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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南京审判汉奸
释义

南京审判汉奸

日本在长达14年的侵华战争中,曾长期实行“以华制华”政策,在其占领区扶植、建立和操纵傀儡政权。由于抗战期间众多的伪政权的存在,尤其是汪伪政权的主要人物和蒋介石集团之间存在的斩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就使南京政府在抗战胜利后,面临着一个如何处置汉奸的棘手问题。
日本投降前夕,汪伪政权的要人已感到末日来临。1945年8月12日,伪行政院长周佛海急电蒋介石表示“效忠”;19日,陈公博也致函蒋介石“献策”,提醒他应注意江浙一带共产党的活动,以保证沦陷区“勿入”共产党之手。25日,陈与妻子李励庄、伪安徽省长林柏生、伪实业部长陈君慧、伪行政院秘书长周隆庠、伪经理总监何炳贤等,逃往日本。与此同时,历任伪江苏省政府主席、安徽省长的高冠吾、伪《申报》社社长陈彬和等人也趁乱逃跑藏匿。历任伪内政部部长、考试院院长的陈群,于伪政府解散的当天在南京服毒自杀。
日本投降时,国民党军队的主力远在西南、西北的大后方,一时无法进入东南、华北地区。为了阻止中共八路军、新四军接收沦陷区,国民党利用沦陷区的地下军和伪军稳住局势,等待“国军”来接收。1945年8月11日,蒋介石命令沦陷区伪军“就现驻地点负责维持地方治安,保护人民,各伪军尤应乘机赎罪,努力自新,非本委员长命令,不得擅自移动驻地,并不得受未经本委员长许可之收编”。①
8月12日,国民党军事委员会军统局局长戴笠,电示周佛海任军统局上海行动总队队长,令其指挥伪中央税警总团、伪上海市保安队及警察、伪军第十二军及伪浙江保安队等武装,负责维持上海及沪杭沿线的“治安”。14日,蒋介石下达正式任命(后改为总司令),并任命罗君强为副总司令。14日,任命伪第一方面军总司令任缓道为南京先遣军司令,节制指挥“原统之军警保安队以及江苏全省,南京附近各种部队”,“负责京苏一带治安”。与此同时,伪杭州绥靖公署绥靖主任丁默邨为浙江省军事专员,负责浙江省与杭州市的“治安秩序”,“静候国军到达”。此外,还任命伪华北绥靖军总司令门致中为暂编第一路军总司令,伪第二方面军总司令孙良诚为第二路军总司令,伪第三方面军总司令吴化文为第五路军总司令,伪第四方面军总司令张岗峰为第三路军总司令,伪第五方面军总司令庞炳勋为晋冀鲁豫“剿共”总司令,伪第六方面军总司令孙殿英为第四路军总司令。在蒋介石的任命下,一大批汉奸伪职还未解卸,摇身一变成了抗日的“功臣”。
重庆国民政府利用汉奸、包庇汉奸的做法激起全国人民的公愤。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国民党“利用敌伪残害同胞的悖谬行为”,中共中央委员会8月25日发表对时局的宣言,提出“严惩汉奸,解散伪军”的主张。9月10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社论,重申必须严惩汉奸卖国贼。9月25日,中共赴渝谈判代表团在《关于目前的宣传方针问题致中央电》中,坚决要求国民党政府“反对敌伪汉奸在签降后仍继续进攻中国解放区及在其他各地屠杀人民,反对任何利用敌伪、联合敌伪的政策”。②
在中共的推动下,各阶级、各人民团体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强烈呼吁国民党政府改变既定方针,严惩汉奸、快惩汉奸,一个声势浩大的反奸运动迅速席卷全国。9月下旬国民参政会常委会举行会议,通过了《请政府严惩汉奸,本忠奸不两立之训,贯彻到底,以伸张正义,而维民族气节案》和《请政府迅将惩治汉奸法规切实执行案》,并送交国民党政府。11月9日,《大公报》也发表社评,要求国民党政府“快办汉奸,严办汉奸”。社评指出:“在收复区最叫人失望的事情,除了少数接收人员荒唐不法的行为外,就是奸逆的横行无忌。”③23日《大公报》又发表社评《快办北方汉奸》,抨击国民党政府姑息养奸。27日《大公报》以《再请速惩汉奸》为题发表社评,指出:“日本投降已经一百天了,京沪汉粤虽有捉捕,漏网者仍多。而北方各省,尤其是北方汉奸的荟萃地方之平津,至今全无动静。这是国人大惑不解的。”④
