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千步方田法 |
释义 | 千步方田法即方田均税法,王安石变法中的重要土地政策。宋神宗时,官僚豪绅地主用伪造出卖田契、诡称献田产于寺院,假装分产立户等种种手段逃避赋税,严重地影响到国家财赋的收入。据《续资治通鉴·神宗纪》记载:仅无锡一县,即查出这种有户无税者5000余户,淮南东西两路,查出47万余家。共亏损赋税922 246贯石匹两。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决定采纳王安石的建议,敕令司农寺,正式颁布千步方田法。其具体内容和措施是:从清丈土地入手,清丈时以“方”为测量单位。以东西南北各1000步见方的面积为一方,相当于41顷66亩160步。每年九月以后,由县令派人到各乡清丈土地,并根据土地的肥瘠定为五等,以决定税额的高低,于第二年三月完成后,向民户公布清丈结果和听取意见,然后将各户土地数量及税额登记在方帐、庄帐、户籍之中,发给民户“地符”。并在每方田的四角,堆土栽树作为清丈的标志。允许占种瘠卤不毛之地和进山砍樵、采摘以及民户自己经营的陂塘、坟地等,都不计入各家赀户之内,也不收税。通过对京东路、开封府、永兴军路、河北西路及秦风路等五路2 484 349顷的清丈,相当于当时全国垦田总数50%,接近宋太祖末年的垦田总数。清查出了大量黑地,增加了收入,消灭了财政赤字,减少了赋税的转嫁。千步方田法只施行了14年,因受到官僚豪右之家群起阻挠,到神宗元丰八年(1085年)宣告废止。宋徽宗时,虽一度也曾施行千步方田法,但很快就下诏废止,并宣布即使是已丈量过的土地,也照旧额输纳赋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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