忌等人的《进律疏表》,述其宗旨。各篇篇首都有一段文字说明律名的历史沿革和排列顺序的理由。然后逐条逐句对律文进行解释,阐明法理文义,剖析内涵。并设置问答,对律文中的疑难问题作进一步的阐释。编撰者在解释律文的同时,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叙述其源流,发挥其微义,以补律文不完备、不周密之不足,大大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加上它是官修诏颁,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实际上享有和律文同等效力,其实践结果远远超出了原来的编撰目的,它已不仅仅是唐律的注释书,而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法典之一。此书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在中国法制史上承上启下,影响深远。正由于它总结了秦汉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成为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全书结构严谨、文字简洁、注疏确切,举例适当,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典型性的一部法典和法律著作。因此,历代“承用不废”,又成为五代、宋、元、明、清编制和解释律例的蓝本;并影响到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法律制度。传世的《唐律疏议》版本很多,但都有错误。1983年中华书局出版的点校本,书后附有《唐律疏议序》、《重刻政唐律疏议序》、《跋》、《滂喜齐藏书记》、《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颇便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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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4: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