由于全国人民正义呼声的压力,也由于国民党军政人员已进入华中、华北沦陷区,汉奸的利用价值已经消失,国民政府才作出惩治汉奸的决定,其惩治汉奸的原则是:对于伪满、伪蒙汉奸,以“情况特殊”为由,一律不咎既往;对于汪伪伪军将领,因早已受到新的任命,以为将来内战之用,故也不在惩治之列;其他汉奸则本着“首恶必办,胁从罔究”之旨,从宽处理。
惩办汉奸的前提是捉拿汉奸,蒋介石将缉奸工作交给他最信任的军统特务去完成。从1945年9月下旬起,在戴笠指挥下,开始在各地逮捕汉奸。在此过程中,主要采取突然袭击,诓骗诱捕,以奸肃奸的手法。9月26日,在南京逮捕了一批汉奸:其中包括伪内政部长梅思平,伪教育部长李圣五,伪经理总监部总监岑德广,伪海军部长凌霄,伪宣传部次长郭秀峰,伪南京市长周学昌,伪军委会政治保卫部秘书长胡毓坤、伪社会福利部长彭年等。27日,又在上海逮捕了伪湖北省长杨揆一,伪国府委员项致庄,伪中央储备银行副总裁钱大櫆,伪司法部长张国元,伪最高法院院长张韬,伪宣传部长赵叔雍,伪建设部长傅式说,伪司法行政部长吴颂皋,伪外交部次长吴凯声,伪南京市警察厅长苏成德,伪驻日大使蔡培及卢英、汪曼云等。在广州,诱捕了褚民谊、陈璧君。1944年11月,汪精卫死后,褚民谊去广东任省长,目的是为了造成一种独立于南京伪政权之外的势力,以便在日本失败后,有一个容身之地。其时在广州的还有陈璧君,陈自汪死后一直住在广州,作“政治指导员”,褚民谊对她言听计从。 日本投降后,褚、陈对蒋介石将如何对待他们心存幻想,因此表示决不潜逃,宁服国法。军统局抓住褚、陈二人这种心理,伪造了两封蒋介石给他们的电报。电文中一方面说他们过去附敌,罪有应得。另一方面又说念他们“追随国父,奔走革命多年”,如此次“能移志转志,准备移交,维持治安,当可以从轻议处”。褚、陈不知是计,还感激涕零地声称“委座宽大,我兄(指戴笠)关垂,俱深铭感”。同时,特务们又以国民党军“入城在即,诚恐人民激于义愤,横加杀害”为由,哄骗褚、陈,说要“妥为保护,送至安全地带”。9月20日,军统广州负责人郑鹤影将褚、陈软禁于广州法政路一幢洋房里⑤。11月初,军统局特务以蒋介石接见为名,将褚、陈骗上飞机,飞抵南京后将他们逮捕。
戴笠亲自主持了诱捕伪华北政务委员会诸奸的工作,12月5日下午,北平的汉奸都收到由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荫泰具名的一张宴会请帖,地点在兵马司胡同1号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常委兼经济总署督办、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总裁汪时璟的住宅。5时许,被邀诸奸陆续到达。8时宴会开始,此时军统局特务突然出现,到会诸奸全部被捕。据国民党《中央日报》载,截至12月8日,在北平拘捕的汉奸共52人。除王荫泰、王克敏、王揖唐、汪时璟以外,还有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建设部署督办余晋和、治安总署督办杜锡钧、教育总署督办周作人、农务总署督办曾栻、工务总署督办唐仰杜和伪天津市市长潘毓桂、伪河北省省长荣臻、伪北平市市长刘玉书、伪华北宪兵司令黄南鹏、原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主席殷汝耕等。同时,在天津也逮捕了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绥靖公署督办齐燮元等90余人。
1945年10月3日,国民政府将陈公博等汉奸从日本引渡回国。
从1945年9月至当年年底,南北各地的缉奸工作告一段落,共拘捕汉奸4 692人。11月23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处理汉奸案件条例》,共11条。
