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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合作事业的推广
释义

合作事业的推广

中国合作运动萌芽于1919年。“中国初期合作运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完全只是凭私人及若干社会团体的努力所推动”[1]。中国初期小量合作社,对后来30年代的合作运动并无直接影响。可以说,中国农村合作运动主要是在华洋义赈会推动下,从信用合作社开始的。
华洋义赈会是由中外人士合组,本为救灾而设的慈善组织。1920年华北五省大旱,部分驻华外国公使及外国人士在各地纷纷组织国际救灾会,进行募捐救灾。1921年恰逢丰收,直接的救灾工作结束,但赈款尚余二三百万元,加之中国灾荒频繁,于是这些救灾会于1921年11月在北京成立“中国华洋义赈救灾会”。从成立起,其目标不再是简单地赈济已成之灾,而是防灾。1922年4月,华洋义赈会本着“救灾先须防灾,防灾先须调剂农村金融,俾能使恢复元气”的宗旨,设立机构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农村信用合作制度最适合于中国之农村社会。1923年6月,该会拨款5000元为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之费用,并在河北省香河县诞生了中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到1927年,得到华洋义赈会批准的合作社计561个,社员13190人[2]
中国初期的合作运动蓬勃发展起来,然而北洋政府对于带有社会经济改革运动的合作社,始终抱歧视甚至是仇视的态度。1927年11月,北洋政府农工部通令禁止合作社,各地合作社组织相继遭到封闭,特别是关联到社会经济结构之中心的生产合作社首当其冲。这样,中国初期的合作运动到此告一段落。
与北洋政府相反,1925年,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作出“提倡农民合作事业”的决议案;1926年,国民党中央执行监察联席会议亦通过“扶助农民合作组织”的政纲。南京政府成立后,蒋介石、陈果夫等又在1928年2月召开的国民党中央第四次全体执监会议上提出“本党应特别提倡合作运动案”。同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通过六项运动为各级党部工作纲领,合作运动为其中之一(六项运动为卫生运动、保甲运动、合作运动、造路运动、造林运动、识字运动,以后又加上提倡国货运动,即当时所谓的“七项运动”)。但实际上,1931年以前合作事业远没有形成一个运动。从1931年起,南京政府采取一系列步骤,包括1931年公布《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1933年设立鄂豫皖赣四省农民银行及“农村复兴委员会”,1934年3月1日颁布《合作社法》等,合作事业有了较大发展。
抗战前,南京政府直接参与和推动的合作事业,均出于现实的直接需要,即反共的需要。如1931年到1932年,在江西及鄂豫皖“围剿”共产党而成立的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就在这几个省积极推动合作事业:1931年8月制颁江西省“剿匪”区内农村合作社暂行条例,9月成立江西省农村合作指导员训练所。1932年,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复制颁“剿匪”区内农村合作社条例,公布信用、利用、供给、运销四种合作社模范章程,限期实施;同时设立豫鄂皖赣四省农村合作指导员训练所,规定每省训练100名[3]。1933年成立鄂豫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从资金上给予合作社以支持。四省农民银行开办以后,营业进展很快,1935年4月营业范围扩大到十二个省,故改称为中国农民银行。可见,合作运动实际是国民党反共政治斗争的重要内容。
30年代,合作事业在中国变成了一个真正运动,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从1931年起,合作社的数量及分布地区都有了一个相对迅速的发展。20年代合作社在中国北方主要局限在河北一省,南方主要在江苏、浙江两省。到1932年,合作社已扩展到至少八个省份,而且合作社的数量在各省逐年递增,见下表:

1932年—1933年合作社发展概况表



(续)



资料来源:方显廷:《中国经济研究》上册第413—432页,商务印书馆1938年2月版。
从表中可以看到,尽管其绝对数字都不高,但相对各地而言,发展却非常明显。
1933年以后,合作社发展势头进一步扩大。到1935年底,合作社已发展到除上述八省外的广东、广西、福建、山西、陕西、甘肃及绥远等共十六省。到1936年底,合作社数增至3.7318万个,社员增至164.3670万人[4]
第二,从1932年起,更多的金融机构参加到合作事业中来。在20年代,除义赈会外只有专设的省、县农民银行为支撑合作社的金融机构。到了30年代,先从1931年到1933年义赈会先后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金城银行订立合同为合作社提供贷款。尔后在1933年又有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向农村贷款。由于这些金融机构参加,合作社的资金数量也大为改观。例如,以1922年到1931年十年期间,义赈会提供给合作社的全部资金仅11.22万元,而当它与上述银行签订合同以后,仅1933年一年,这些银行提供的资金即达20万元。至1934年上海的商业银行提供给全国合作社的贷款金额达五六百万元,到1936年底,中国农民银行提供的农业贷款达1480万元[5]
第三,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出现和发展。这一时期除信用合作社外,又有生产、利用、消费、购买、运销、保险、贮藏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尽管信用合作社仍为整个合作事业的主流,如1933年信用合作社占全部合作社的82.3%,但随着合作社总数的增长,信用合作社的比例逐渐降低,到1936年已降至55.25%[6]
抗战前南京政府推广合作事业,创办农业金融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国近代经济发展上的一个进步。信用合作社曾经起到一定调剂农村金融的作用。当时普通银行放款给合作社的月利总在0.8—0.9分之间,加上手续费以及合作社的开销,放给农民时月利多为1.3—1.6分。这与月息四五分以至七八分的高利贷比较,确实低得多。在救济自然灾害的过程中,南京政府发放农赈贷款,组织农民成立互助社、合作社,这对于农业经济的恢复也起了一些积极作用[7]。然而,它的客观效果和影响又怎样呢?首先是合作社运动发展不普遍,只集中于少数几个省,合作社名不符实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其次,合作运动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多少好处,高利贷依然存在。据《农情报告》第二年第11期所载的调查报告统计,在全国23省中,银行放款在农民借款来源中占到2.4%,合作社平均也还没有占到3%,而富农占18.4%,地主占24.3%,商人占25.03%,三者合计占农民借款来源的70%[8]。银行和合作社对于农民的影响无足轻重,而地主、富农、商人之影响较重要而且普遍。从利率上看,银行的农贷的确是低利贷款,但是由于一般信用社章程规定家有一定财产(10亩地)方能入社,并取得借款权,借款须有财产抵押和担保,所以能够取得这种低利贷款的往往是地主富农。他们取得贷款以后,提高利息转借于农民,这样,农民所得到的仍然是高利贷。合作社被地主、富农所利用,成为剥削农民的新工具,南京政府的合作运动最后还是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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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