第二条规定:“对下列汉奸应厉行检举:(1)曾任伪组织简任职以上公务员,或荐任职之机关首长者;(2)曾任伪组织特任工作者;(3)曾任前两款以外之伪组织文武职公务员,凭藉敌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4)曾在敌人之军事、政治、特务或其他机关工作者;(5)曾任伪组织所属专科以上学校之校长或重要职务者;(6)曾任伪组织所属金融或实行机关首长或重要职务者;(7)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任报馆、通讯社、杂志社、书局、出版社社长、编辑、主笔或经理,为敌伪宣传者;(8)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主持电影、制片厂、广播台、文化团体,为敌宣传者;(9)曾在伪党部、新民会、协和会、伪参议会及类似机关,参与重要工作者;(10)敌伪管辖范围内之文化、金融、实业、自由职业、自治或社会团体人员,凭藉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
第三条规定:前列汉奸,“曾为协助抗战工作,或有利于人民之行为,证据确凿者得减轻其刑”。
第六条规定:“汉奸于民国三十四年8月10日以后自首者不适用自首减免其刑之规定。”⑥
同年12月6日,又颁布《惩治汉奸条例》16条,对汉奸量刑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罚款等项。
在上述两条例公布前后,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及各地方高等法院相继恢复工作。但由于国民政府未按法律程序缉奸,军统局所捕之汉奸又迟迟不移交法院依法审理,因而引起各方舆论的强烈谴责。在全国舆论压力下,从1946年4月起,开始对逮捕的汉奸进行审判。国民政府规定,告发日期截至1946年底,全国各地的汉奸案件于1947年内办结。据1948年《中华年鉴》的统计,自1944年11月至1947年10月底,各省市法院处理汉奸案件情况如下:检察方面办结45 679案,起诉者30 185人,不起诉者20 055人,其他13 323人;审判方面办结25 155案,其中死刑369人,无期徒刑979人,有期徒刑13 570人,罚款14人。⑦其中不仅包括汪伪汉奸,也包括伪满洲国及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之汉奸和抗战中其他投敌者。
在大汉奸中,最早伏法的是伪考试院副院长缪斌。缪斌,江苏无锡人。1937年冬,参加王克敏任会长的汉奸组织伪新民会,12月出任伪新民会中央指导部长;1939年5月,参加日本组织的所谓“东亚联盟”,6月参加南北汉奸组织的改组工作,与汪精卫在东京进行汉奸组织席位分配谈判,并同意加入南京汪伪政权;1940年10月,缪斌正式南下投靠汪精卫,次年出任伪立法院副院长。1945年3月,暗地接受重庆国民政府的命令,带着秘密条件到东京活动。向日方提出和谈条件:取消伪满洲国,收复华北华中失地;允许日本在中国享有经济上的特殊利益;立即取消汪伪组织,另组“留守府”,等待国民政府接收等。谈判没有成功,但缪斌作为蒋日最后一次和谈交易的经手人,他的存在对蒋极为不利,为了封口灭赃,缪斌首先被推上死亡之路。缪斌被军统局逮捕后,因与重庆有一段“策反工作”关系,所以还受优待。他也认为是被戴笠保护性拘留。但不久,被解往南京,关押在宁海路看守所。后被押往苏州由江苏高等法院进行侦讯。其间缪斌写了《我的对日工作》的自白书,替自己辩解。1943年4月3日,江苏省高等法院开庭审判缪斌,缪斌被指控参加“新民会”和“东亚联盟”、私自赴日与敌言和、拉拢李明扬、李长江投敌。罪名是“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缪斌在法庭上自述于1945年3月奉重庆国民政府密令赴日求和,并举出证人,请求调查,庭长予以拒绝,推说无此必要。缪斌还自述于1943年8月加入军统局经过,并说因数次秘密通报,曾得到戴笠的记功嘉奖。对此,庭长出示了军统局请依法惩办缪斌的电文:“查缪逆斌,背叛祖国,劣迹昭然,虽为本局运用,略有贡献,而发动于日本已节节败退之时,不免投机取巧,仍请依《惩治汉奸条例》予以检举法办。”检查官指出,缪斌所辩几点,均无佐证,显系狡辩,危言耸听,企图开脱其通谋敌国之罪,要求法庭依原起诉书所列罪状处理。4月8日,江苏省高等法院宣判:“缪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死刑,剥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生活费外没收。”宣判毕,审判长对缪斌说:“你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于10日内向最高法院申请复判。”缪斌当庭大叫“判得太重,当然不服”,并要自己的妻子和律师申请上诉。5月21日下午5时,缪斌自苏州狮子口第三监狱囚室提至刑场伏法。5月23日,《大公报》刊登了“缪逆斌伏法,第一个执行死刑的巨奸”的消息。
在汪伪南京政权中,头号汉奸汪精卫于1944年11月10日病死于日本,逃避了法律的惩罚。对汪伪政权的审判,主要是对继任伪代理国民政府主席陈公博等人的审判。日本投降时,陈公博任伪国民政府代理主席、国防最高会议主席、行政院院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委员长、全国经济委员会委员长、宪政实施委员会委员长等职。1945年8月25日,陈公博与其妻李励庄、伪安徽省长林柏生、伪实业部长陈君慧、伪行政院秘书长周隆庠、伪经理总监何炳贤、女秘书英国康一行七人,由日本军事顾问部的小川哲雄大尉陪同,乘飞机由南京逃往日本。10月3日,陈公博等被引渡回国。1946年2月17日,陈公博、褚民谊、陈璧君同被押送至苏州狮子口监狱。4月5日,国民党江苏高等法院开庭审判陈公博。起诉书列举陈公博任伪职期间十条祸国罪状:1. 缔结秘约、辱国丧权;2.搜索物资,供给敌人;3.发行伪币,扰乱金融;4.认贼作父,宣言参战;5.抽集壮丁,为敌服役;6.公卖鸦片,毒化人民;7.改编教材,实施奴化教育;8.托词清乡,残害志士;9.官场贪污,政以贿成;10.收编伪军,祸国殃民。根据上述罪状,指控被告犯《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第8款、第10款、第13款之罪,应从重处断,合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1条、《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一项提起公诉,相应送请依法审判。起诉书宣读后,陈公博开始辩解。他当庭宣读了狱中所写长达三万余字的自白书《八年来的回忆》。自白书称他在思想上与汪政权保持一定距离,加入该组织是由于别人诱迫。他曾多次向汪精卫进言,“党不可分,国必统”奉劝汪精卫回头。而后,对起诉书所列十条罪状逐条答辩。说起诉书所列的各点“不是割裂事实,就是摭拾谣言”,是“不是根据事实的起诉”。他指责起诉书说:“在今日众议沸腾,真相不白,尤其是政治那样困难而波折,承办本案的检查官,即使他心里很明白,而又肯负责任,哪一个敢挑起千钧重担,说陈公博可以功罪相抵?哪一个敢说陈公博无罪呢?不过,汪先生在世时,我是辅佐汪先生的一个人,在汪先生死后,我名义上总是负政治、军事的全责,那就够判重罪,其实不必要再苦苦罗织成齐齐整整的十大罪状也。”⑧他还特别标榜在反共方面的“功劳”,大说:“南京之整编部队,完全为防共及保护地方,……至于今日东南各省,未如山东省等地沦入共产党之手,致劳中央忧虑,各军不能说没有微劳。……我为中国前途计,为使蒋先生容易统一中国计,不能不作一个东南全盘考虑。……平情而论,当日不作此军事打算,不但苏北全局沦于共产军手中,恐怕江南亦受共军的蹂躏。起诉书所谓收编伪军,祸国殃民,当时若不收编军队,今日东南必全陷于匪手。国之受祸,民之受殃,恐更千倍于今日,我不是替各军鸣功,这是一种事实,希望大家作一个公平的判断。”⑨4月12日,江苏高等法院再次开庭,审判长宣判:“陈公博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死刑,剥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须生活费外没收。”5月16日,国民党最高法院特种刑事法庭,驳回了陈妻李励庄的上诉,核准原判决。6月3日,陈公博在苏州狮子口江苏第三监狱被枪决。刑前,他在给蒋介石写的遗书中表示:决不对蒋有怨词,而他“悬悬放不下的还是一个共产党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国家前途,关系到党的前途,更关系到先生(指蒋介石)的前途……”⑩。
3月21日,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官对伪行政院副院长兼外交部长、伪广东省长兼广州绥靖主任、保安司令褚民谊提出起诉,起诉书列举了五大罪状:(1)追随汪逆,组建伪国民政府,出任伪行政院副院长兼外交部长;(2)参与签订丧权辱国条约,联络德、意等国承认伪政府;(3)实行对英、美宣战;(4)在伪行政院副院长任内,允许日本在其占领区内设立华北振兴公司及中支那振兴公司,并在其下设分公司15处,凡该区域内行政、交通、粮食、矿产等项,无不受其统制,任其处理,以供军用;(5)在广东伪省长任内,与日联络部长松井商定增加广东海关税8亿元,以其半数补助日本军用。综上所述,被告褚民谊“通谋敌国、反抗本国之罪行,已属无可宥恕”。4月15日,江苏高等法院开庭审理,宣读起诉书后,褚民谊进行了书面答辩。答辩书称他“极钦佩”汪精卫的“为人克勤克俭”, “更为钦仰”汪精卫“为党、为国、为民”,“勇猛精进、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之精神”。吹捧汪精卫“不顾一己之安危,抱吾不入地狱谁入地狱之宏愿”而开展“和平运动”、“故和平运动,即本人读 ‘艳电’后,亦以为蒋先生与汪先生分工,初虽殊途,将来终必有同归之一日,是一方面直接抗日,一方面间接抗日;一则正面、表面上抗日,一则反面、里面内抗日”。“总之,蒋先生是主张抗战建国,汪先生是主张和平救国,彼此主张不同,而救国则一”。⑪尽管褚民谊以汉奸逻辑为自己开脱罪责,但他也难逃一死。4月22日,江苏高等法院判决褚民谊死刑。褚民谊故作镇静地表示:本人以今日得到死刑之判决,真所谓皆大欢喜,但是大家要晓得,虽本人自请处以死刑,但决不是自己承认有罪,不过是我求仁得仁而已。⑫褚民谊可谓是至死不悟的死硬汉奸。5月3日,褚妻陈舜贞不服判决,要求复审。29日,最高法院特种刑事庭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陈舜贞又以褚民谊“保全国父灵脏及遗著”有功为由,要求再次复审。6月24日,由江苏高等法院裁定,准予再审。6月26日,承办检察官李曙东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称,“效忠国父,不在灵脏之奉安,而在遗嘱之遵行;不在遗著之保存,而在遗教之奉行”,褚逆“向日军交涉领回国父灵脏,索还国父遗著,与其组织伪政府僭号国民党,盗用国民政府名义,同一用心,不过藉以笼络民心,淆惑视听,以达其破坏抗战反抗本国之企图。此奸臣贼子之惯伎,中外古今不乏其例”。(13)7月31日,最高法院撤销再审裁定。
8月23日,褚民谊在苏州狮子口第三监狱伏法。
在上海最早伏法的是组织伪南京维新政府、后任汪伪政权监察院长的梁鸿志。日本投降后,梁隐匿于苏州。1945年12月20日被捕。1946年4月3日押解到上海提篮桥监狱。6月5日,国民上海高等法院开庭审判梁鸿志,法庭调查证据结束后,双方展开答辩。由于梁鸿志身居汪伪政权要职,罪行累累,答辩中始终处于劣势。6月21日,法庭判处梁鸿志死刑。梁不服判决,7月初,向南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1)出任伪职,志在救民保国;(2)与敌人订立各种条约系争回权利;(3)曾坚拒敌人征收军米及取回被敌人劫去的南京古物、书籍;(4)对于汪伪之中政会议从不参加,即参加亦不发言;(5)曾于1940年向中央报告敌方机密,胜利后在先遣军工作,维持京沪治安,且于1945年7月15日向军统自首等。10月24日,国民党最高法院驳回其上诉,认为:被告犯罪事实既已证据确凿,而其辩解理由又无一可采,且其犯罪情节重大,亦绝无可以宥恕之余地。核准原判决。11月9日,梁在提篮桥监狱刑场被枪决。
在南京最早伏法的是伪内政部长梅思平。梅被捕后关押在南京宁海路军统局看守所。1946年4月27日,国民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处提起公诉,5月3日公开审讯。梅思平被指控:推动和平运动,图谋反抗本国;不承认重庆中央政府,图谋颠覆政府,消灭本国力量;供给日本军粮先后达153 000余石;滥发伪钞等罪责。对此,梅思平进行了有气无力的答辩。5月9日,首都高等法院判决梅思平死刑。梅不服,一再申诉。7月6日,最高法院判决“原判决核准”。9月14日,梅在宁海路看守所被枪决。
在南京老虎桥监狱伏法的有丁默邨、殷汝耕等。丁默邨为伪社会部长,曾任汪伪特工总部主任。1947年2月8日被首都高等法院判处死刑,7月5日执行。殷汝耕曾组织“冀东防共自治政府”,后任汪伪政权治理运河工程局局长等,1947年7月31日被首都高等法院判处死刑。
除上述诸奸外,被判死刑的还有伪安徽省长林柏生、伪浙江省长傅式说、伪76号特工总部南京区长苏成德、伪海军部长凌霄、伪首都警察厅长胡毓坤、伪警备师师长李讴一、伪武汉行营参谋长杨揆一、伪政治保卫局长万里浪、历任汪伪考试院院长、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兼内务总署督办王揖唐、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绥靖总署督办齐燮元、及叶蓬等。曾两度出任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的王克敏,被捕后未及审判即在北平狱中畏罪服毒自杀。
大汉奸周佛海逃脱了死刑。抗战胜利之初,周接受蒋介石的任命,为国民政府重返苏浙卖尽了力气。1945年9月底惩治汉奸运动伊始,即“请准辞职”,被软禁于重庆,1946年秋押赴南京。9月21日,首都高等法院开始侦讯。10月7日正式起诉,周佛海在汪伪时期执掌外交、军事、特工、财政、金融等实权,罪大恶极,民愤极大。此乃一宗大案要案,也是一复杂难办之案。首都高等法院院长赵琛亲任审判长。周被指控犯有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罪,其罪状是:在任伪职期间,仰承敌人意旨,滥发伪币,扰乱金融,供给敌人金钱物资;与日签订中日基本关系条约,允日寇有权在蒙疆、华北驻兵,并在我领海内屯驻舰队及实行经济提携;承认伪满洲国,破坏我国领土之完整;对于盟邦英、美宣战,并与日寇缔结同盟条约等。对此,周百般狡辩,说指控与事实不相符合, 自己的职务只是空有其名;敌寇侵略的实力,在与被告职务有关的范围内,只有令其减少,决没令其增加;与日寇签订的条约于中国无损,于日本无益。甚至无耻标榜自己参加南京政府的前半段,是“通谋敌国,图谋有利本国”,参加南京政府的后半段,是“通谋敌国,图谋不利敌国”。11月7日,首都高等法院以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判处周佛海死刑。周佛海不服,一再申请复判。1947年1月20日,国民党最高法院复判,说他“于敌寇深入,国家危急之秋,私通敌国,背叛中央,私自言和,将使国家陷于万劫不复之地,实属法无可恕。虽事后稍树微功,仍不足以蔽其过,乃处以极刑,于法并无不和”。(14)核准原判决。后经陈立夫、陈果夫等人向蒋介石求情,加之其妻杨淑慧奔走疏通,3月26日,国民政府以“该犯既在敌寇投降前后,能确保京沪杭一带秩序,使人民不致遭受涂炭,对社会之安全,究属不无贡献”为由,发布特赦令,改判为无期徒刑。1948年2月,周病死于南京老虎桥监狱中。
汪精卫的妻子陈璧君,曾任伪中央监察委员会及政治委员会委员,是巨奸中的死硬派。1946年4月15日,江苏高等法院开庭对陈提起公诉,指控她组织伪政府,反抗中央,把握实权;欺骗民众,献媚敌人;密布特工机构,残害地下工作同志,卖国求荣。犯有通谋敌国、反抗本国之罪行。陈璧君居然在被告席上厚颜无耻地为汪氏及汪政权辩白。她说,汪精卫叛国投敌,出面组织南京伪政府,“仍本救国救民之素志”,是看到“当时沦陷区人民,痛苦至深,中央已无力维持”,他们不忍坐视,才挺身而出,予以拯救的。他们“另立政权,策动全面和平”,根本不能算通敌叛国。4月22日,江苏高等法院判处陈璧君无期徒刑。全国解放前夕,陈被移送上海提篮桥监狱。1959年6月17日病死。
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荫泰,在北平为军统局逮捕,1946年5月26日被押送至南京。同年10月8日被首都高等法院判处死刑,王不服,申诉后,被最高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后在南京老虎桥监狱病死。
历任伪税警团总团长、安徽省省长、上海市政府秘书长兼财政局长、警察局长等职的罗君强,1947年3月6日被首都高等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先后被关押在南京老虎桥监狱和上海提篮桥监狱。1970年2月22日病死。
原为维新政府法院院长、后任汪伪立法院院长的温宗尧,抗战胜利后在武汉为军统局逮捕,1946年7月8日被首都高等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关押于南京老虎桥监狱,1947年11月30日病死。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大汉奸还有伪广东省长陈春圃,伪储备银行副总裁钱大櫆,伪南京市长周学昌,伪江苏省警察处长张北生,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经济总督办汪时璟,伪司法行政部长吴颂皋,伪审计部长夏奇峰,伪上海市警察局长卢英,伪驻日大使蔡培,及陈则民、周贯虹、郭秀峰、江亢虎等。其他汉奸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0年、12年、5年、3年不等。
国民政府虽然审判了一大批大小汉奸,使他们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在这一过程中,可谓黑幕重重。其一,国民党利用审奸,在政治上进行反共活动,国民党虽惩办一部分罪大恶极的政治汉奸以泄民愤,但优先重用掌握实力的军事汉奸,如前所述,蒋介石任命的一批汉奸,都授予其军事指挥权,以对付中国共产党。蒋介石在审奸过程中所坚持的原则是:谁反共最坚决,谁就能受到宽大处理。周佛海便是典型的例子。其二,国民党利用审奸,杀人灭口。抗战期间,蒋介石集团利用汉奸作桥梁,与日本方面秘密联系,进行和谈活动。抗战胜利后,他们害怕这些丑行暴露,便迫不及待地杀人灭口。缪斌伏法就是其中一例。其三,国民党利用审奸,在经济上进行大量抢劫。根据《处理汉奸条例》规定,凡判刑较重的汉奸,其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予以没收,这就为国民党要员们大发横财开了方便之门。此外,法院经办人员贪赃枉法,敲诈勒索。若能上下花钱,左右贿赂,就可以相应得到好处。因此,时人编了句顺口溜:“有条(指金条)有理,无法(指法币,也暗指法律)无天。”那些无“条”又无“法”的小汉奸,甚至普通老百姓被诬告,反而被判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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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1:3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